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出差住680元 報1400 二審無罪

看板NCCUpp_OB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1/05/02 22:1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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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DlcCHQe ] 作者: jh0915 (當阿悠遇上乖小孩)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新聞] 出差住680元 報1400 二審無罪 時間: Mon May 2 15:53:50 2011 中國時報 【陳俊雄、洪祥和、莊哲權、林宏聰/綜合報導】 公務員出差,除了表定價目外,可以核銷飯店業者額外服務的「隱藏版」房價嗎? 移民署台東縣服務站視察兼站主任黃志隆,出差住在一晚六八○元客房, 卻要飯店提供一千四百元的單據核銷,遭人舉發。他辯稱房價裡包含早晚餐及車站接送 ,此說也獲得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可,二審仍判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針對判決說明,至於是否 再提上訴,待看過判決書後再決定。 為杜絕公務員浮報出差費,主計單位依照職等規範出差價碼,薦任人員出差國內住宿費 每晚最多一千四百元,另可支用五百元左右的膳雜費用。 移民署前台東縣服務站視察兼站主任黃志隆,在九十七年一月、二月、三月及五月 四度出差入住高雄岡山「光華大旅社」,雖然旅社表定房價為六八○元、七八○元兩種, 但黃卻要求旅社給他開立一千四百元住宿費,旅社則額外提供早晚餐及車站接送服務。 台東地檢署認為,黃藉此浮報出差費,詐得二八八○元不法所得,依貪汙治罪條 例起訴,但一審卻獲台東地院判決無罪。東檢認為隱藏版房價有助長浮報之虞,上訴 花蓮高分院,但二審仍未獲支持遭判敗訴。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志隆為八職等官員,膳雜費部分以每日五百元列支;住宿 費部分,每日以一千四百元檢據核實列支,他列支金額未超出額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蘇炯峰昨晚非常不滿地表示,對於花蓮高分院判決邏輯他無法接 ^^^^^^^ 受,這等於向全國公務員宣示,以後可以住便宜一點的旅館,報領差旅費時,只要跟 老闆講好,有單據就可以,根本不用查核。將會建議繼續上訴。  黃志隆則說,他按照規定報領差旅費,沒有浮報,可能是檢察官誤會。案子已過 三年,他因而被調到南投服務,雖然感到很冤枉,不過「事情過去就算了, 可能是運氣不好」;不過區區兩千多元,卻要浪費那麼多的司法資源,實在很無奈。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105020013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34.127

05/02 15:55,
這檢察官還真無聊...
05/02 15:55

05/02 16:03,
我倒絕得應該要起訴.. 每個人都這樣報的話
05/02 16:03

05/02 16:03,
那全國要額外付出的錢 是ㄧ筆可觀的數字
05/02 16:03

05/02 16:04,
所以這件案子是否起訴 具有象徵性的意義
05/02 16:04

05/02 16:04,
實報實銷沒這麼難
05/02 16:04

05/02 16:07,
貪小錢被底下的人捅 可以在家鄉爽爽過 現在被調去收容所
05/02 16:07

05/02 17:57,
那如果報自強號,然後坐統聯這樣可以嗎?
05/02 17:57

05/02 18:00,
房價含早晚餐+接送=1400感覺可以接受呀 沒特別去找的話
05/02 18:00

05/02 18:00,
很多光住就1400以上了
05/02 18:00

05/02 20:11,
....真會扯
05/02 20:11

05/02 20:19,
檢察官必須證明額外服務不值這麼多錢吧
05/02 20:19

05/02 20:54,
先把一些首長特別費先辦一辦先好嗎?別只挑軟的吃好嗎?硍~~y
05/02 20:54

05/02 21:28,
檢察官起訴有理~本來就是要覈實報支~不要鼓勵貪小便宜~
05/02 21:28

05/02 21:42,
如果晚午餐自己解決 接送請朋友或自已開車
05/02 21:42

05/02 21:43,
那多出來的錢不就入自己口袋? 這樣是貪污!
05/02 21:43

05/02 21:44,
依我們機關規定 出差飯店供兩餐 膳費就沒了 剩雜費250
05/02 21:44

05/02 21:46,
不過我覺得報支要點規定 沒收據能報700就是很怪的邏輯
05/02 21: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65.25 ※ 編輯: nittaku 來自: 118.165.65.25 (05/02 22:16)

05/03 00:47, , 1F
學長!!!!!
05/03 00:47, 1F
文章代碼(AID): #1Dlhn3Xe (NCCUpp_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