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王皇玉 刑法分則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Wade)時間5年前 (2019/01/11 15:04),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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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實例題(40分) 甲男周旋於乙女、丙女之間,後因乙女懷孕而與乙女結婚。丙女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欲對 甲、乙進行報復。乙女懷胎32週時,某日丙尾隨甲、乙之後,見甲帶著乙過馬路,遂開車 高速撞擊甲、乙。在開車撞甲、乙之前,為求壯膽,丙女喝了半瓶紅酒,且在撞人之後, 隨即開車離去現場。乙女受到撞擊後倒地頭部嚴重受傷,經路人緊急送醫急救後,仍然不 幸身亡,但腹中的孩子丁,醫師緊急施以剖腹產後,卻奇蹟似的存活下來。甲受撞擊後雖 然一度倒地昏迷,但最後仍然存活下來。丙女在撞死人後,駕車離去沒多久,隨即被警察 攔下來,警察要丙女進行酒精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公升0.35毫克。試問:丙女之 刑責如何論處? 二、實例題(30分) 賭徒甲欠乙100萬元,乙催討多次,甲均置之不理。乙知道甲有服用安眠藥習慣,為了教 訓甲,某日乙於夜間潛入甲家,趁甲服用安眠藥熟睡之際,將甲之雙腳以棉條綑綁數圈, 並在甲家客廳牆壁上噴上紅漆,內容為:「他日會再來登門拜訪問候,太陽幫堂主丙OO 」。甲睡醒後自行用剪刀剪斷腳上綑綁之棉線,但看到牆上留言,隨即報警處理。試問, 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三、是非題(每題2分) *是非題全按實務見解作答 1、(O)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身上有多處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1萬元現金交 給路旁商家丙,委託其先行照顧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為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即離 開現場,甲行為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甲沒有揭露身份,故成立肇事逃逸罪。 2、(O)甲年僅15歲,其單親媽媽乙取得甲之同意,將甲交給酒店老闆丙,乙亦知道丙會 限制甲的自由並強迫甲與客人為性交行為,乙與丙成立刑法第298條第2項略誘婦女罪之共 同正犯。 →監護權人乙同意,故不會成立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本題題目未提到甲是「女生」,因此甲可能為男生,答「X」者送分。 3、(X)甲父照顧重度智能障礙之成年兒子乙數十年,身心俱疲,因年老不勝負擔而決意 帶乙共赴黃泉。甲徵得乙同意一起前往海邊消波塊跳海自殺,結果甲遭海浪打回岸而沒有 死亡,乙則溺死,甲成立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罪。 →不成立謀為同死,因重度智能障礙的認識能力不完整,無法達成謀為同死合意。 4、(X)甲教唆乙偷竊A的機車,乙果真將A之機車竊來,甲隨後以低於行情之價格向乙購 買該機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故買贓物罪。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及幫助犯不能成立故買贓物罪(但學說認為此也有增加被害者的財產 回復困難,應該成立贓物罪)。 5、(X)甲對同居女友之3歲兒子乙,常以電擊棒教訓令其不要哭鬧,某日乙再度哭鬧, 甲不耐煩,將用電擊棒毆打乙頭部,結果乙竟然昏迷死亡,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6條第1 項凌虐幼童罪。 →乙死亡,論凌虐幼童罪無法充分評價行為,因此應論甲傷害致死罪始能充分評價。(實 務在起訴時也不會出現凌虐幼童罪、且亦無競合之空間) 6、(X)甲在網路上販賣日本AV女優光碟片,乙知其為盜版光碟而仍下單購買,甲成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以偽作偽」不成立「行使」。 →▲本題題意未提到甲在網路上販賣的是盜版光碟片,又行使偽造文書不以被害人被欺騙 為必要,因此本題答「O」者送分。 7、(O)甲自知服用安眠藥會嗜睡,而仍然於服藥後開車出門購買宵夜吃,於駕車回家途 中因睡著而追撞乙車,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8、(O)甲女於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子A,因未婚生子不想養A,遂將A留在診所不告而別。 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 →實務採就棄養部分,維持「抽象危險犯」見解,就算不危險也認為很危險,故成立遺棄 罪。 9、(X)通緝犯甲為逃避警察追捕,隨機坐進一輛路邊臨停的汽車,並用刀指著汽車駕 駛乙命其開車直行3公里,然後命停車,甲再開門逃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本題以強制罪論評價不足,應論「私行拘禁與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始能充分評價。 10、(O)甲威脅雇主乙,如不加薪1萬元,將向警察檢舉乙是某涉毒藝人的毒品供應者, 乙擔心警察調查,因而將甲之薪資由3萬元提高為4萬元,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 →向警察檢舉雖是「合法手段」,但與「加薪」之間不具有「合理內在關聯性」。 11、(O)甲於停等紅燈時,突遭後方機車追撞,機車騎士乙跌倒骨折,甲自認自己沒有 過失,也沒下車查看,逕自開車離開。甲之行為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12、(O)甲是考試院人員,受到考生乙之請託,將乙已經交出去的國家考試答案卷抽出 來,然後竄改答案。甲之行為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交出去的考卷還是「私文書」。 13、(X)甲為了詐領保險費,要求妻子乙將其手腕剁斷,乙依甲之要求而為之,甲、乙 兩人成立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之共同正犯。 →甲手腕被剁,為「被害人」,故就加工自傷罪部分無法跟加害人乙成立共同正犯;但就 詐欺罪部分則可成立共同正犯。 14、(X)通緝犯甲撿拾到他人駕駛執照,遂將駕照上面的照片改成自己的,由於駕照乃 交通部所製發,故甲之行為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駕照是「特種文書」,偽變造特種文書與偽變造公文書罪,為法條競合關係。 15、(X)甲家中遭竊,不知竊賊是誰,心中極度不爽,遂於網路上留言,如果竊賊敢再 來光顧他家,必然打斷雙腿、挖出眼睛。甲之留言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甲沒有指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個人、且此內容亦不能評價為恐嚇。 ======實例題解答====== 【第一題】 一、丙高速撞擊行為,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丙高速撞擊行為,對乙成立291條未經懷胎婦女同意使之墮胎罪既遂/或未遂(兩者 均可,但須附理由說明) 丙至少已有使胎兒死產的未必故意、胎兒沒有死亡如何評價?(實務:早產說,使之早產 即既遂;學說:殺死胎兒說,認為胎兒死亡才成立既遂。) 三、丙高速撞擊行為,對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以上三罪想像競合。) 四、丙成立185-3酒駕罪。 五、丙不成立185-4肇逃逸罪。(故意犯罪不成立肇事逃逸) ◎按通說見解,故意犯無法創設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故本題情形並無遺棄或不作為 殺人罪的問題。 【第二題】 一、乙成立侵入住宅罪。 二、乙不成立強制及妨害自由罪。 乙以「棉線」綑綁,而非以鐵鍊等工具,甲還能自行掙脫,其自由並未受到妨害,充其量 只是一種惡作劇行為。 三、乙噴漆與綑綁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05條恐嚇個人危安罪。 四、乙以丙OO名義留言,成立刑法第211及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9.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47190267.A.8DB.html

01/11 15:51, 5年前 , 1F
op了
01/11 15:51, 1F

01/11 16:45, 5年前 , 2F
這個有解答
01/11 16:45, 2F

01/11 17:24, 5年前 , 3F
哦哦抱歉 沒注意到
01/11 17:24, 3F
文章代碼(AID): #1SE3_xZR (NTU-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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