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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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支領退休金與公營事業公營行庫及一般企業員工退休金比較
一、前言:
公教人員與公營事業、行庫員工及私人企業員工,在職期間除支薪外,尚享有公勞
保之福利,退休時除雇主給予退休金外,公勞保則給予養老給付,領勞保給付滿六十
五歲者,還可領老人年金,而退休公教人員則不能領取老人年金。
二、養老給付:
公、勞保之保險人在職期間均繳保費,其保費負擔及退休時之養老給付標準如後:
1.保費負擔:
a.勞保:員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b.公保:員工負擔35%,雇主(政府)負擔65%
c.公保之員工負擔保費比勞保多75%
2.養老給付標準:
a.勞保:工作滿30年,退休養老給付為保額45倍
b.公保:工作滿30年,退休養老給付為保額36倍
c.同樣工作30年,公保員工少領9個月保額
三、退休金:
1.私人企業員工:
資方所發給任何名目之獎金、加班費等均為薪資一部份,全部併入計算月平均薪
資作為計算退休金之標準
2.公營事業及公營行庫:
將各種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等)、加班費等全部併入計算6個月之月平均
薪資作為計算退休金之標準,如中華電信、台電公司、台灣銀行等公營行庫等多選
於每年6、7月退休,其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等併入計算,可提高其月平均
薪資。
3.公教人員退休金計算:
a.公教人員每月所支領薪資一部分為”本俸”,另一部份則依不同之工作性質而有
各種”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教師)”,若為主管則另有”主管加給”。
除每月薪資外另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不休假獎金”。
但退休金之計算標準不只各種獎金、加班費不能列入薪資一部份計算外,甚至每
個月所領之薪資僅能計算本俸一項。
因公教人員退休金不能如私人企業員工及公營事業、公營行庫之員工予以發足,
政府才以18%優惠利率貼補。
b.民國84年以前,服務滿30年以上者領月退休金者可領本俸90%(約為月薪50%左右)
,另給予公保養老給付金18%優惠利率作貼補。
民國84年以後,除政府提撥退休金外,公務員本身得再提存8.8%(現為10.8%)
本俸作為退休基金,其退休年資提高至35年,可領月退休金最高為本俸140%,民
國84年以後之年資所領退休金政府不貼補18%。
c.18%優惠利率:
因政府未能按“全薪”計算發足退休金,改以18%利率貼補,逐年清償未發足之
退休金,其方式如後:
i.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舊制年資所領之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均給予18%優惠利率至退休人死亡為止
(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無優惠利率),退休人死亡後,遺眷可領回一次退休金
及公保養老給付。
ii.領月退休金人員:
月退休金僅按「本俸」一項發給(舊制30年最高發給本俸90%),為彌補未按
全薪90%計算發足,其公保養老給付金給予18%優惠利率至退休人死亡為止。
後表(二)所列服務30年退休之案例,其退休人在退休後,超過六年以上死亡
者,遺眷只能領回公保養老給付金,其退休金已逐月扣除歸零。
4.政府如欲取消18%優惠利率,則應將未發足之退休金一次補發給領一次退休金者。
而領月退休金人員則應按包括“本俸”、“專業加給”與“主管加給”在內之全薪
計算發給月退休金。
5.以服公職30年於民國86年退休之五類人員為例計算所支領退休金,及比照公營事業
、行庫等標準應發足退休金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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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因"情勢變更"(政府沒錢)而變更有無信賴利益保障適用?
btw 關於完整內容要看連結有些表格不好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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