Re: [罷免板主] NTU
※ 引述《Ulster (EWAC-004)》之銘言:
: 程序不合法
: 依據臺灣大學群組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第七條第一款 (NTU_Service z-5-3-2)
: 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
: ----
: ◎第三章 板主
: § 第三節 板主罷免
: 1.請由其中一位板友確實填寫申請單。申請原因請詳細填寫。
: 申請人須註冊滿半年,上站次數滿200次,文章數達200篇。
: 2.連署人註冊滿三個月,且為該板板友,並詳細註明連署原因才屬有效。
: 3.連署時間為兩週,待期滿系統結案才屬有效。
: 4.受理標準
: 1)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半數有效板友連署。
: 2)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15人連署。
: 5.若在罷免期間該板主有或可能有惡劣行為,申請人可申請暫時解除該板主職務。
: 6.被罷免的板主有七天的時間申訴,小組長會寄信通知。
: 小組長認定通過會在該板公告,否決會提出否決理由。
: 7.板主保障
: 1)新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
: 2)罷免失敗後半年之內不得罷免同一板主。
詳細解釋一下好了
這邊沒有明確定義罷免一詞,指的是罷免申請還是罷免連署
已去函組長表示不能決定
只能說早期各種規定真的都亂寫
所以啦
有過就罷看看
沒過就說無效不算罷免失敗就好了
無痛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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