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IGfisher 水桶十六週

看板NTU作者 (Spheniscidaeconomist)時間9年前 (2016/07/05 00:34), 9年前編輯推噓12(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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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使用者 BIGfisher 於 #1NI9X7zu#1NITGBkx (NTU) 二文中 擅自公布使用者 bigfish0330 之姓名及臉書等個人資料 違反板規 1-8 : 8. 禁止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在文章、標題、推文中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 違反者經檢舉條例檢舉屬實,給予水桶四周處分, 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且使用者 BIGfisher 於文中自承其即為 使用者 a5378623 (黑雲) 如右附圖:http://imgur.com/ojPSMZT
且 BIGfisher 與 a5378623 使用之IP均為水源宿舍之固定IP 140.112.218.91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464743949.A.DBA.html BIGfisher發該二文時亦使用此IP,應可證明其為同人 依據板規 2-4 及 2-5 處理: 4.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或多篇文章違規者,採一罪一罰處置。 5.累犯條款,曾有本板水桶記錄卻再次違反板規者, 依情節輕重得加倍水桶或劣退文章處分,多次違規者可加重其倍數 或最高採取永久水桶處分。 判處使用者 BIGfisher 一篇4週 * 2篇 * 累犯加計2倍 = 水桶16週 (112天) 該二文章將於公告後一日刪除 若有判決疑慮可再站內信討論。 -- P.S 以往板主處理板規 1-8 之原則均為當事人告訴乃論 經與jujustine83板主討論後,7/15 之板規重發將會明列此原則於修改後之板規。 P.S (2) 注意: 若之後主帳號發文,將可以板規 2-8 處理: 8.水桶期間分身不得推文或發文,若以分身發言,連同分身自其發言時間起 ,重新計算水桶期限,並視情節輕重增加水桶期限,最高可永久水桶。借 用帳號亦同。經前款處分再以分身發言,一律永久水桶,所發之文設劣文, 並移送帳號部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06.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67650055.A.FCA.html

07/05 00:37, , 1F
黑雲讓火燒到自己XD
07/05 00:37, 1F

07/05 00:37, , 2F
自承可以當證據嗎 O_O? 如果我現在也去PO一篇自承的呢
07/05 00:37, 2F

07/05 00:40, , 3F
自承是沒有效力的大大
07/05 00:40, 3F

07/05 00:40, , 4F
本魯是企鵝板主,上面都閉嘴
07/05 00:40, 4F
你明明就是九頭蛇不要裝可愛的企鵝 o"_'o

07/05 00:42, , 5F
除了自承以外沒有任何證據,這樣憑什麼桶到16周
07/05 00:42, 5F

07/05 00:43, , 6F
還有這種因人調整板規的執法喔
07/05 00:43, 6F

07/05 00:43, , 7F
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啦幹
07/05 00:43, 7F

07/05 00:44, , 8F
那我也來自承我是黑雲,桶我啊
07/05 00:44, 8F
sorry... 另個證據已補上 (ip) 判決由 a5378623 -> bigfisher 112天,在此向黑雲學長鄭重道歉!

07/05 00:48, , 9F
其實版主是怕黑雲耍廢太久 擠不出論文啊
07/05 00:48, 9F

07/05 00:49, , 10F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黑雲 (?
07/05 00:49, 10F

07/05 00:54, , 11F
該不會引發大家狂PO文自承黑雲 開啟廢文大賽?
07/05 00:54, 11F
有冒充條款可用喔!

07/05 01:07, , 12F
....
07/05 01:07, 12F

07/05 01:08, , 13F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冒充?
07/05 01:08, 13F

07/05 01:08, , 14F
啊本魯幹嘛噓自己,本魯傻了
07/05 01:08, 14F
企鵝用尖嘴巴戳你喔! http://imgur.com/lVg7Oim

07/05 01:09, , 15F
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這是閱讀能力的問題吧呵呵
07/05 01:09, 15F
bigfish0330 和 Bigfisher 是不同人 = ~ = 我打的時候也傻眼,兩個帳號長得很像阿...

07/05 01:10, , 16F
冒充條款只有在黑雲自己檢舉才有用 告訴乃論
07/05 01:10, 16F

07/05 01:10, , 17F
所以黑雲只要放著不檢舉 就可以放縱廢文大賽了
07/05 01:10, 17F
板規好像沒有特別說冒充是告訴乃論: 14.禁止冒充條款:包含(但不限於)ID,校內公告,違反者依事情輕重處兩個禮拜 到一年水桶。

07/05 01:11, , 18F
不爽黑雲就算了 這樣扭曲板規來針對性執法 捫心自問吧
07/05 01:11, 18F

07/05 01:13, , 19F
.........看錯推回來 在此向板主致歉
07/05 01:13, 19F

07/05 01:24, , 20F
如果沒有黑雲親自檢舉 憑什麼判是冒充?
07/05 01:24, 20F
確實有其漏洞,不過或許有時候可以藉由ID對照表,或是系級等不同方式確認 ※ 編輯: despairF (140.112.206.227), 07/05/2016 01:25:52

07/05 01:27, , 21F
所以冒充條款應該改成告訴乃論才對 反正那個條款當初
07/05 01:27, 21F

07/05 01:27, , 22F
也是某個爛板主自己訂的 板主可以隨便修改 乾脆改成這
07/05 01:27, 22F

07/05 01:27, , 23F
樣吧
07/05 01:27, 23F

07/05 01:42, , 24F
我才不信企鵝敢戳九頭蛇
07/05 01:42, 24F

07/05 07:39, , 25F
你有85%的支持嗎哼哼
07/05 07:39, 25F

07/05 08:46, , 26F
哈哈刷存在感被水桶 哈哈
07/05 08:46, 26F

07/05 09:44, , 27F
爽啦不過記得不只一個分身
07/05 09:44, 27F

07/05 15:13, , 28F
紅明顯,0330本名應該算公開資料,不過公布臉書就越線了
07/05 15:13, 28F

07/05 17:28, , 29F
連公布黑雲本名都算違規了 大魚知名度更低吧
07/05 17:28, 29F
文章代碼(AID): #1NUf07_A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