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會計系系學會章程置底
國立東華大學會計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97.12.16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會計系系學會,對外簡稱:「東華會計系學會」,對內
簡稱「會計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申請成立社團及舉辦活動辦法規定成立。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學術風氣及專業知識、增進師生感情、凝聚會員之向心力、謀求會員
之福祉、促進學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會計系。
第五條 本會會章代表本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系之在學學生均得為本會之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得享下列各項權益:
(一) 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 選舉、罷免會長及監察委員。
(四) 可享其它福利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繳納會費。(若有低收入戶學生,特案處理)
(三) 若未繳納會費者,則將停止其會員之權益。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 定期的會員大會應於每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週前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有下列情形時,應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之:
(一) 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開會。
(二) 會長請求開會。
(三) 監察委員請求開會(需達全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 臨時、定期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應達全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一會議始得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若未達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人數,主席應宣佈延會,並於一週內
擇期舉行,惟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在此限。若經一度延會,並於第二次召開時仍
未達開會人數,則主席可宣布與會者進行會議。未到之會員視同放棄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員大會有下列職權:
(一) 選舉、罷免會長。
(二) 質詢執行委員。
(三) 議決預算案、工作報告及決算報告。
(四) 修改本組織章程。
(五) 提出政策或變更執行委員之決策。
(六) 議決其它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第十五條 會員於會員大會所提之政策需至少一人附議,始得表決;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該提議得以執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所決議之政策,若執行委員會認為無法執行時,必需在一週內交回會
員大會重新決議,若仍維持原案,會長應接受決議,否則應提出總辭。
第四章 會長與副會長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組織、主持執行委員會,對
本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九條 本會設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事務。
第二十條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
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應由監察委員長代行會長之職權。若會長於兩週內
無法復職,即應進行補選。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對會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如下:
(一) 美宣部:主管文書、美工之整理與設計製作。
(二) 財務部:主管財務收支事項。
(三) 公關部:主管對內對外交涉之一切事項。
(四) 活動部:主管各種活動之推動執行。
(五) 器材部:負責活動各項器材的準備。
(六) 學術部:負責系上資訊的發佈、系刊之總籌備。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之部長由會長委任之,其資格為升二年級以上之會員,部長可視
情況指派部屬名。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每學年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時,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工作報
告並接受質詢。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每學年期初會員大會時提出預算案。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四週前提出決算案並公告。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與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會長及其內
閣之運作。
第二十九條 (一)凡有會員資格皆可擔任監察委員,三年級以下各班最少需有三名,監察
委員不得擔任會內任何職務。
(二) 監委罷免方法:本會會員兩人以上之提議,全體會員3/5投票,2/3同
意始可通過。
第三十條 監委會設委員長一名,由監委互選之。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有下列職權:
(一) 審查執行委員會、秘書處之預算案、工作報告及決算報告,並在會
員大會中提出審查報告。監委會之決議與會員大會抵觸時無效。
(二) 辦理會長、監察委員之選舉。
(三) 解釋本組織章程、附法及其他規則。
第三十二條 監委名單需於會長交接後一週內提出。
第三十三條 監委之任期至下屆監委選出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一學年。下設組員數名。
第三十六條 負責開會通知、會議記錄、議程安排和議案受理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附設意見反應箱,匯整會員之意見,轉遞相關單位處理。
第七章 選舉、罷免、補選
第三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得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一切有關選舉之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補選辦法:
(一) 會長候選人必須搭配一副會長競選,會長候選人之資格須為本會會員,並符合
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者。第二學期開始時兩週內進行選舉公告。
(三) 候選人必須於選舉的十日前至一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登記。
(四) 會長選舉採多數制當選。
(五) 若為同額競選,由會員重新投票決定,最高票者即當選。
(六) 若在登記日止,尚無人登記,則改由各班於一週內推派,二週後重新投票。
(七) 在每學年第二學期之期末辦理會長交接。
(八) 會長交接後新任會長正式接任會務。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一) 本會會員兩個以上之提議,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委二分之一以上
連署提出不信任案。
(二) 會長罷免案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且投票人數超過四分之三贊成始
可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上屆移交。
(二) 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三) 本系之補助。
(四) 其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費於大一第一學期初,由會員繳納。若會員已繳清會費則不再加收之\
。若會員尚未繳清,應履行會員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學期之預算案由執行委員編列,每學年開始時提出於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後,如預算案尚未審議通過,應交由監察委會繼續審
議,通過後即視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學期之決算由執行委員會編列,於每學期結束四週前公告之,並交由
監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章程修改大會,大會需
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改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三讀通過,由會長公佈後一週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九章 系隊成立暨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系隊之成立辦法:
由發起人提出完整企劃書,且系隊成員不得低於六人以下,經會長核准,並成立系隊
Bulletin Board System,系隊Bulletin Board System成立七天後,系學會會員無重
大異議提出,始可成立。
第五十一條 系隊之廢除辦法,系隊若有違反以下情形:
(一) 違反運動員精神之行為;
(二) 對於系學會補助款不正當運用情形;
系學會對違規系隊,停止或收回當年度系學會補助款,若違規情節重大者,會長得提
出系隊廢除表決,由監委負責系隊廢除表決,經參與表決的系學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可廢除;廢除的系隊,兩年內不得再組相關性質之系隊。
第五十二條 提撥系隊補助款辦法
(一) 系學會補助系隊補助款之當年度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預算的百分之十五。
(二) 系學會補助系隊之當年度總金額由各隊隊長商議後,自行分配金額,並提交
分配結果給系學會財務組。
(三) 系學會補助系隊補助款的補助範圍:年度耗損之球具、系隊練習之場地、系
隊雜費支出。
(四) 系隊需在各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交當年度系隊支出憑證和下年度的支出項
目,財務組負責審核,如未提交定之項目,或者支出憑證與系隊收到補助款
不符,違規系隊將懲處不得參與下年度系隊補助款分配。
(五) 系隊有購買行為,卻無法提支出憑證,該系隊隊長需自行填寫支出憑證,並
附上隊長本人簽名財務組負責審核,如有不符將取消當年度該系隊補助款。
第五十三條 大會盃和菁英盃補助辦法
(一) 系學會補助大會盃報名費,參與系隊補助乙隊報名費。
(二) 系學會補助大會盃領隊會議費用,需提出費用憑證,財務組負責審核,最高
補助新台幣壹千伍百元整。
(三) 系學會補助菁英盃費用,新台幣肆千元整,其中包含菁英盃領隊會議費用,
需提出費用憑證財務組負責審核。
第五十四條 系隊之獎勵辦法
各系隊聲請獎勵上限為貳項,各系隊於每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學年度得獎證明或
憑證,財務組負責審核,逾期視同放棄該權利。
(一) 菁英盃/大會盃:
冠軍:新台幣貳千伍百元整;亞軍:新台幣貳千元整;
季軍:新台幣壹千伍百元整;殿軍:新台幣壹千元整。
(二) 台灣區域性比賽(至少含三縣市以上)
冠軍:新台幣貳千元整;亞軍:新台幣壹千伍百元整;
季軍:新台幣壹千貳百元整;殿軍:新台幣壹千元整。
(三) 東華大學校內比賽
冠軍:新台幣壹千伍百元整;亞軍:新台幣壹千元整;
季軍:新台幣伍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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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04.189
※ 編輯: azurerain 來自: 114.44.201.237 (10/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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