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今年的考生,民法的問題請教各位前輩
各位科法所的前輩大家好~~
準備今年民法的題目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因為我是自己買書來自修的 所以有問題沒有辦法解釋時就不知如何是好
想請板上前被解疑止惑~~小弟是科技組的~最近兩三個月才開始念民法 有些問題實在找不到人問 只好來版上請教各位前輩
民法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我的問題是,假設有一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之後,但是債權人並未把債權憑證還與債務人,反而把債權透過準物權行為,賣與第三人。
那這種情況底下,是不是『自始客觀給付不能』?那麼,以不存在物為交易客體的契約應該是自始的無效才對,為什麼有書上會認為這應是以民法第350條債權瑕疵噢A用呢
我本來是想,是不是這樣的準物權行為是可以修正的,但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債務關係已經確定消滅,這已經不是瑕疵的問題了,應該無可修正錯誤才是,因為已經沒有任何人能實現這個債權行為。
為什麼民法還要讓他成立,然後類推民法一一八條無權處分與民法350條債權瑕疵擔保呢?這樣有讓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更明確嗎?
類推一一八之後的法律狀態是『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如果債務人否讓這樣處分行為的有效性,那麼『第三人可以根據與無權處分人(原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求償』依據民法21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但如此意義在哪裡呢?如果以不存在物為契約標地進行法律行為是可以先有效,然後再依照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那為什麼要有民法246條的定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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