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關於板規1-9

看板NTU作者 (鬼龍巫啟賢拜拜戰你老鴇)時間8年前 (2016/01/04 20:49), 8年前編輯推噓-19(12019)
留言40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那些認為我很煩,怎麼一件「小事」吵那麼久的人 現在可以直接左轉了,這篇文章你們不會想要看的) [前情提要] ArianaGrande板友在文章#1MXfSRYh 未經本人同意PO出本人臉書留言截圖 本人即以違反板規1-9檢舉 [為何我認定違反板規] 板規1-9規定: 9.未經當事人同意,請勿公布私人間聯絡內容。 如經當事人同意,請於文章內告知。 違反者經由事主檢舉認定後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並刪除文章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因為本人臉書只開好友權限,其他用戶無法觀看 所以我認定這是「私人間聯絡內容」 (在我看來這是當然的定義) 而A板友未經本人同意即PO板,所以違規 另外 雖然A板友有將名字打馬賽克 但是板規內文並無標明例外情形,所以仍視為違規行為 [板主判決] 板主判決不違反板規,原因如下 推 jujustine83: 判定標準是 有沒有辦法認出那是具體是誰 01/03 09:31 → jujustine83: 因為那張照片已經被塗得亂七八糟 我們無法認出當事人 01/03 09:32 → jujustine83: 所以判定不成立,上一篇也不是用洩漏個資桶的 01/03 09:32 → jujustine83: 希望這樣有回答到你問題 祝你期末愉快 01/03 09:32 [爭議] 先提板主所講的上一篇,我猜應該是指XXYXYXYXYXYY的水桶 那篇是用分身條款桶的沒有錯 但是板規1-9寫明要「事主檢舉」 所以如果那一篇當事人沒有檢舉的話的確無法適用1-9 但是今天當事人(即在下小弟我)是有出來檢舉的 另外一開始看到板主的判決我真的懷疑我閱讀能力有沒有問題 因為名字打了馬賽克所以判定沒有違規? 一開始我以為是板主的恣意解釋,後來看到其他板友推文 → s8888: 越來越看不出來你是想討論版規8還是版規9了... 01/03 20:51 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因為這樣阿 板規1-8是有關洩漏個資的: 8.禁止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在文章、標題、推文中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在無當事人同意通知下判定為不同意。 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 違反者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對我而言,板主的解釋較像是針對板規1-8而非板規1-9 而我的主張是,板規1-9規範的是內容,而非當事人的身分 因為在私人場域的發言,如FB,P2,line群組...等,我是有權利不讓發言被公開,不論有無公開發言者身分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誤會板主的意思 說不定是因為無法判定是否為留言當事人而無法判決 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叫我補充證據 而不是直接判定不違規) [關於法律] 沒看到板規1-16是我的不對,這裡我道歉 但是之前板友有提到的妨礙秘密通訊 對照板規寫明的「私人間聯絡內容」 我相信意義上還是有點差別 [之前有人直接被某雲起底,你怎麼不出來哇哇叫?] 1. 他後來被桶了 2. 我不是那件事當事人,檢舉也沒用 [關於申訴] 基本上依照板規,這件事很難申訴上去 板規2-3規定: 3.爭議性文章需由板主負責裁定的情況,請尊重板主處理板務之決定。 板規7規定: 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 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請參考 2. 制定板規權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3. 看板隱板權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外的申訴案小組長得不受理 我自己判定這件事不會大到包括在以上狀況裡 [板主為何一定要聽你的話來判決?] 這句話我從來沒講過 事實上前面我也提出了一個選擇 就是板主可以直接宣布 FB貼文「不屬於私人間聯絡內容」 但就如前一篇我提到的 這會造成很深遠的影響 (我已經用很中性的名詞了) [關於火鍋] 我前面一直避免談這個話題 1. 這與此事無關 2. 身為「親友團」,我沒有評論這件事的權利 如果有人繼續拿火鍋攻擊的話,我會直接無視 [在總圖煮火鍋當然比較重要阿] ...隱私權沒有比較重要嗎? 當然啦,煮火鍋是全校人的公共財有損害 貼文被PO板公審只是我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 (事實上不只我一個人,大概3~4個吧) 這樣比大概真的沒有比較重要吧 [給直接end的人] ...你們可以直接噓了 感謝你們願意花這十秒的時間 另外這會是最後一篇了,我期末要炸了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3.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51911770.A.BFD.html

01/04 21:01, , 1F
直接需
01/04 21:01, 1F

01/04 21:10, , 2F
好 我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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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1:19, , 3F
好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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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4/2016 21:27:44

01/04 21:31, , 4F
不煮不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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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1:33, , 5F
今天開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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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1:35, , 6F
好好道個歉 相信有更多人會跟你討論 現在看來只是在扯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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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1:35, , 7F
話題
01/04 21:35, 7F
請問我要為了什麼道歉? 身為親友團這件事嗎?

01/04 21:40, , 8F
是喔
01/04 21:40, 8F

01/04 22:31, , 9F
你的情形實在很難被定義成"私人間聯絡內容",除非你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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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31, , 10F
極少,否則在目前法律實務判例裡,在社群網路上發言,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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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31, , 11F
並無特定交流對象因此會被歸類到"公開資訊"。換句話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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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十足把握,並能舉證在不肉搜A板友的前提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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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32, , 13F
他是誰否則即使設置好友權限,目前的法律也並不會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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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44, , 14F
……
01/04 22:44, 14F

01/04 23:24, , 15F
期末了快逃啊ε=ε=ε=ε=ε=ε=ε=ε=┌( ̄▽ ̄)┘
01/04 23:24, 15F

01/04 23:27, , 16F
就是被你朋友賣了咩
01/04 23:27, 16F
所以你真的認為被賣了之後沒有辦法做補救是合情合理? 今天被賣的人不是我,但是我就是真的不爽這一點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4/2016 23:55:34

01/04 23:58, , 17F
蛤~~~?
01/04 23:58, 17F

01/05 00:04, , 18F
煮火鍋的一票人 一個都不坑聲 你一個親友單獨奮鬥也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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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0:04, , 19F
好笑 如果你不是他們親友你會發這麼多篇?
01/05 00:04, 19F
嚴格來說對啦,我不是親友團的話也不會發生被賣的這件事

01/05 00:06, , 20F
那如果把這種情況列為板規的例外 你會比較滿意嗎?
01/05 00:06, 20F
有判準總比沒判準好 至少之後如果有人碰到跟我一樣的狀況時 可以讓他不白花一些力氣

01/05 00:08, , 21F
然後我覺得FB跟line群組或P2不算一模一樣的東西吧
01/05 00:08, 21F
line的話沒在用不清楚,P2的話個板就是差不多的東西

01/05 00:11, , 22F
再問一個 有人因為這張截圖而被肉搜出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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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0:12, , 23F
或是被非好友的人傳奇怪訊息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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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的意思是沒出事就沒關係囉 另外今天重點在內容阿,難保不會哪一天碰到對話不想被公開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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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番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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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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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這篇可以多讀半小時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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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5/2016 01:28:50

01/05 01:29, , 26F
欠需早說
01/05 01:29, 26F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5/2016 01:58:54

01/05 02:21, , 27F
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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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3:45, , 28F
怎麼大家都通靈知道誰去煮火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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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7:02, , 29F
怎麼還沒xx啊?
01/05 07:02, 29F

01/05 08:37, , 30F
對啊 我是不覺得隱私權受到大傷害 又不知道誰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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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8:42, , 31F
你不要出來承認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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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8:43, , 32F
line沒在用那你幹嘛把line拉進來講...
01/05 08:43, 32F

01/05 08:44, , 33F
對話不想公開 人家就幫你馬好了 不出來承認除了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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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8:44, , 34F
就看得到的人 誰會知道是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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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2:50, , 35F
回fb吧 這裡暫時不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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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3:57, , 36F
這只是觀感問題吧有這麼嚴重嗎
01/05 13:57, 36F

01/05 14:20, , 37F
原PO上一篇表示 還有再有底下噓什麼觀感問題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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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4:20, , 38F
就直接當你缺乏閱讀和思考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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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4:20, , 39F
就觀感問題但原PO又不要別人說觀感問題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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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5:47, , 40F
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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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YcfQlz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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