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下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心無旁鶩)時間15年前 (2009/06/16 2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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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一、檢察官偵查甲走私槍械案件,以證人身分訊問乙時,疏未踐行告知義務, 乙遂陳述幫助甲走私事宜。甲走私槍械案件先經起訴(甲案),審判中   檢察官又追加起訴乙幫助走私案件(乙案),兩案中檢察官皆援引乙上 開陳述為證,但甲、乙皆主張證據應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禁止使用。試分 別說明其主張有無理由。  (20%) 二、甲涉嫌私行拘禁乙,經乙提出告訴,並委任律師丙為告訴代理人。隨後   檢察官起訴甲。試附具理由分別說明法院下列處置程序,是否合法:  (30%)   1.設若法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傳喚乙到庭作證,但乙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法院遂命到庭之丙律師代為陳述本案犯罪事實,並由丙代 為回答被告甲之提問。隨後,法院將以上陳述、問答內容採為裁判基 礎。 2.設若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因預料乙將出國長期工作,有於審判期日不 能到場之正當理由,遂於準備程序傳喚乙出庭作證,唯漏未傳喚被告 甲到場,甲因而未能質問乙。事後,法院於審判期日朗讀乙上開訊問 筆錄,並與被告甲答辯之機會,甲雖爭執乙未經其依法質問,但法院 仍將乙證詞採為裁判之基礎。 3.設若上述2.本案未能質問之理由,乃因甲於起訴後因另犯他案通緝逃 亡,及至本案審判期日始經通緝到案、到庭,試問情形有何或有無不 同? 三、被告B因犯竊盜罪(No.1),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一年,於2003年10月7日確定,2004年   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2003年12   月26日更犯竊盜罪(No.2),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   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No.2)。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遲至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後之2004年10月7日始行撤銷原   處分,撤銷原處分後,復就被告前次竊盜犯行(No.1)向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試問:該院應如何審判?(20%) 四、檢察官起訴事實略謂:甲男涉嫌於今年2月1日下午9點到乙宅放火, 該當於現供人住宅放火罪(下稱a罪)。試問:  (30%) 1.設若法院若認該次放火事實亦可能觸犯殺人未遂罪(b罪),試問b    罪是否在法院審判範圍?應否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程序?   2.法院若欲判處a罪與b罪之想像競合,應經何等變更程序,始為何法? 3.設若法院僅欲判處a罪,但甲提出案發當晚 8-10 點不在場證明,經 調查屬實,為本案審判程序時,目擊證人Z曾指出案發時間應為下午 11點左右,亦經調查屬實。試問法院若欲採納該證詞為有罪裁判基礎, 應否踐行何等變更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0
文章代碼(AID): #1ADwK53v (NTU-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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