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舉] 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 處分書

看板NTU作者 (南港梁朝偉)時間9年前 (2016/11/15 12:18), 9年前編輯推噓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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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vote (臺大選委會)》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OAURRuk ] : 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看板: NTUSA : 標題: [選舉] 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 處分書 : 時間: Tue Nov 15 00:31:19 2016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處分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 發文字號:105學年度選字第10500000112號 : 附件:[舉發人提供之文章連結] https://goo.gl/V79Cac : [前項文章之截圖(選委會自製)] https://goo.gl/uczwYk : 主旨:第29屆學生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疑似行求期約不正 : 利益之行為不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 說明: :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於此案中並無適 :    用餘地,惟本會做成決議之程序依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    應該準用行政程序法。另查選罷法於本會行政調查程序並無 :    規範,此時應準用行政程序法,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 :    本會進行行政調查程序時,應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並不受 :    當事人主張所拘束。另,考量在學生自治場域中,並非所有 :    參與之學生皆對法律專業有深刻的認識,倘僅以法條適用錯 :    誤而不受理舉發,可能會不當提高學生自治之參與門檻。 :    故,本件舉發人雖適用法條有誤,但本會查其舉發函之真意, :    仍有義務調查審酌其舉發之貼文行為是否構成賄選行為。 翻譯:如果我們動了腦袋,那就不能黑黑雲了 (扭) 即使我們有初步審查的義務,但既然是對付黑雲那就不需要囉 因為黑雲是我們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自治裡的那根刺 : 二、實體部分 : (一)舉發人之舉發意見略以:八號候選人張子龍於投票前一日 :    發布之貼文(網址詳見附件),內容最後提到: :    『如果我當選,只要有分享且按讚的,全部發雞排啦!/ :     沒有當選的話看心情,也可能發雞排,所以分享就對啦。/ :     (注意「有沒有投給我」和「有沒有雞排」完全無關!):     第 29 屆學生會長,請支持【8號張子龍】,謝謝~』 :    根據文章內容,構成賄選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九十七條規定。 : (五)本會意見如下,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決:    「期約賄選」之構成要件有四,第一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 :    賄犯意,第二為客觀上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需與投票行為具有 :    對價關係,所謂「不正利益」指的是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 :    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物質上利 :    益與非物質利益,而「賄賂」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折算 :    之物(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 :    第三為收賄對象須為具投票權之人,且受賄者認知行賄者之 :    行為為賄選,最後為對選舉人行求期約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不 :    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考量社會價值觀念、授受 :    雙方之認知或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 (六)查被舉發人之陳述意見狀第二部分中所言及,發放雞排之對 :    價關係是Facebook按讚及分享行為,並非選舉行為。 :    然而,從系爭貼文內容觀之,張候選人發放雞排之條件並非 :    為其分享轉文與按讚之行使宣傳行為,而是在於是否當選。 :    因此,當選就發放之承諾已經增加欲領雞排之臺大學生投票 :    予八號候選人張子龍之可能性,即已具備對價關係。 :    換言之,此處之雞排並不能視為為其宣傳之酬勞或是薪資, :    否則有轉貼及按讚的人就應發放,此處應認雞排為影響投票 :    意向之不正利益。 翻譯:即使最高法院已經說了,食物(米粉、貢丸湯...)不足以改變投票人意向 (想像國民黨請你吃雞排要你投給柱柱姊...?) 不過,因為這次選舉是發生在我們神聖不可侵犯學生會會長補選 所以,想當然耳,一塊雞排就可以改變大家的選舉意向了嘛! [不過大家可以看到選委會的巧思,他們已經在前面說台大學法學生素質不夠了, 所以被雞排影響好像也很合理 XDDDD] (選委會的部分人士,為了黑黑雲,已經完全放棄前人努力奮鬥而來的學生自治 完全將我們神聖不可侵犯學生自治當作笑話來看待) 寫到這裡我開始覺得,檢舉信跟選委會該不會都是張同學的人馬吧... : 三、綜上所述,本會認定學生會長八號候選人張子龍之行為可能構成 :   「行求期約不正利益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但因國立臺灣 :   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無相關之期約禁止之規定,系爭行為並無 :   違反本會選罷法,故決議不予處分。 :   惟此行為嚴重干擾選舉之公正性,亦傷害一般同學對於學生自治 :   之信任,本會日後將建議學生代表大會審酌此案件進行修法。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總結的來說,你選委會初步審查就應該知道並無相關規定 哪來這麼多後面的 "違反台灣當代法學見解"的賄選構成要件 然後竟然還在公告中 「逕自決定黑雲有"可能"賄選」 那不然這樣好了,你乾脆把檢舉信寄送給學生會、學生議會、學代會 然後大家都來發個文:「沒有相關規定、此非我機關職權,但是黑雲"可能"賄選」 頗ㄏ --- 如果你選委會真的認為神聖不可侵犯學生自治 就是只值一塊雞排,那麼,你也應該去個人化、去個案化的建議學代會建構法規, 禁止以後選舉 有任何雞排 你們這種踐踏神聖不可侵犯學生自治的手段,真令人看不下去 --- PS 如果你們選委會覺得,為了降低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自治的參與率 所以放棄腦袋放棄愛,拒絕合理的初步審查 那麼,你們這種利用公權力攻擊特定候選人的行為 不也增加跟你們見解不同的台大學生 參與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自治嗎? (還是你們本來就不需要多元的意見?) --- PSS 對了 身為 lalamu01的小天使 以及答應 張木亮不要刪文 可是我只截到這張 http://imgur.com/a/jPQGn 不知道你那邊還有沒有多的 然後我不知道為什麼我看不到文章了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52.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79183512.A.8DF.html ※ 編輯: gn01914712 (61.230.152.58), 11/15/2016 12:25:33 ※ 編輯: gn01914712 (61.230.152.58), 11/15/2016 12:33:27

11/15 13:11, , 1F
推不顧法規只想 黑黑雲((這篇太早發啦
11/15 13:11, 1F

11/15 14:31, , 2F
要彈吉他了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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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4:41, , 3F
真的是沒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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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4:46, , 4F
個人以為選委會就對價關係那一部分的論證其實是相當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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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我從選委會的答覆中根本看不出來哪裡有行政中立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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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根本就是想搞死黑雲但又找不到小辮子 只好亂扯一通
11/15 15:26, 7F

11/15 15:54, , 8F
好無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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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0:04, , 9F
嘻嘻 台大生的一票只值一個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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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0:04, , 10F
那一個台大學生會長值幾雞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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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0:13, , 11F
11/15 20:13, 11F

11/15 21:05, , 12F
就是想搞死黑雲啊 講這麼多幹嘛
11/15 21:05, 12F
文章代碼(AID): #1OAeoOZV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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