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合作社法作業
※ 引述《yvj05 (大頭)》之銘言:
: 台灣儲蓄互助社自一九六八年財政部明令暫准試辦至一九九七年「中華民國儲蓄互助社法」正式通過之前,各單位社由於在法律上並無「法人」之資格,經營上出現一此困境,如:一、由於無法律根據,常被誤為「地下錢莊」。二、一般金融機構不接受單位社開戶存款。三、單位社如欲置눺
因無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在單位社名下,只能透過類似「信託」方式,登記在社長或社指定之「自然人」名下。四、單位社專職人員,無法以社名義參加勞健保,徒增困擾。五、有辦理抵押貸款之單位社,該抵押權須設定在協會名下。六、催收逾期放款、訴追瀆職幹部等其他單位社為保: 障權益而必須為法律行為時,法院會認為單位社非「法人」,依法不享有權利能力,無從為「訴訟主體」。
你是在這找的嗎
http://web.ntpu.edu.tw/~jason/200/credit.htm
好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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