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委會]公投案成立:導師選課簽證制度

看板NTU作者 (王品台朔)時間11年前 (2014/11/22 05:11), 11年前編輯推噓0(004)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原文恕刪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 我國《公民投票法》下稱我國公投法 第一、按公投法,辦理權責單位是創制複決委員會,而非選委會。 僅「準用」選罷法選委會組織一章之規定、由選委兼任執行委員會之工作而已。 故此篇公投公告即有組織不合法之虞。 第二、按公投法第9條、公投法第28條、第34條之規定,無論從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 解釋觀之,「法案、政策」之範疇顯然是學生會之法案與政策,非學校、非臺北市 、非國家之法案、政策。 依我國公投法規定、實務、大法官解釋645號、342號之見解,按權力分立之法理, 除明顯牴觸憲法外,其他憲政權力固不得審議立法權於立法組織中審議之過程,屬 其內部事項;惟未曾謂不得就立法機關議決提交公投之事項是否符合得公投事項審 議,我國公投法亦規範立法院提交公投之事項為第2條第2項第3款,有如公投法第9 條之規定,是以執行委員會仍應秉職權判斷本件是否屬上述之「法案、政策」,而 非以僅能形式審查一語帶過,責任推卸殆盡。 退步言之,縱然僅為形式審查,以審查標準相當寬鬆的民事訴訟上支付命令為例, 尚且要陳明何金錢債之關係之有,亦須言之成理,不能有明顯重大破綻。拉回到本 件,本件公投學代會大會議決、五分之二以上學代連署提交之標的顯然與公投法第 9條之標的八竿子打不著,僅以形式審查即可予以駁回。 若否,豈非謂校務基金預算運用、校園交通管理規則、系館門禁等標的皆可交付創 制複決、強制執行? --

03/25 19:22,
追殺也太驚悚...
03/25 19:22

03/25 19:55,
一樓不是要和myNTU單挑嗎?...
03/25 19:55

03/25 20:02,
打輸回來了吧
03/25 20:02

03/25 20:11,
追殺NTUinfo!!!:D
03/25 20:11

03/25 20:12,
希望沒事
03/25 2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18.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16604303.A.FC5.html ※ 編輯: trees880098 (36.231.118.94), 11/22/2014 05:24:10

11/22 06:58, , 1F
是否支持學校的政策,不也是學生會的"政策"嗎
11/22 06:58, 1F

11/22 19:27, , 2F
議題設定有問題,如果是是否支持學校政策,議題應該
11/22 19:27, 2F

11/22 19:27, , 3F
設定成例如:是否支持學生會反對導師簽證選課制度
11/22 19:27, 3F

11/22 22:02, , 4F
下次來提台灣應獨立的投票好了
11/22 22:02, 4F
文章代碼(AID): #1KRwgF_5 (NTU)
文章代碼(AID): #1KRwgF_5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