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第二屆競賽規章
政大女子籃球聯盟競賽規章(2011/10/09更新)- 增修規章一、7.-11.
索引
┌ 一.參賽資格&個人身分加入&系隊申請補充人員
├ 二.比賽制度
├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 七.支援人員
└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一、參賽資格:
1.參與球隊以系為單位。
2.參加隊伍需繳交3800元報名費以及700元保證金,若無任何違規事項,保證金將於賽季
結束後全額退還。
3.球員必須為本校大一到大四(含延畢)以及研究所學生。
4.轉系生以及雙修生可以選擇一系參加,惟選定後,不得更改之,且須在繳交球員名單時
註明。
5.第一屆(99學年)已轉系或雙修並選定其一系隊參加之球員,不得在本屆變更參加之系隊。
本屆(100學年)才轉系或雙主修的學生仍可選擇一系參加,不在此限。
6.輔系生不得參加非本系之球隊。
7.若本系系隊現已不再營運或未參與聯盟,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聯盟分配至不同學院的
系隊。
更改理由-鑒於今年報名隊數減少而做出的改變。舉例而言,各系隊除校內盃賽,或多
或少都會參加校外盃賽,而同學院報名同盃賽的機會相對較高,若分配至
同學院參加聯盟比賽,也參與該系練球,對該系戰術亦略之一二,而往後在
其他比賽傳錯球或破解戰術,此並非聯盟成立的宗旨。為使系隊有更多交流
機會,且不致影響系隊之凝聚,分配至不同學院為一折衷之辦法。
8.B系(所)球員B1以個人身分加入,聯盟將於收取各隊球員名單之後,計算各隊之球員
人數,並挑出球員人數較少之球隊,請該球隊遞交申請補充人員理由,以「不同學院
優先補入,其他以抽籤方式補入」之原則,將B1補入A系,原則上B1加入後即一直留
在A系;若人數較少之球隊無意申請補充人員,將開放人數足夠且不同院球隊申請。
9.研究所學生可參加與大學部系所相同之系隊;或大學在政大就讀者,得參加大學所屬
之系隊。
10.若只有研究所而無大學部(如第11點列)、且研究所無所隊,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若無其他系隊人數不足、申請補充人員,將分配至第11點列之系隊;
若第11點列之系隊未參加聯盟,將抽籤分至同院其他系隊;
若無同院其他系隊,將抽籤分配到第11點未列出之同院系隊;
若第11點未列出之同院系隊未參加聯盟,則抽籤分至不同院系隊。
11.文學院-圖檔所(歷史系)、宗教所(哲學系)、台史所(中文系)、台文所(中文系)
理學院-神科所(心理系)、應物所(應數系)
社科院-勞工所(社會系)、國發所(政治系、經濟系、社會系)、社工所(社會系)
法學院-法科所(法律系)
商學院-科管所(企管系)、智財所(皆相關)
外語院-語言所(皆相關)
國務院-東亞所(外交系)、俄研所(外交系)
二、比賽制度:
1.例行賽
1)分成AB二組,組內循環打一次例行賽結束之後,各取前四名交叉對戰進入季後賽。
2)前一屆第一.四名、第二.三名直接分別拆在A或B組,不再抽籤。
3)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4)球隊在各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得分高者為勝隊,勝一場
得2分,敗一場得1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棄權得0分。
5)若球隊在例行賽棄權兩次以上,該隊於例行賽的所有成績取消。
6)若兩隊積分相同,則以兩隊之比賽勝負關係,判定名次。
7)若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先以三隊勝負關係判定名次,若仍分不出勝負則以對戰之商率
判定名次。商率:總得分/總失分。
8)比賽場地在體育館或六期。
2.季後賽
1)A1vs.B4 A2vs.B3 A3vs.B2 A4vs.B1 交叉組合,得分高者為勝隊,每個對戰組合採
三戰二勝制。
2)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3)八強賽及四強賽(三戰二勝),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場被沒收比賽(即棄權)時,
球隊將因"沒收比賽"而輸掉該系列比賽或決賽,由對隊直接晉級。
但冠軍賽及季軍賽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4)比賽場地在體育館或六期。
5)冠軍頒發冠軍獎盃,亞季殿軍則頒發獎盃一座。
3.使用FIBA 2010籃球規則。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1.比賽時間為星期一10:00-12:00、星期一至五12:00-14:00、星期五18:00-19:00。
(一34CD、二CD、三CD、四CD、五CDE,共13個時段)
2.每場比賽由聯盟記錄員負責填寫記錄紙及計時工作。
3.比賽進行中犯規、違例不停錶;前三節最後30秒犯規、違例停錶,第四節最後2分鐘犯
規、違例、進球停錶。季後賽採行進攻時間24秒。
4.賽後,勝者將發給紅色記錄單,敗者將發給黃色記錄單。
5.賽後請裁判員和記錄員簽本名,以示負責。
6.記錄長將在比賽結束後將比賽記錄PO板,賽務長每週整理戰績表,若發現問題請隨時
詢問記錄長或賽務長。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1.各系隊需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可出賽時間以及球員名單,一星期至少要排出3天5個
可出賽時段及不限天數3個勉強可出賽時段。
2.若未在期限內繳交完整出賽時間&勉強出賽時間,將視對戰隊伍可出賽時間安排賽程,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3.因任何重要事由,使系隊原繳交的可出賽時間不能出賽,在賽務長排出賽程前以站內信
告知,則不會安排該系隊在該時段比賽,但若兩次告知同一原可出賽時段不能比賽,即
要求該系隊強制更換可出賽時間。
4.若兩系隊可出賽時段&勉強可出賽時段沒有交集,賽務長將寄站內信通知雙方隊長,要
求兩系自行協調,兩系需在96小時內回覆(4天),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
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5.各系隊隊長資料需在開學日前繳交,包含系級、姓名、手機、PTT ID。
6.各系隊球員名單需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之後有兩次增刪球員名單機會,第一學期
球員名單補增刪截止日為100/10/31,第二學期原則上在開學日前辦理增刪。
7.若未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球員名單,視為放棄繳交並算入增刪球員名單使用次數;
若最遲於該隊第一場例行賽賽程公布前(含熱身賽)仍未繳交,視為放棄該場熱身賽(不
影響球隊積分)或判定該場例行賽棄權(影響球隊積分)。
8.球員名單應包含系級、姓名、背號、身分別備註(如轉系生、雙主修生),前三項資料
不得空白,否則視為未繳交。
9.第一學期自100/11/01起,球員名單之系級、姓名、身分別備註不再更動,背號則可更
動。
10.比賽前應由記錄員或裁判員將球員名單交予雙方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勾選12個登錄
球員以及5個先發球員,雙方隊長發現背號與球員名單不同時應在勾選時一併更正。
若無教練或隊長(副隊長),請指派熟悉球隊運作之人代為勾選。
11.勾選12人登錄名單及先發5人時,務必確認球員姓名與球衣背號相符,倘若背號不符,
請務必清楚標示更改後之背號(建議使用紅筆)。
12.記錄員於開賽後任何時間,發現球衣背號與球員姓名不符,得隨時要求裁判暫停比賽
,更正錯誤,同時依據2010 FIBA規則,第一次更正錯誤將給予警告,若再發現錯誤,
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將被宣判一支技術犯規。
13.比賽進行中,若發現球員非聯盟球員名單上的球員(冒名頂替)或不符參賽資格,經對
手檢舉並查證屬實,該場比賽以輸球論。賽後檢舉無效。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1.球隊可申請延賽,例行賽可延賽次數為2次;季後賽可延賽次數共2次,八強賽及四強賽
使用額度僅1次,冠軍賽或季軍賽使用額度也僅1次。
2.欲延賽之系隊需於聯盟板PO文,時限為「當週賽程前一週的星期五23:59前」,由賽務
長更新賽程,以站內信告知賽務長但未PO板則不予受理。
3.比賽前,天候條件不佳,無法正常進行比賽,由聯盟在賽事進行前1小時PO板決定是否
如期舉行,不再另行通知系隊。遇雨延賽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安排賽程;倘若為兩系無
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需自遇雨延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
排賽,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延賽。
4.如在比賽中途下雨,由裁判員裁定是否繼續比賽,若無法繼續比賽,則由裁判員宣布
停碼表時間。未完成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安排;倘若為兩系無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
需自因雨中斷比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排賽,若未在時限
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未
完成之賽程視為補賽,不受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之限制。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1.賽務長將調查各系隊球衣顏色,該場比賽球衣應著深色或淺色,依據對戰組合決定,在
前之隊伍著淺色,在後之隊伍著深色;若同為相近淺色,則在後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
深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若同為相近之深色,則在前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淺色系T恤或
無袖背心。且僅球褲有號碼,T恤或無袖背心不得有號碼,以免裁判混淆。
2.遇需著同樣顏色之深/淺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的狀況而未依規定穿著時,該球員得登錄但
不得上場比賽。
3.難以分辨球衣顏色是否相近,或不確定何者為淺色、何者為深色,應事先詢問裁判長,
由裁判長認定。
4.球衣內可穿著有袖上衣,但露出部分須與球衣底色完全相同。
5.對戰隊伍球員席,請距離球場中線五公尺以上;加油團或個人物品(人.球鞋.衣服.冰袋
.背包.球.球袋.瓶裝水等)請勿占據球場兩邊底線,以免妨礙比賽進行及裁判執法。
6.暫停及替補皆需由場下的隊職員向記錄員請求,不得由場上的球員向裁判請求。
但若該球隊場下無適當人員(如隊長、教練等)可在適當時機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
該球隊得在開賽前告知記錄員,方得由場上球員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惟場上球
員仍需利用空檔,至記錄台前一公尺以內的距離,向記錄員明確示意暫停或換人。
7.聯盟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練球場地及時間。非當場比賽之球隊,不得進入球場。
8.比賽結束之球隊,應迅速離開球場,並將自身物品及垃圾帶走,不得丟棄於場內。
9.當天最後一個時段比賽之勝隊應迅速將分數板推回儲藏室。
10.前場次比賽完,聯盟有權要求隨即進行下一場比賽。
七、支援人員:
1.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1名裁判員及1名記錄員支援聯盟運作,或是3名裁判員0名
記錄員、3名記錄員0名裁判員;聯盟當屆幹部不得為支援人員。
2.支援人員名單應於第一次研習會前一天繳交,支援人員身分不限該球隊之成員,亦不
限性別,願意代表該系作為支援人員即可。支援人員資料應包含系級、姓名、PTT2 ID
、支援組別。
3.支援人員有義務參加聯盟舉辦的研習會、在裁判記錄台板推班表、排班表、PO檢討文。
4.繳交支援人員名單但未參加研習會,也未推班表、排班表,視為沒有支援。
5.支援場數之標準為7場以上(有拿薪水的排班),以系隊為單位計算。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1.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隊長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記錄表
"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上簽名。聯盟將召開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成員出席人數超過
三分之二會議決議始有效。
2.若裁判有嚴重錯誤疏失,經裁判長判定或委員會決議,應禁止吹判若干場次再教育之
處分。
3.比賽中所有判決依照裁判的判決為主;若判決有爭議,只有每節最後一擊才可以看影片
,給予改判。
4.若球員累積被判五支技術犯規或單場兩支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應禁賽一場(下一場比賽)
。
5.如球員鬥毆或被吹判奪權犯規,應禁賽三場(下三場比賽)。
6.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1名裁判員及1名記錄員支援聯盟運作,或是3名裁判員0名
記錄員、3名記錄員0名裁判員,未支援之隊伍扣除700元保證金。除扣保證金外,將視
情節嚴重程度酌扣延賽次數。支援場數不足7場者,少1場扣除100元保證金。
7.例行賽賽程公告前申請退賽者,扣除報名費半額;例行賽賽程公告後申請退賽者,
扣除報名費全額。
8.對於其他違規行為聯盟保留扣除保證金、扣延賽次數的權力。
9.聯盟保留修改規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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