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下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民事訴訟法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4.18
考試時限(分鐘):10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分別共有人中之甲1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請求乙將共有物A地返還於甲1及其
他共有人甲2及甲3(前訴訟)。試問:
(1) 甲1起訴後,甲2得否又另行起訴,請求乙將A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甲1、甲2、甲3(後
訴訟)?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及裁判?
(2) 乙在前訴訟中,得否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就A地有地上權存在?應以何人為反訴
被告?
二、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於93年2月1日起訴,列A為被告,陳述並表明:A公司於92年1
12月1日舉行股東會作成決議選任乙為總經理,此次股東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
所以其決議含有瑕疵,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將該項決議撤銷云云。試問:
(1)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甲之起訴是否已特定訴訟標的?
(2) 對此,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認為該次決議應屬無效時,應否闡明使原告為訴之追
加或變更?
三、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1/2。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於
訴訟中,乙抗辯謂:兩造曾就A地有分割協議,A地應如附圖所示予以分割。針對乙之
上開抗辯,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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