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1 詹森林 民法總則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9
考試時限(分鐘):15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僅得參考六法全書
考試時間:10:20~12:50(2小時30分鐘,但題目不少,請把握時間)
一、請藉由回答下列問題,說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侵權能力之意義。(30%)
(一)甲男與乙女爲夫妻。且乙已懷胎。甲騎機車載乙前往醫院準備生產,途中遭
丙酒醉駕車撞擊,甲當場死亡,乙受擦傷並經剖腹生下丁。問:丁得否繼承
甲之遺產並依民法第194條請求並賠償撫慰金?丁得否請求丙賠償甲尚如生存
可得之收入?
(二)乙因驚嚇過度,導致精神狀態時好時壞,經其父母聲請法院爲監護宣告。某日
,乙於精神狀態正常時,將丙賠償給自己之全部金額贈與某私立學校,且已丁
之母親身分,為丁購買房屋一棟。嗣後,乙於精神狀態正常時,無正當理由而
毆傷鄰居戊。問:前述贈與契約與買賣契約,效力為何?戊得否請求乙賠償損
害?
二、甲與乙各自開車,且雙方均有過失而互撞。就相關賠償事宜,甲因長期出國經商
,乃委託丙處理,乙亦委託丁與丙商談。於商談過程中,丙受丁欺騙而誤認僅甲
有過失,丙遂與丁達成協議,由甲負全部賠償責任。丙且代甲給付全部賠償金額
於乙。超過一年後,甲回國發現上情。問:甲得否請求乙返還超額受領之賠償金
?(20%)
三、乙出賣其A物(動產)於甲,但尚未交付。嗣後,乙後悔出賣A物,遂與丙協議,
假裝乙又出賣該物於丙。詎料,乙交付A物於丙後,丙未經乙同意,將A物出租並
交付於不知情之丁。丁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A物於丙,且以自己名義將A物贈與
並交付戊,戊知悉丁係向丙承租A物。請問:
(一)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丙丁間之租賃契約、丁戊間之贈與契約,其效力分別為何
?(15%)
(二)A物現在屬於何人所有?(10%)
(三)甲、乙、丁三人,是否均有請求戊交付A物於自己之權利?(15%)
四、下列甲、乙之行為,效力為何?(10%)
(一)甲與乙約定,甲將其腎臟捐贈給乙,乙則應於接受該腎臟之移植手術後,捐贈
新臺幣1000萬元給丙財團法人。
(二)甲違反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將其承購之國民住宅出售於乙。
(請保持學習民法的樂趣。敬祝 寒假愉快、法律生涯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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