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宿舍自治為什麼不像學生自治有高尚傳統?

看板NTU作者 (習慣)時間9年前 (2016/05/27 10:52),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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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zooli (Gazooli)》之銘言: : 而且跟學生會密切的學代只有分學院R : 沒有每棟宿舍有各自選區,男一,男三,男五,男六,或是女生宿舍都沒有學代名額R : 啊你們學代之後要不要來開放一下R, : 這樣才好辦事嘛! 安安 其實從下一學期開始,學代會應該會開始選舉不分區學代, 各個宿舍的生治會不妨連合起來去登記成學生團體,參選不分區學代, 順利串連舍胞一起投票的話,應該能在學代會拿下十數甚至是數十席, 再從其中推舉一個生治會的代表出來選議長,就能順利進入校務會議了!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105年04月08日公布) https://www.ptt.cc/bbs/NTUSA/M.1460114681.A.74F.html 第十八條之一 【登記學生團體之表件及提交不分區學生代表名單應具備之表件】(節錄) 會員十五人以上得檢具學生證、在學證明、團體名稱、可資辨別之標章、團體宗旨,向選 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登記為學生團體。 不分區學生代表名單應由學生團體提交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第十九條之一 【不分區學生代表之名額、任期、選區及保障名額】(節錄) 不分區學生代表不適用本法第十九條。 不分區學生代表四十席,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一次。 不分區學生代表應以學生團體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二以上學生團體選舉票之學 生團體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第六十八條 【施行日期】(節錄)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第十八條之四、第十八條之五、第十 九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1.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64317520.A.29A.html

05/27 10:55, , 1F
接著就進入宿舍幫時代XDDDDDDDD(開玩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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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通勤生放哪去了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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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代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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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院學生代表也可以進去校務會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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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舍的一堆宅宅 網路上萬人響應 投票一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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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2:27, , 7F
依人渣文本的說法宿舍幫跟友會的連結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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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18席中,已經有3席還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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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4:39, , 9F
席是宿舍生治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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