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翻譯] 日文的"斡旋"翻成怎樣的中文較好呢?

看板NIHONGO作者 (@Kyoto)時間14年前 (2009/09/25 14:33),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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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smosfield (星圖)》之銘言: : 法律面,則被當成是「仲裁」的意思: : http://detail.chiebukuro.yahoo.co.jp/qa/question_detail/q119273426 : 總之應該還是看場合而定。 翻成「仲裁」可能不太適合。 畢竟在中文的使用下,「仲裁」有介於雙方之間裁奪決定之意, 而且如果要從法律用語來說,也跟仲裁法等相關法律之「仲裁」定義有所不同。 既然講到法律面,あっせん最常被用到的應該是日本刑法197-4條(斡旋收賄罪) 第百九十七条の四 公務員が請託を受け、他の公務員に職務上不正な行為をさ せるように、又は相当の行為をさせないようにあっせんをすること又はしたこ との報酬として、賄賂を収受し、又はその要求若しくは約束をしたときは、五 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此處所謂「あっせん」,目前以手邊有限的註釋書跟教科書來看, 都是以就一定事項立於當事人雙方(贈賄者與該當收賄公務員)之間交涉仲介之 行為。 以中文來看,直接翻成斡旋或者關說都應該還算合適。 附帶一提,中華民國的刑法體系沒有和上述斡旋收賄罪完全對應的處罰條文, (不是說就完全不處罰,只是要從別的條文著手。) 要處理這種介於兩者之間關說的行為,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是從比「賄賂」更廣 泛的「圖利」概念來入罪。此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所稱之「非職務上公 務員圖利罪」是也。 學說上常簡稱此罪為「關說圖利罪」或「斡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就我所知,做一點小補充。 另外,斡旋在中文的語境下,是否真的只有作違法解?我是存疑。 參見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斡旋有「扭轉、挽回」以及「居中周旋、調 解」之意。看不出來有任何限定在負面用法的意味。 或許新聞媒體常在比較負面的意義上使用斡旋這個詞,但不一定就壟斷了 全部。 不過日文裡的「あっせん」的確如回文者所說明的也有不少中性的用法就 是了。 要找到合適的翻譯真的是不簡單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29.0.7 ※ 編輯: JohnWayne 來自: 218.229.0.7 (09/25 14:43)

09/25 18:30, , 1F
謝謝指教w 我的看法其實就是,因場合跟前後文不同
09/25 18:30, 1F

09/25 18:31, , 2F
會有不同解釋,但是那也是因為前後文的關係
09/25 18:31, 2F

09/25 18:31, , 3F
例如樓主所提「斡旋+收賄罪」,可以肯定是負面的場合
09/25 18:31, 3F

09/25 18:32, , 4F
但是單一個「斡旋」的時候,意思應該還是偏向中性用法
09/25 18:32, 4F

09/25 18:33, , 5F
不過我在法律那邊講「仲裁」的確是有點欠考慮Orz
09/25 18:33, 5F

09/25 18:34, , 6F
結果我也不小心,寫了個沒有考慮周全的看法XD
09/25 18:34, 6F
文章代碼(AID): #1Al6Gz85 (NIHO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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