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今年的考生,民法的問題請教各位前輩

看板NCHU_ILST作者 (天意難違)時間17年前 (2009/02/28 10:39), 編輯推噓2(204)
留言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科法所的前輩大家好~~ 準備今年民法的題目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因為我是自己買書來自修的 所以有問題沒有辦法解釋時就不知如何是好 想請板上前被解疑止惑~~小弟是科技組的~最近兩三個月才開始念民法 有些問題實在找不到人問 只好來版上請教各位前輩 民法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我的問題是,假設有一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之後,但是債權人並未把債權憑證還與債務人,反而把債權透過準物權行為,賣與第三人。 那這種情況底下,是不是『自始客觀給付不能』?那麼,以不存在物為交易客體的契約應該是自始的無效才對,為什麼有書上會認為這應是以民法第350條債權瑕疵噢A用呢 我本來是想,是不是這樣的準物權行為是可以修正的,但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債務關係已經確定消滅,這已經不是瑕疵的問題了,應該無可修正錯誤才是,因為已經沒有任何人能實現這個債權行為。 為什麼民法還要讓他成立,然後類推民法一一八條無權處分與民法350條債權瑕疵擔保呢?這樣有讓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更明確嗎? 類推一一八之後的法律狀態是『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如果債務人否讓這樣處分行為的有效性,那麼『第三人可以根據與無權處分人(原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求償』依據民法21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但如此意義在哪裡呢?如果以不存在物為契約標地進行法律行為是可以先有效,然後再依照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那為什麼要有民法246條的定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9.218

02/28 12:55, , 1F
訂正類推一一八是『準物權行為效力未定』負擔行為生效
02/28 12:55, 1F

02/28 16:52, , 2F
大哉問 來修契約法專題ㄅ - -!
02/28 16:52, 2F

02/28 19:08, , 3F
高點‧民法債編II‧張律師‧2008/5二版,12-15頁有你要的
02/28 19:08, 3F

02/28 19:09, , 4F
答案,如果有空去翻的話 QQ 真的不行我再看看我可不可以簡
02/28 19:09, 4F

02/28 19:09, , 5F
短的摘要一下
02/28 19:09, 5F

02/28 22:51, , 6F
可以簡單的先說一下原理嗎...麻煩你惹@_@
02/28 22:51, 6F
文章代碼(AID): #19gAFLZ0 (NCHU_ILST)
文章代碼(AID): #19gAFLZ0 (NCHU_IL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