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技] 蔡依林演唱會最後決議
在此我以學生會立場說明一下這篇.
首先在一開始評估的風險裡面,已經
很確認的表達給主任知道這件事情
可能會發生的結果(例如各系科分擔
兩萬元整如果課指組願意是否可以當
後盾讓各系科最多只能負擔到一萬元
就好,當然課指組是不願意當後盾。
議會提出學生會召集到15個系科以上
協辦就同意辦理。在這裡已經徵求學
務長以及課指組主任同意,其他故事
可看三文字文。
針對推文我這邊說明一下
第一點:合約內容沒看清楚沒報備?
今天學生會長在簽約前打給議長以
及課指組主任問說確定會辦理嗎?
可以簽約了嗎?議長請我去問主任
,我也打給了主任問說確定可以辦
理嗎?主任說可以,請加油。(學
校確定知道這些事情的風險以及處理
方法,議會也願意負責認同辦理這
項活動,)因公關公司說隔天將會發
新聞搞以及宣傳稿出去所以急著簽約
,事實隔天也真的有發出去。事後學校
上因呆魚事件新聞想看合約書內容,看
完了內容後就罵說為什麼
租場地給別人還要幫別人賣票,我想這
點當初考慮過,於是也沒多做解釋。主
任最後回應是說可以簽的意思是可以將
合約書帶回去找他一起看來簽。
之後給律師看了的結論不清楚的點是。
1稅務問題
票跟CD是分開的稅收。
合約書上有註明CD是含稅的
票上面有注明title是誰發出
所以學生會算代銷,不能開收據
這裡做錯的是不清楚稅務問題還
有合約書上沒寫清楚票的稅務收入
先開了一些收據給大家,(需回收)
做憑證的動作。
2場地復原問題
合約書上無清楚寫場地由誰復原
這點在合約書上無解釋清楚。(經
律師修改合約過後應由公關公司負
責還原)
3當有爭議提交的仲裁所為何。
上面寫嘉義,但是事實應該要
臺中才對。
4工作人員的便當費由學生會這邊提供
因為之前他們有說賣每張會有10
元的行政支出之後可以用這個去
支付便當錢,以及相關費用。
(現在這部分變成 便當費用由公關公司負責
但是學校需要徵收每個人頭10元的清潔費
)
合約書內容是我簽的有蓋會章
但因學生會並不是社團法人
所以無效力,律師說
這篇合約書效力只限於個人
(基本上學生自治會所辦的活動里,合約書裡面並不會有學校的章)
因為爆了新聞,學校需要對這篇新聞
做個回應,於是學校下令”學生會以及
系會不能出到錢”。看是要由當初舉手
的會長們負責以及學生會長負責。還是
如何。
就合約內容來說
其實有變的就是學校會徵收清潔費,還有
場地上面寫清楚由公關公司負責復原。
還有的是稅務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聽完馬上決定,自己願意負全部責任。
但是是等結束以後我才跟一起開會的幹部
說明。我的想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天學生容許有犯錯的權力,為什麼要讓
各系會長擔任這個責任呢?就算是兩萬元
假如有人付不出來那不是很可憐的還要被
牽連?我抱持這樣的想法願意負擔所有責任
最壞的打算負債一百萬,實際上沒錢沒地位
頂多就是被告(民事訴訟),之後好好賺錢
賠償,沒錢的話法律會強制的扣以後賺到的
部分薪水。在這些我都可以接受之下我很願
意負責任。
就活動內容來說
今天有變的就是系會以及學生會不
能出到錢。與學生會會長負擔責任。
今天等公文跑完了,剛好活動也不能辦了。
而且今天學生朝九晚五也是都要上課的,
在辦理事情的時候會遇到許多困難。
對於蔡依林事件我希望大家不要對任何人
惡言相向。
我感謝所有協辦的系科們以及國貿系、
資工系、夜間部聯合系科、還有支持這項
活動的人。你們的很多舉動真的讓我很感
動!在這裡面有造成不愉快,寬宏大量。
讓大家學習到了事情,別急著否定人好嗎?
剩下的有話要說、以及有問題我就會等到
活動結束後檢討會的時候在請大家提出來
了。
衷心請大家幫忙宣傳賣票。
但是還是不要強迫大家買票。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88.164
※ 編輯: ntitsa 來自: 123.240.88.164 (04/04 02:31)
※ 編輯: ntitsa 來自: 123.240.88.164 (04/04 02:34)
推
04/04 10:14, , 1F
04/04 10:14, 1F
推
04/04 10:39, , 2F
04/04 10:39, 2F
推
04/04 15:23, , 3F
04/04 15:23, 3F
→
04/04 15:24, , 4F
04/04 15:24, 4F
→
04/04 15:25, , 5F
04/04 15:25, 5F
推
04/04 16:24, , 6F
04/04 16:24, 6F
→
04/04 16:39, , 7F
04/04 16:39, 7F
→
04/04 16:45, , 8F
04/04 16:45, 8F
→
04/04 16:46, , 9F
04/04 16:46, 9F
→
04/04 16:47, , 10F
04/04 16:47, 10F
推
04/04 21:49, , 11F
04/04 21:49, 11F
→
04/04 22:58, , 12F
04/04 22:58, 12F
→
04/04 22:59, , 13F
04/04 22:59, 13F
推
04/05 00:15, , 14F
04/05 00:15, 14F
→
04/05 00:16, , 15F
04/05 00:16, 15F
→
04/05 11:32, , 16F
04/05 11:32, 16F
→
04/05 11:33, , 17F
04/05 11:33, 17F
推
04/05 14:06, , 18F
04/05 14:06, 18F
→
04/05 14:24, , 19F
04/05 14:24, 19F
→
04/05 14:25, , 20F
04/05 14:25, 20F
→
04/05 14:26, , 21F
04/05 14:26, 21F
→
04/05 14:29, , 22F
04/05 14:29, 22F
推
04/05 15:19, , 23F
04/05 15:19, 23F
→
04/05 19:32, , 24F
04/05 19:32, 24F
→
04/05 19:33, , 25F
04/05 19:33, 25F
→
04/06 09:46, , 26F
04/06 09:46, 26F
→
04/06 09:47, , 27F
04/06 09:47, 27F
→
04/06 09:47, , 28F
04/06 09:47, 28F
→
04/06 09:48, , 29F
04/06 09:48, 29F
推
04/06 21:11, , 30F
04/06 21:11,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
中技
2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