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校園]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看板NTU作者 (adgjlsfhk123)時間11年前 (2013/05/20 17:13), 編輯推噓19(21229)
留言52則, 2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1HcU9I4A ] 作者: millionstar (風) 看板: NTUSC 標題: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時間: Mon May 20 16:44:00 2013 ※ [本文轉錄自 NTUSJ 看板 #1HcU35Yt ] 作者: walkingstick (Deer) 看板: NTUSJ 標題: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時間: Mon May 20 16:37:22 2013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聲請人:戴瑋姍     性別:女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R01322030@ntu.edu.tw 訴訟代理人:蔡明家       性別:女       系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       電子郵件信箱:R01a21005@ntu.edu.tw 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謝達立(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作成之「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下稱原處分)停止執 行。相對人在兩造就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准聲請人參選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協 會會長(選舉日期:民國102年5月30日)。 本案聲請無訴訟費用。 事實 須合先敘明者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目的乃在於及時給予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因 此,在法院有高度的時間壓力的情況下,應以較為簡略之調查程序,按當事人提出之有限 證據資料,權宜性地、暫時性地決定、是否要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法律保護,以防免本案 訴訟判決作成後,受侵害之權利已無法回復。因此,有關停止執行要件事實是否具備,應 基於概略審查模式,僅要求「釋明」為已足。其釋明程度之要求,僅須達成「優勢蓋然性 」之心證,不必達到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查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完成網路登記程序後,委託訴外人林 飛帆為代理人向相對人辦理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登記。於登記截止時間(民國102年5月10 日下午六時三十分截止)前之同日下午四點半,訴外人林飛帆以電話詢問訴外人某選委是 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要求之本人二吋 脫帽半身光面照片兩張,該名選委答覆可以。其後,同日下午六點時,林飛帆又於學生會 辦當面詢問選委會是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系爭照片,該選委亦答覆可以。而聲請人 於八點零九分補交照片。上述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相對人於5月15日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參選登記許可。 聲請人因而於同年5月17日主張原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訟(以下稱本案訴訟),並根據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以下稱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執行原處分。 理由 按「行政訴訟或解釋案繫屬中,學生法院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 為之。」為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本案聲請人於起訴狀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該行政 處分。因此本裁定屬依聲請人聲請所為者。 由於本件聲請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僅就聲請人聲請之事項,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予以審查,無從就當事人實體主張有無理由做出判定,亦不得對訴外議題 進行認定。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為撤銷聲請人選舉登記許可之處分。就其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9日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向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代表人徵詢意見。兩造均認為:若聲請人嗣後因原處分違法撤銷而具備 候選資格,卻無法於本次選舉成為候選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同時兩造均 認為選舉日(民國102年5月30日)在即,選舉活動將密集展開,確有急迫之情事而有聲請 停止執行原處分之必要。 就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聲請人認為其參政權保障之重要性遠大於選 舉行政程序之便利性。相對人之代表人同時認為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登記許可確實會影響 其參政權。此外,相對人之代表人表示,代表人可針對停止執行後所產生之行政程序變更 即時因應,尚無難以負荷之虞;同時相對人之代表人亦表示相對人得在本案判決之後,針 對判決結果作出因應,並無事實上之困難。 就是否應停止執行原處分,本院判斷如下: 若原處分確有違法而應予撤銷之事由,又本院作成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如在選舉期日之後, 將造成聲請人無法於本次選舉擔任候選人之難以回復之損害。即便本院得在選舉日前作成 判決,也將使聲請人受有在判決前無法進行選舉活動而無法回復之損害。再者,本次選舉 之政見發表會將在民國102年5月20日與同年5月24日召開,聲請人得否參加政見發表會以 及進行相關選舉活動對其行使參政權至為相關。故,系爭停止執行原處分之聲請確有急迫 情事。 就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有理由,其自有候 選人之身分,而相對人亦表示可即時對於選舉程序做出相對之處理(例如重新印製選票) ,同時不影響既定選舉日程。從而在此情形之下,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並無影響。 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無理由,則停止執行之裁定將因判決確定而失所附麗, 從而失其效力。如有重新選舉或重新投票之必要,相對人亦得依法辦理,此亦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 據此,為避免聲請人無法於旋即舉行之選舉中擔任候選人,而發生侵害其參政權之重大損 害,且有情況急迫之情事,而停止執行原處分又不生對公益之重大影響。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原處分,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金益先 學生法官:蕭淳尹 學生法官:陳家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7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illionstar (140.112.158.3), 時間: 05/20/2013 16:44:0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dgjlsfhk123 (140.112.4.182), 時間: 05/20/2013 17:13:09

05/20 17:13, , 1F
..................................................
05/20 17:13, 1F
排個版 ※ 編輯: adgjlsfhk123 來自: 140.112.4.182 (05/20 17:16)

05/20 17:24, , 2F
白話文:先讓他選選看
05/20 17:24, 2F

05/20 17:24, , 3F
我對學生法官這個職位頗好奇,要怎麼樣當上學生法官?
05/20 17:24, 3F

05/20 17:26, , 4F
那原處分之行政訴訟什麼時候會確定啊?
05/20 17:26, 4F

05/20 17:26, , 5F
結果跟信賴保護沒什麼關係?
05/20 17:26, 5F

05/20 17:27, , 6F
訴訟判決才會講到那部分吧我猜
05/20 17:27, 6F

05/20 17:27, , 7F
所以勒,看不下去眼睛痛...可以直接給結論嗎
05/20 17:27, 7F

05/20 17:27, , 8F
@gino: 學生會長提名
05/20 17:27, 8F

05/20 17:28, , 9F
經過學代同意當上的
05/20 17:28, 9F

05/20 17:28, , 10F
結論就是我推的那行阿 先讓他選選看
05/20 17:28, 10F

05/20 17:38, , 11F
感覺這根本不是真正的兩造,兩方都刻意隱瞞正確事實,對
05/20 17:38, 11F

05/20 17:38, , 12F
法院詐欺阿
05/20 17:38, 12F

05/20 17:40, , 13F
法院根據兩造不爭的事實是
05/20 17:40, 13F

05/20 17:41, , 14F
可不可以"補交",但如上述證人
05/20 17:41, 14F

05/20 17:41, , 15F
所言,事實根本是"未交"啊
05/20 17:41, 15F

05/20 17:42, , 16F
最後不是八點多補交了?
05/20 17:42, 16F

05/20 17:42, , 17F
沒有什麼真正不真正的啊 這是戴瑋姍對選委會提出的訴訟
05/20 17:42, 17F

05/20 17:43, , 18F
disfaver講的是另一件事吧
05/20 17:43, 18F

05/20 17:46, , 19F
可是基礎事實是,截止前根本就未繳實體資料
05/20 17:46, 19F

05/20 17:46, , 20F
而是截止後,繳交一個需要補交照片的資料吧
05/20 17:46, 20F

05/20 17:46, , 21F
法院裁定裡面根本沒有提到這事
05/20 17:46, 21F

05/20 17:49, , 22F
"事實" 第一段有說明 這只是暫時性地依照當事人所提資料
05/20 17:49, 22F

05/20 17:50, , 23F
法律文件大概是文學性最貧瘠的文字
05/20 17:50, 23F

05/20 17:50, , 24F
好吧 我看到了 謝謝樓上
05/20 17:50, 24F

05/20 17:50, , 25F
而且還沒有確定rainbowzone的證言屬實呢 現在只知道他
05/20 17:50, 25F

05/20 17:50, , 26F
和戴瑋姍說法不同
05/20 17:50, 26F

05/20 17:51, , 27F
另外可以問,為什麼法院對事實闡述可以用"某選委"
05/20 17:51, 27F

05/20 17:51, , 28F
這種非常不明確的字眼...我以為事實應該是要清楚寫明交代
05/20 17:51, 28F

05/20 17:51, , 29F
這我也很好奇 林飛帆就直接指名道姓
05/20 17:51, 29F

05/20 17:57, , 30F
更酷的是,選委會或者相關人都沒出來說明,我以為校園
05/20 17:57, 30F

05/20 17:57, , 31F
跟現實政治不太一樣,現在還真的有點失望
05/20 17:57, 31F

05/20 18:32, , 32F
這場戲已經變得有點難看
05/20 18:32, 32F

05/20 18:50, , 33F
有瑕疵還能選喔 要是選上了... ZZZ
05/20 18:50, 33F

05/20 18:58, , 34F
是調查確定前 暫准參選而已...樓上沒看文章 亂噓是哪招
05/20 18:58, 34F

05/20 19:09, , 35F
選舉權 能跟 隱私權 屬性一樣 因而爭議時用到暫時保護嗎?
05/20 19:09, 35F

05/20 19:09, , 36F
大家想像一個場景 戴同學勝選 然後行政訴訟若敗訴喪失資格
05/20 19:09, 36F

05/20 19:10, , 37F
到時候一定天翻地覆~從看戲的角度 倒是可以看看有沒好戲可看
05/20 19:10, 37F

05/20 19:11, , 38F
大法官對捺指紋與否事件暫時先命停止執行 學生法院有樣學樣~
05/20 19:11, 38F

05/20 19:15, , 39F
一樓在抖了
05/20 19:15, 39F

05/20 19:37, , 40F
氣到發抖
05/20 19:37, 40F

05/20 20:38, , 41F
X大是念法律的? 暫時處分的類型多的是 不只限於釋字裡
05/20 20:38, 41F

05/20 20:38, , 42F
那種狀況
05/20 20:38, 42F

05/20 20:39, , 43F
講錯囧 暫時性權利保
05/20 20:39, 43F

05/20 20:41, , 44F
魷魚不辣ˊ_>ˋ
05/20 20:41, 44F

05/20 20:58, , 45F
暫時權利保護
05/20 20:58, 45F

05/20 21:23, , 46F
拜託 要是戴選上了 頭過身就過
05/20 21:23, 46F

05/20 21:23, , 47F
我才不信會有人有種把他拉下來
05/20 21:23, 47F

05/20 21:59, , 48F
論理清晰 殊值贊同
05/20 21:59, 48F

05/20 23:37, , 49F
X大鈔怪
05/20 23:37, 49F

05/21 00:50, , 50F
透過法律實踐權利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囉
05/21 00:50, 50F

05/21 05:57, , 51F
指標案例! 台大學生自治法治更加深化!
05/21 05:57, 51F

08/15 23:16, , 52F
跟現實政治不太一樣,現 https://noxiv.com
08/15 23:16, 52F
文章代碼(AID): #1HcUacfm (NTU)
文章代碼(AID): #1HcUacfm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