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生扮鬼致死 台大:營隊需畫押不扮鬼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 陳聰富說,過去生農學院因為有學生扮鬼,嚇到老師或助理,校方有發文不要扮鬼,而去
: 年台大黑森林舉辦一個夜教活動,一名高中生當場被嚇昏後送醫,故校方第二次發文禁止
: 扮鬼,可惜今年又有類似不幸事件發生,故校方未來對於營隊活動的審查會更謹慎,學生
: 舉辦活動時晚上可舉行夜教,但不能再扮鬼,同時會要求營隊召集人要簽名確認這項規定
: ,未來在學生社團的研習會上,也會以類似對學生進行說明,提供學生參考,提醒學生不
: 能再扮鬼。(許敏溶/台北報導)
推文吵得很激烈啊,趁著這個機會,來幫大家釐清幾個觀念。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責任歸屬。
簡單來說,就是「拿刀殺人,是刀的錯還是人的錯?」
同樣地,扮鬼嚇人,嚇到錯誤的人甚至鬧出人命,這是活動的錯,還是扮活動的人的錯?
有人說,這是人的錯,不是活動的錯,所以重點在檢討人。
像是有沒有做安全措施啦、有沒有人員陪伴巡邏啦。
這種說法有其道理,因為人才會思考犯錯,活動不會。有人辦活動出問題,但也有人辦活
動沒出問題,只因為那少數老鼠屎就禁止所有人舉辦活動似乎不大公平。
然而問題是,有沒有某些活動是特別容易出意外的呢?
這就是第二個問題,是風險評估
也有這種狀況,所以颱風天跑去衝浪的會被我們罵北七,政府也禁止人民持有槍械,或是
吸食毒品。但也有人跑去衝浪沒事啊,不是每個人拿槍都會亂掃射啊,也可能有人吸毒不
會上癮啊,為什麼還要禁止?
因為相比其他活動,他們造成危害的「機率」較高,或者「傷害」較高。
因此整體風險評估之後,我們認為還是禁止的好。
但是為什麼不是絕對禁止呢?醫生可以用嗎啡,警察可以配槍啊!
就算是普通老百姓,我們也可以在家裡擺上幾把西瓜刀,隨身帶個榔頭板手也沒問題
這就是第三個問題,利弊衡量
有些東西,你覺得風險很高,想要禁止。
可是另一方面,你發現他雖然有很高的風險,但也有很高的報酬。
這時候怎麼辦?你只好兩相損益,看看你願不願意為了這個報酬承擔風險。
又或者,你很不想要承擔風險,但是報酬又真的太誘人,你只好想盡辦法看看能不能降低
這些風險,所以你設計了大量複雜又煩人的機制來確保只有被認可的少數人士可以接觸這
些高風險的活動或物品,像是醫生和警察就是這樣。
--
所以夜教扮鬼,我們也應該按照這樣的流程來思考。
1.夜教扮鬼出事了,問題在活動還是人身上?
2.夜教扮鬼出事的風險,有比其他活動高嗎?
3.夜叫扮鬼又有什麼其他值得追求的利益嗎?
4.兩相權衡之後,我們覺得這個風險值得嗎?
5.或者,我們有其他方法降低風險的發生嗎?
我沒辦過夜教,所以不確定到底是這個活動本身危險性高,還是出事的都是北七。但是目
前為止,支持禁止方已經舉出了三次意外做為證明,證明夜教風險沒有較高的責任應該在
反對禁止的人身上。
此外我個人也難以想像,夜教有何利益可言,這也有待反對禁止方進一步說明。
而推文主要的爭論則是在最後,也就是有沒有方法降低風險的發生。
然而,這有兩點要注意:
其一是就算可以降低風險,可是為什麼我們要為了沒有任何好處的活動浪費資源?
其二是那些措施是否真的可降低風險,以及那些措施是否可以落實,也需要進一步說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8.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58372546.A.B6C.html
※ 編輯: a5378623 (140.112.218.91), 03/19/2016 15:30:52
→
03/19 15:34, , 1F
03/19 15:34, 1F
推
03/19 15:58, , 2F
03/19 15:58, 2F
推
03/19 16:01, , 3F
03/19 16:01, 3F
→
03/19 16:01, , 4F
03/19 16:01, 4F
推
03/19 16:23, , 5F
03/19 16:23, 5F
→
03/19 16:25, , 6F
03/19 16:25, 6F
→
03/19 16:26, , 7F
03/19 16:26, 7F
→
03/19 16:27, , 8F
03/19 16:27, 8F
, , 9F
, , 10F
, , 11F
→
03/19 17:35, , 12F
03/19 17:35, 12F
推
03/19 17:47, , 13F
03/19 17:47, 13F
推
03/19 18:10, , 14F
03/19 18:10, 14F
→
03/19 18:38, , 15F
03/19 18:38, 15F
推
03/19 19:27, , 16F
03/19 19:27, 16F
推
03/19 19:53, , 17F
03/19 19:53, 17F
推
03/19 20:20, , 18F
03/19 20:20, 18F
→
03/19 20:21, , 19F
03/19 20:21, 19F
→
03/19 20:23, , 20F
03/19 20:23, 20F
推
03/19 21:38, , 21F
03/19 21:38, 21F
推
03/19 21:58, , 22F
03/19 21:58, 22F
推
03/19 22:20, , 23F
03/19 22:20, 23F
, , 24F
推
03/19 23:01, , 25F
03/19 23:01, 25F
推
03/20 01:15, , 26F
03/20 01:15, 26F
推
03/20 02:00, , 27F
03/20 02:00, 27F
推
03/20 02:29, , 28F
03/20 02:29, 28F
推
03/20 05:42, , 29F
03/20 05:42, 29F
→
03/20 09:19, , 30F
03/20 09:19, 30F
→
03/20 09:19, , 31F
03/20 09:19, 31F
→
03/20 09:19, , 32F
03/20 09:19, 32F
推
03/20 09:42, , 33F
03/20 09:42, 33F
推
03/20 12:18, , 34F
03/20 12:18, 34F
推
03/20 18:42, , 35F
03/20 18:42, 35F
推
03/20 22:43, , 36F
03/20 22:43, 36F
→
03/20 22:44, , 37F
03/20 22:44, 37F
→
03/20 22:45, , 38F
03/20 22:45, 3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