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學生會費繳費說明含糊且有誤導可能性
: 1.在列印學費單時自動附上,容易使人誤以為這也是學費的一部份。
: 2.先說明繳費方式,最後一段才說明不是強制,這種敘述方式有刻意誤導之嫌。費用性質
: 應該是在首先先說明。為何會有這種反常的敘述順序?
: 3.關於非強制性一事,只有一句話說明,而且還說得很曖昧,所謂不影響註冊程序,是
: 什麼意思?為什麼不直接白話寫說,本費用是自由繳交?
: 4.接著寫"但"....等等,且引用大學法,又有以法規來自我強化的說詞,因法規給人的感
: 覺就是有強制性的,又加上義務一詞,更強化這種印象,好像兵役是國民義務這樣的說詞
: 。為什麼不是去引用大學法中,學生會是學生社團,與社團相同乃是自由參加的性質?
: 數年來,看到學生會費,或是系學會費的繳交說明,時常看到這一類用詞含混且有誤導性
: 的說明。為什麼不能誠實一點,坦白一點?如果參加學生會真的好,為什麼需要用這樣的
: 手段?
學生會的文章我就不附上了
我主要試著回答
「學生會是否屬於自由參加性質、會費是否的自由繳納?」這個問題
首先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3項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法明文規定全校性學生會與社團不同,並非學生得選擇自由參加喔
凡是臺灣大學的學生,依照大學法規定都是臺大學生會當然會員
而且依據法規第三項中段,學生會依法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所以也不是自由繳交喔!是依法的會員義務!
只是避免行政法上不當連結
畢竟違背學生會會員義務就不能註冊,等於會因此喪失學生身分不太對勁
於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綜合以上法條
1.凡本校學生皆為學生會當然會員,非自由參加性質。
2.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得收取會費,並無明文規定該會費可自由繳納,應屬義務性質。
3.唯違反該義務(不繳會費)並不能使學生無法完成註冊程序,故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
不得列為註冊程序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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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89.18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14.33.189.18 (08/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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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