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下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薄雪草)時間14年前 (2010/06/18 11:14),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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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6/18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效、既判力之失權效與確定判決之失權效三者有何異同? 2.變更判決之訴、再審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三者有何異同? 3.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是否負事案解明義務?試舉例說明之。 4.於認領子女之訴訟,被告拒不依法院命令至醫院抽血為親子血緣鑑定,應如何處理? 5.試簡評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 二、甲於98年1月9日駕車不慎撞傷乙之身體並損害乙之物。未賠償乙所受損害,甲簽發票 面金額80萬元、98年1月20日期之支票一張予乙,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方法。詎料該支票 未獲兌現,乙遂於同年3月10日列甲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命甲支付80萬元。此訴經 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以原告乙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等理由遭受駁回,於同年5月10日 判決終告確定(以下略稱為前判決)。至同年5月30日乙又列甲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 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命甲支付50萬元(以下略稱為後訴訟)。 問: 1.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試自行假設可能狀況析述之。 2.設前判決於同年4月5日辯論終結,而乙在後訴訟係主張其於同年5月15日始知其就98年 1月9日被甲撞傷發生後遺症而受損害50萬元云云。此時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三、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 院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即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日成立 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審理,而下本案 判決,終告確定。 問: 1.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是否因丙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2.本案判決如以主債務不存在為由而駁回甲之請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 3.如在本訴訟之審理過程,丙未曾受訴訟告知及職權通知,丙可否訴請撤銷甲勝訴之本案 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 編輯: maggiowang 來自: 140.112.158.161 (06/18 11:30)

06/18 20:44, , 1F
學弟妹要注意第一大題第五小題喔,
06/18 20:44, 1F

06/18 20:45, , 2F
考卷上面是"沒有"附該判例內容的...
06/18 20:45, 2F

06/18 23:21, , 3F
那是上學期民審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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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23:56, , 4F
好像也是去年民審的考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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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6:19, , 5F
一樓好像是沈冠伶班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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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9:45, , 6F
那則判例老師超愛的,在很多課都可以聽到這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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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5:03, , 7F
應該說那則判例老師超愛罵的
08/23 15:03,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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