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台大依法行政?紹興與時效取得地上權

看板NTU作者 (柔子)時間11年前 (2012/11/16 00:03), 編輯推噓17(1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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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次飽受爭議的紹興社區,我想或許可以從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來作一些探討,若 紹興社區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台大即無權主張該地居民遷離並返還土地。 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我已經竭盡可能尋找有關於此案的特別法,但目前還沒找到,因 此就回歸原則性的民法來適用條文,如果有人找到民法之外的特別規定請告知,這篇會自 D。 Q:什麼是地上權? 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即是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的權利,又按民法第772條規定,地上權與所有權同樣有時效取得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 長時間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符合一定要件後就可變成有權利使用之人。 Q:台大的地是公有土地,有民法的適用嗎? 並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所述,實際上公有土地也是有時效取得的可能 。 Q:可是紹興社區很多都是違章建築,還可以主張嗎? 依釋字第291號所述,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以該建物合法為必要,即使是違章建築亦可有 主張實效取得的可能。 Q;會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導致時效必須重新計算? 由於對於紹興社區所位於的土地,所有權的演變史多方說法不一,但其實這並不影響時效 取得地上權的可能,按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九點,時效取得的時效經過時間並不 因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有異。 小結:紹興社區可能具備能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的初步資格。 以下是時效取得的要件流程: 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年(善意,即不知該土地非其所有) 20年(惡意,知土地非其所有) →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1. 蓋紹興社區的居民以該地居住地,地上權的核心概念為「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故居 住行為難謂其不符合此概念,然與所有權不同的是,地上權的行使並不受民法944條規定 的推定,故居民必須對此負舉證責任。 2. 相信居民在當地生活的時間皆已超過20年,故此部分不需討論。 3. 和平,蓋以非暴力之行為為之,相信這點也不會有人有疑義。 4. 繼續,大多數居民的確在過去的40-50年間接持續的住在該地,故無疑問。 5. 公然,居民並無以其他防免他人知曉其使用土地事實的方法(例如在他人土地下挖地洞 占有),故為公然無疑。 6. 他人之不動產,土地為台大校產,這也不用討論。 7. 該地居民應該也沒有民法第771條等時效中斷規定,無變為不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 占有、無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無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的情形。 小結:紹興社區居民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Q;但是該如何登記為地上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居民須提出行使地上權而占有的證明文件,再加上占有土 地的四鄰證明(詳細規定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六點),向地政機關聲請之,審 核通過後15日內該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其未異議即可登記為地上權人,並須與所 有權人協議地租;若所有權人表示異議,則須進行雙方調處程序。 Q:但目前台大已經起訴了怎麼辦?登記來不及了啊?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2303號判決,若占有人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 ,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法院應就地上權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裁判。故就算在 被告之前來不及去登記,只要備妥證明文件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還是可以主張其該有的權 利。 Q:假設真的取得土地地上權,違建還是必須拆除吧? 蓋違建有分為實質違建與形式違建,實質違建是指不符合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建築物實際 上影響居住安全等法規,而形式違建是指該建物業已符合該等安全法規,僅無申請建造執 造而以,因此形式違建實際上是有補正的空間,並不是違建就非得面臨拆除的命運。故台 大主張紹興社區拆屋還地,還地部分由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此無理由,拆屋部分為行政機 關作出行政處分的問題,亦與台大無關,故仍無理由。 雖然目前就我所能竭盡掌握的資訊,可能還是無法拼湊出事實的原貌, 但是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告訴那些主張台大在依法行政的人, 台大的行為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樣具有法律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41

11/16 00:13, , 1F
推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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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23, , 2F
具體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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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當得利的部分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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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權時效取得是"請求地政機關登記" 非當然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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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佔有人請求登記之前所有權人已經起訴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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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不用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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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還是沒有辦法以此對抗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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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說占有人提起反訴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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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請求登記 但不代表必須讓你登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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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 那這樣幹嘛前面一堆條件 誰都馬可以"請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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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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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 那這篇說的反訴之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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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最後就是法院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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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院有沒有類似的判例,也許是居民的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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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是有不當得利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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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在法源網找,好像是有幾個類似居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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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看不懂。。我用地上權關鍵字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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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行政法老師說公物不能時效取得也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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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要區分是否為公用,公用公物不能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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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台上2303的意思是被告已經是地上權之名義人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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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所以只要在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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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反訴,法院就應該就實體要件審查,不能逕於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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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當得利的部分其實說真的沒辦法爭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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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學校主張767拆屋還地 照樣會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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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就拆屋還地這部分來看 台大不一定這麼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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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篇的目的只是希望讓大家從別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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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社區絕對不是毫無理由霸占土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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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爬爬文 搜尋作者redwing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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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25, , 31F
樓上我爬了文結果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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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0:02, , 32F
就我所知,這部分申請地上權都沒有請求登記成功喔
11/16 20:02, 32F

11/17 11:51, ,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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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fH9Tki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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