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一、檢察官偵查甲走私槍械案件,以證人身分訊問乙時,疏未踐行告知義務,
乙遂陳述幫助甲走私事宜。甲走私槍械案件先經起訴(甲案),審判中
檢察官又追加起訴乙幫助走私案件(乙案),兩案中檢察官皆援引乙上
開陳述為證,但甲、乙皆主張證據應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禁止使用。試分
別說明其主張有無理由。
(20%)
二、甲涉嫌私行拘禁乙,經乙提出告訴,並委任律師丙為告訴代理人。隨後
檢察官起訴甲。試附具理由分別說明法院下列處置程序,是否合法:
(30%)
1.設若法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傳喚乙到庭作證,但乙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法院遂命到庭之丙律師代為陳述本案犯罪事實,並由丙代
為回答被告甲之提問。隨後,法院將以上陳述、問答內容採為裁判基
礎。
2.設若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因預料乙將出國長期工作,有於審判期日不
能到場之正當理由,遂於準備程序傳喚乙出庭作證,唯漏未傳喚被告
甲到場,甲因而未能質問乙。事後,法院於審判期日朗讀乙上開訊問
筆錄,並與被告甲答辯之機會,甲雖爭執乙未經其依法質問,但法院
仍將乙證詞採為裁判之基礎。
3.設若上述2.本案未能質問之理由,乃因甲於起訴後因另犯他案通緝逃
亡,及至本案審判期日始經通緝到案、到庭,試問情形有何或有無不
同?
三、被告B因犯竊盜罪(No.1),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一年,於2003年10月7日確定,2004年
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2003年12
月26日更犯竊盜罪(No.2),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
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No.2)。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遲至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後之2004年10月7日始行撤銷原
處分,撤銷原處分後,復就被告前次竊盜犯行(No.1)向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試問:該院應如何審判?(20%)
四、檢察官起訴事實略謂:甲男涉嫌於今年2月1日下午9點到乙宅放火,
該當於現供人住宅放火罪(下稱a罪)。試問:
(30%)
1.設若法院若認該次放火事實亦可能觸犯殺人未遂罪(b罪),試問b
罪是否在法院審判範圍?應否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程序?
2.法院若欲判處a罪與b罪之想像競合,應經何等變更程序,始為何法?
3.設若法院僅欲判處a罪,但甲提出案發當晚 8-10 點不在場證明,經
調查屬實,為本案審判程序時,目擊證人Z曾指出案發時間應為下午
11點左右,亦經調查屬實。試問法院若欲採納該證詞為有罪裁判基礎,
應否踐行何等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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