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後來修正的雙重學籍問題
※ 引述《Demolisher (發石車)》之銘言:
: ※ 引述《Ayers (Ayers吉他)》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之前問的問題沒有人回覆
: : 想再請問一次
: : 臺大學則有提到
: :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 : 其中
: : 六、自一○二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同時在本校擁有二個(含)以上學士班學籍者。
: : 有問題想請教一下
: : 1. 102年以前入學的學生就不受這個條件限制?
: : 2. 如果受限制 假如不是同校 是不是也不受限制?
: 這條學則毫無法律依據
大學法
第 28 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
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
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 ^^^^^^^^^^^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第 29 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
^^^^^^^^^^^^^^^^^^^^^^^^^^^^^^^^
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
--
沒有法律依據? 大學法第一條就也闡明了大學自治的精神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
辜狗大神是你的好朋友,法規資料庫也可以條文檢索。
key「學則」或「學籍」進去很難?
「一個學則即使在校內通過,依然需要教育部函准備查
有人去向教育部反應過了 可惜當時此案尚未呈給教育部
只要學生會有心 隨時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異議
教育部可以發令要求學校說明甚至有更多的後續動作」
如果要打行政訴訟甚至釋憲其實也很難,學則是有經教育部專人逐條審查過的。
,加上學籍這部分教育部高教司都會看很嚴(其他部分就不知道了)。
當然要打可以,可能贏不了而已。
如果並無跟大學法牴觸,教育部根本不需要理會,因為這是各校大學自治的範圍。
教育部的立場很明白,學校自己開會處理。
教育部能做的就是清查該次會議出席人員代表性,會議流程是否符合校內規範而已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2.249.164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09/27 08:28)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09/27 08:40)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09/27 10:5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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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法律說雙重學籍可以退學才可以退學,
退學事項是大學自治賦予各校訂定學則的權限範圍。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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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則有寫就可以。
不過出國有影響的應該是曠課達某程度以上會被退學的規定。
教育部其實是有審查的(雖然名義上是備查),備查學則會逐條審視,
不合理或有疑義是可以要求學校說明或修正。
如對學則有疑問,請等事實發生,你就可以告學校了。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09/2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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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矛盾喔,
684號解釋是闡明學生對於各種直接或間接權利糾紛與受損,可以使用法律程序。
原本在684號解釋之前,僅認為與直接受教權有關可以從一般的法律途徑處理
(如學籍、入學資格等,就是為了點小事你被退學或是無故取消入學資格之類)
也就是說,你提的684號解釋根本與此無關,本來就可以提出。
必須注意,提出並不代表會打贏,只是讓你有大學外的法律途徑處理。
且除非學則規範有違反保障學生受教權義務,
或是發生之個案行政程序不符校內規範(不符內部控治作業流程或偽造文書等)
,才有可能勝訴及釋憲空間。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1:23)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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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你,教育部認為「學則」是「各校自己決定就好了」,
「你們不要亂定或與大學法牴觸,要怎麼玩都你家的事,但是出包我也不會幫你」
這中文很難懂嘛?
如果你要討論學則的訂定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那不是我討論的範圍歐。
我只是告訴你,學校的確是可以自行訂定學則。
那你的重點到底是什麼呢?
你還是沒有說到到底為何沒有法律依據,好歹我跟你說了大學法了(茶)。
而且我不認為我同不同意684號解釋,有必要說明,因為我說的蠻清楚的。
我還是要說一次,你的重點是什麼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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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並非代表其自治範圍內不能有糾紛或訴訟等「外部解決機制」。
我只是要表達,教育主管機關僅作適法性監督,其餘應尊重各校決定。
除非教育部高教司或經過其他法律途徑認為學則該條規定有侵害研究、教學自由之疑慮,
不然台大就是可以依據大學法自行訂定,備查後實施。
是說對你這見解我真是甘拜下風,講了半天你還是沒說為什麼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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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有看大學法第28、29條嘛?
他就說學籍事項,各大學應列入學則規範。
我本來就不認為學則沒有法律依據。
畢竟各校學則應訂定相關規範,這本來就是大學法規範要求的,不能說法無明文。
只是有法律依據,仍可以討論立法理由的合理性,進而修改該條規定。
這很難懂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13)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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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明文保障各校於研究與教學自由範圍內可以自行訂定學則規範。
特別大學法第28、29條有要求要規範到學籍事項。
我是不知道你到底要盧什麼法無明文。
你要討論立法理由與合理性倒是可以,
但法律依據就已經確立了。
不是每個東西都要大學法或從法律規範,這樣還叫大學自治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30)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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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給你大學法了,你自己好自為之。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4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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