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關於下午女九前的酒駕超速撞人事件
※ 引述《attitude00 (attituder00)》之銘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4/240665.htm
: 也沒有甚麼河蟹了
: 在台大校園內酒駕是不會有事情的
: 雙黃線還有標示都是畫好玩的
: 開車進來盡量來,不是道路,不會有事
看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原文:
可是最後卻只有將他依公共危險和傷害罪移送,不僅沒開酒駕罰單也沒吊銷駕照。
原文網址: 台大椰林大道酒駕免行政罰? 警:是校園不算道路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4/240665.htm#ixzz2Z1PMO7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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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處罰的酒駕罰單跟吊銷駕照都是行政罰
原文中的公共危險跟傷害罪都算是刑罰
其中公共危險罪指的就是刑法185-3的酒駕行為
只要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
原則上就會構成本罪
理論上不只有在"道路"上駕駛會構成本罪
只要有造成"公共危險"之虞者就會構成本罪
如果是一般私人土地或道路上駕駛,有沒有公共危險之虞則有討論空間
但如果是在台大這種公共場所內,常有許多學生和民眾在內的地方酒駕
應構成"公共危險",會成立刑法185-3
所以原po所說在台大校園內酒駕不會有事並非完全正確
頂多是免除行政罰責任,刑罰還是會構成
而且刑罰往往處罰的比行政罰重,主要該罰的還是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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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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