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說說個人贊成罷免陳水扁的理由已刪文
※ 引述《Librafred (小布爾喬亞)》之銘言:
: 通通不成立,
: 執政表現不好,或不滿意總統表現,應該是靠選舉換人/政黨,而非罷免,
: 罷免應該有明確的事證或理由,
: SOGO,高捷,金控人事,台開等案子,如果真的扯到吳淑珍,
: 陳水扁就應該為其妻負起政治責任,這是才比較合理的罷免起點。
: 我真不知道那些靠罷免企圖綁架「台灣人民」四個字的政治人物心理在想什麼?
總統若有犯罪證據,立法院提案,交付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廷彈劾徹職
選舉權與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總統就職一年後可提罷免
選舉權是對候選人投信任票,罷免權就是對當權者投不信任票
依人民的自由意志判斷與選擇,罷免權就是選舉權的配套措施
罷免只有人民信不信任當權者的問題,也可以說都是情緒化的投票行為,不需犯罪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34.90
※ 編輯: yeh67 來自: 218.163.234.90 (06/17 21:2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