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奇文啊! 記者的法律素養真不是普通圈叉

看板NTPU-LCLS91作者 (瑞興書局真是好地方)時間21年前 (2003/09/16 00: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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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大法官對國家認同不可支吾其詞 立法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由於選舉漸熱,政治議題發燒,不少立委以國家定位問題 詢問準大法官;但準大法官們多半不敢回答,或者避重就輕。中華民國最高階的司法者, 憲法的守護人,對自己即將解釋、適用的中華民國憲法上已定有明文的國家定位問題,竟 然沒有依憲作答的勇氣,誠為憲政奇談。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明文規定了中華民國的國號和其他國家要素,故「中華民國」 因中華民國的憲法施行而存在,毋庸置疑。對於大法官而言,則憲法賦予了更嚴謹的護憲 使命;試以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規定為例,來闡釋大法官的特殊憲政角色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 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換言之,依據憲法規定,只要政黨之「目的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不必達到有所行動的地步,就是違憲;倘若主管機關依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聲請特定政黨解散,則大法官即有審理、判決的義務。這是大法官 的憲法職責之一。而且,對於一般聲請釋憲案,大法官可以用政治問題的理由迴避作出解 釋;但對政黨解散案件,擺明的就是政治問題,而大法官卻必須作出決斷。只要宣誓就任 中華民國司法院的大法官,無論其個人政治信仰如何,都必須面對這項政治問題,亦即確 保中華民國的存在。 以當前情況,主管機關大概不會對「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的政黨,聲請大法官予 以解散;這是行政機關的政治考量。但是,在此舉出大法官此一特殊憲政任務之原因,是 在強調大法官對國家認同並無游移的空間。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對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豈 有支支吾吾的餘地?因此,當準大法官面對立法委員所提的國家定位問題時,若沒有依據 憲法作答的道德勇氣,那已可判定其根本不可能執行憲法所賦予的類如政黨解散案件的審 判職責,完成護憲的責任;換言之,就是不具備出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資格。 不過,話說回頭,在政治信仰和憲法責任之間發生錯亂現象者,又豈只是準大法官們而已 。就連前任或現任中華民國總統者,都公開表示「中華民國不存在」,或者暗示其內心贊 同這類意見云云。於是,相信「中華民國不存在者」,竟向中華民國立法院提名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而審查被提名人的立法委員,乃至被提名的準大法官之中,亦不乏認同「 中華民國不存在」之主張者。如此一來,遂形成一群認為中華民國不存在者,卻提名、審 查、出任中華民國大法官,而這些中華民國大法官卻將執行守護中華民國憲法的職責。天 下荒謬之事,莫過於此!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國家其他所有法律的法源,及是非判斷的最後準據。倘若這 個國家的憲法認知陷入迷亂,竟至連最高司法者大法官都不能坦然以對,則可以想見該國 必然會產生法秩序及法正義的脫序亂象,危及全民的福祉。立法院審查大法官以及隨後的 同意權投票,倘若對這種異象不能澄清,則非但不能推舉出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人,反而 是製造了憲政的亂源。這正是當前憲政的悲哀,能不令人感傷不置? 【2003/09/15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02.159.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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