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下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6/18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效、既判力之失權效與確定判決之失權效三者有何異同?
2.變更判決之訴、再審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三者有何異同?
3.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是否負事案解明義務?試舉例說明之。
4.於認領子女之訴訟,被告拒不依法院命令至醫院抽血為親子血緣鑑定,應如何處理?
5.試簡評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
二、甲於98年1月9日駕車不慎撞傷乙之身體並損害乙之物。未賠償乙所受損害,甲簽發票
面金額80萬元、98年1月20日期之支票一張予乙,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方法。詎料該支票
未獲兌現,乙遂於同年3月10日列甲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命甲支付80萬元。此訴經
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以原告乙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等理由遭受駁回,於同年5月10日
判決終告確定(以下略稱為前判決)。至同年5月30日乙又列甲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
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命甲支付50萬元(以下略稱為後訴訟)。
問:
1.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試自行假設可能狀況析述之。
2.設前判決於同年4月5日辯論終結,而乙在後訴訟係主張其於同年5月15日始知其就98年
1月9日被甲撞傷發生後遺症而受損害50萬元云云。此時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三、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
院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即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日成立
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審理,而下本案
判決,終告確定。
問:
1.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是否因丙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2.本案判決如以主債務不存在為由而駁回甲之請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
3.如在本訴訟之審理過程,丙未曾受訴訟告知及職權通知,丙可否訴請撤銷甲勝訴之本案
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 編輯: maggiowang 來自: 140.112.158.161 (06/18 11:30)
→
06/18 20:44, , 1F
06/18 20:44, 1F
→
06/18 20:45, , 2F
06/18 20:45, 2F
推
06/18 23:21, , 3F
06/18 23:21, 3F
推
06/18 23:56, , 4F
06/18 23:56, 4F
推
06/20 16:19, , 5F
06/20 16:19, 5F
→
06/20 19:45, , 6F
06/20 19:45, 6F
推
08/23 15:03, , 7F
08/23 15:03, 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