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中華民國100周年的期盼
中華民國終於快要100年了,
滿心期待,但是她還能存在多久呢?
我並非唱衰,而是擔心,但又賦與期盼,
多希望中華民國在台灣,能夠重生,但我等得到嗎?
內閣制,是我所期盼的;總統制,是許多台灣人所期盼的,
要臺灣人放棄選舉自己的國家領導人很難吧!
而要民選領導人放棄自己的權位與勢力,也很難吧!
就台灣目前的發展而言,我認為:
讓總統變成「國家監護人」與「憲政保護者」的角色,
尤其選任法官、外交官、軍官、監察官、大學教授、典試委員,
由國會依考試及格或其他方法審查資格後同意任命之,
讓總統在國會「任一黨未達過半」時,招集國會各黨團的代表諮詢後,
選出一個其中一名代表作為總理候選人,與國會議員以連署產生的參選人,
由國會自這兩人中選出一人,但若國會無法以絕對多數選出總理時,
則由總統解散國會,在6個月內重新選出新國會。
總統在公告國會三讀的法律前,需要總理以內閣的名義副署,
但總統認為法律有違反憲法的疑異時,可先要求大法官們做出解釋,
若被宣告違憲,則退回國會,國會可以2/3多數暫時強行通過「違反人權」的法律,
但是國會暫時通過這被違憲宣告的法律,需要明示該法律「不理會」哪些人權條款,
此時這法律在違反這些人權條款時,暫時不算違憲,
但是四年後則需再次以2/3多數通過,否則立即無效,這就是加拿大的「不理會條款」。
法院在使用這些法律時,必須依個案給予減緩人民的負擔,
這乃是法院的目的在於平衡社會與個人因法律產生的損失或不利益。
總統可以啟動防貪腐機制,要求監察官調查政府部門,
監察官一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則予任期保障,
若監察官沒有違法,或沒有發生不能行使其職責,或沒有違反其職業道德,
則總統不能免職該監察官,若要解除監察官職務時,需要重新任命,
總統違法時,由國會暫停其職務,並任命一名特別監察官調查之,
在憲法規定期限內,特別監察官必須提高報告,否則恢復總統職務,
總統經調查認為無法繼續擔任總統則由國會以2/3多數解除總統職務,
總統在任期內不受刑事訴訟追溯,但仍須在任期後或免職後負刑事責任。
總統與監察官,以及各地方的監察官有接受陳情的權力,
並可以監督各行政機關的陳情處理程序,且須時常公佈政府資訊。
舉行國家考試時,總統任命典試委員,並指定監察官去監試,
典試委員須具備教授、中研院院士或專業公務員等資格,且須國會同意,
另一方面,軍官與外交官也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
除監察官、總理、法官外,其他人事案都需諮詢總理,或經總理建議。
大法官的選任應由總統自各級法院、法學者、司法實務、司法委員會議員中提名,
中央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組成,地方法院由職業法官組成,
中央法院負責成立高等地方法院,作為上訴法院,負責地方法院的上訴,
地方法院則成立簡易法院與治安裁決所,負責簡單案件與仲裁案件。
另外,還可以成立高等專業法院、陪審團制度與選任參審法官等,
大法官的任期應該要超過兩屆總統任期,而職業法官應該要終身任期,
但是保留調動制度、淘汰制度與選任律師、檢察官、學者升任法官制度。
而地方制度則應該要保護地方自治,以及讓法院能多加參予地方政務,
並讓公會、公立大學有公法人的地位,分攤政府的一些職務以精簡政府,
原住民事務、客家事務等自治事務,也由相關的機關與國會議員負責,
當然啦,還有很多想法,只不過在民國100年快整理一下之前說過的部份。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可以與我之前說的做一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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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權分立:
國會,民選;制定法律與政策,組織內閣推行政策。
總統,民選;國家元首,憲政與公務體系的監護人,提名大法官、軍官、外交官。
法院,民眾參與:提醒違憲、審理爭訟、執行判決、公證、仲裁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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