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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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沒有效力我不知道,因為這是學生自治體制的問題
2. 原告徐佑昇先生(參選社科院學生代表),想要確認他自己的選舉結果無效
(應該是因為電子投票跟選務問題,認為選舉不公平,要確認無效)
(之前他有在NTU版上PO出這次選舉的選務問題,文章代碼(AID): #1JXv4iuE (NTU) )
然後除了他自己的結果外,還想要確認學生會長的選舉結果,跟其他院學生代表結
果無效
但是他好像意識到自己沒辦法確認自己以外的選舉結果
所以找了汪興寰跟陳乙棋來助陣,補足他自己的當事人適格。
(不過判決書來看,103年6月24日之準備庭徐佑昇先生只想確認學生會長跟院學生
代表而已,不知道為什麼要找參選研協會長的陳乙棋出來)
3. 判決結果是,原告只能確認自己的選舉結果而已,不能確認其他的
(1) 沒有訴訟權能(擺明其他人的選舉結果跟徐佑昇先生無關)
(2) 陳乙棋的部分,因為研協部分,學生法院不能管(學生法院釋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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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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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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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oath (140.112.24.207), 07/01/2014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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