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7上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上 期末考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3
考試時限(分鐘):PM 18:30~20:15(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期初書面報告作為加分參考。
※下學期第一堂課期初考,範圍教科書9-13章
一、請簡答下列問題:(35%)
1.何謂法定法官原則?案件向管轄法院起訴後,法院內部事務分配規則與法定
法官原則有無或有何關係?
2.何謂訴訟障礙事由?學說上關於此項事由,有何新的發展?
3.刑事訴訟法上討論訴訟標的(訴訟客體、單一性/同一性)問題,其主要涉及
的法理基礎為哪些原則?
二、甲涉嫌搶劫銀行。案發三天之後,甲被警員乙逮捕至警局,乙雖踐行告知
義務,但於甲否認犯行後即對甲拳打腳踢,隨後乙即先行下班,改由警員
丙接手偵辦。丙訊(詢)問甲時,甲自白犯案(第一次自白)。丙當夜將甲
移送檢察官丁,甲為相同內容之自白(第二次自白)。但審判中甲否認涉案
,並抗辯警訊自白乃因刑求而來。法院調查證據之後,認定乙確有刑求之舉
。試問本案下列判決有無違法?理由何在? (35%)
1.法院仍將第一次自白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判決理由中謂:「甲雖受警員乙
刑求,但無法證明刑求與自白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仍得採為證據」。
2.法院仍將第二次自白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判決理由中謂:「甲雖受警員乙
刑求,但因檢察官並未使用不正方法,不影響此次自白之任意性,因此,
仍得採為證據」。
3.設若本案警員偵辦時另曾訊(詢)問證人戊,戊亦遭刑求,惟法院仍將戊證詞
採為裁判基礎,判決理由中謂:「警方雖曾不正訊問證人戊,惟刑事訴訟法
並無關於非任意性證言無證據能力之明文規定,此與被告自白有別,故仍得
為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
三、B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因B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遂為B指定
V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V律師雖到場,但僅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狀所
載」,惟V因業務繁忙而始終未提辯護書狀。法院仍辯論終結後,判處被告
殺人未遂罪刑。試附具理由,說明本案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決
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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