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神鬼家長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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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品學傑出學生」甄選辦法
本校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表揚優秀青年,激勵學子,見賢思齊,蔚為優良校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項分為德育類、智育類與傑出表現類三項:
一、德育類:由各學系、軍訓室、生活輔導組推薦,不限名額。
二、智育類:由各系推薦,每班(組)甄選一名(一年級除外)
三、傑出表現類:由體育室、課外活動指導組、生活輔導組推薦,每單位推薦名
額以十五名為原則,合計四十五名。
第三條 甄選時間:每學年甄選一次。
第四條 甄選方式:
一、德育類:由學務長召集各學院院長、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學
生會代表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甄選標準選拔優秀學生,其名額
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送請校長核定之。
二、智育類:由各學系組成評審小組,依甄選標準選拔優秀學生(不合標準者從缺)
, 經該院核可送學生事務處簽請校長核定之。
三、傑出表現類:由學務長召集體育室主任、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
組長、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甄選標準選拔優秀
學生,其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送請校長核定之。
第五條 甄選標準:
一、德育類:
(一)長期扶助同學,不辭辛勞有具體證明者。
(二)對危害社會、學校安全之情事,能事前檢舉,或適時予以抑止者。
(三)冒險犯難、拯救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者。
(四)敦品勵學,愛護學校,服務人群,其言行能為同學楷模者。
(五)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智育類:
(一)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一科不及格者),操行成績在八十
五分以上,且全年無受懲紀錄者。
(二)上學年學業成績為全班前三名以內者。
三、傑出表現類:
(一)辦理社團活動績效卓著者,參加重要體育競賽為校爭光者,或在文學、
藝術創作,科技研究、音樂、戲劇等方面表現優異者。
(二)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四、學業及操行成績,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五、受推薦學生均須附上學年成績單。
第六條 獎勵辦法:
一、經核定當選之學生,頒發○○獎中英文當選獎狀乙紙,並在重要集會中頒獎
表揚。
二、刊登於校刊、校訊表揚。
第七條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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