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第二屆競賽規章

看板NCCU_WBA作者 (どーもくん)時間14年前 (2011/10/09 10:47), 編輯推噓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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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女子籃球聯盟競賽規章(2011/10/09更新)- 增修規章一、7.-11. 索引 ┌ 一.參賽資格&個人身分加入&系隊申請補充人員 ├ 二.比賽制度 ├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 七.支援人員 └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一、參賽資格: 1.參與球隊以系為單位。 2.參加隊伍需繳交3800元報名費以及700元保證金,若無任何違規事項,保證金將於賽季 結束後全額退還。 3.球員必須為本校大一到大四(含延畢)以及研究所學生。 4.轉系生以及雙修生可以選擇一系參加,惟選定後,不得更改之,且須在繳交球員名單時 註明。 5.第一屆(99學年)已轉系或雙修並選定其一系隊參加之球員,不得在本屆變更參加之系隊。 本屆(100學年)才轉系或雙主修的學生仍可選擇一系參加,不在此限。 6.輔系生不得參加非本系之球隊。 7.若本系系隊現已不再營運或未參與聯盟,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聯盟分配至不同學院的 系隊。 更改理由-鑒於今年報名隊數減少而做出的改變。舉例而言,各系隊除校內盃賽,或多 或少都會參加校外盃賽,而同學院報名同盃賽的機會相對較高,若分配至 同學院參加聯盟比賽,也參與該系練球,對該系戰術亦略之一二,而往後在 其他比賽傳錯球或破解戰術,此並非聯盟成立的宗旨。為使系隊有更多交流 機會,且不致影響系隊之凝聚,分配至不同學院為一折衷之辦法。 8.B系(所)球員B1以個人身分加入,聯盟將於收取各隊球員名單之後,計算各隊之球員 人數,並挑出球員人數較少之球隊,請該球隊遞交申請補充人員理由,以「不同學院 優先補入,其他以抽籤方式補入」之原則,將B1補入A系,原則上B1加入後即一直留 在A系;若人數較少之球隊無意申請補充人員,將開放人數足夠且不同院球隊申請。 9.研究所學生可參加與大學部系所相同之系隊;或大學在政大就讀者,得參加大學所屬 之系隊。 10.若只有研究所而無大學部(如第11點列)、且研究所無所隊,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若無其他系隊人數不足、申請補充人員,將分配至第11點列之系隊; 若第11點列之系隊未參加聯盟,將抽籤分至同院其他系隊; 若無同院其他系隊,將抽籤分配到第11點未列出之同院系隊; 若第11點未列出之同院系隊未參加聯盟,則抽籤分至不同院系隊。 11.文學院-圖檔所(歷史系)、宗教所(哲學系)、台史所(中文系)、台文所(中文系) 理學院-神科所(心理系)、應物所(應數系) 社科院-勞工所(社會系)、國發所(政治系、經濟系、社會系)、社工所(社會系) 法學院-法科所(法律系) 商學院-科管所(企管系)、智財所(皆相關) 外語院-語言所(皆相關) 國務院-東亞所(外交系)、俄研所(外交系) 二、比賽制度: 1.例行賽 1)分成AB二組,組內循環打一次例行賽結束之後,各取前四名交叉對戰進入季後賽。 2)前一屆第一.四名、第二.三名直接分別拆在A或B組,不再抽籤。 3)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4)球隊在各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得分高者為勝隊,勝一場 得2分,敗一場得1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棄權得0分。 5)若球隊在例行賽棄權兩次以上,該隊於例行賽的所有成績取消。 6)若兩隊積分相同,則以兩隊之比賽勝負關係,判定名次。 7)若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先以三隊勝負關係判定名次,若仍分不出勝負則以對戰之商率 判定名次。商率:總得分/總失分。 8)比賽場地在體育館或六期。 2.季後賽 1)A1vs.B4 A2vs.B3 A3vs.B2 A4vs.B1 交叉組合,得分高者為勝隊,每個對戰組合採 三戰二勝制。 2)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3)八強賽及四強賽(三戰二勝),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場被沒收比賽(即棄權)時, 球隊將因"沒收比賽"而輸掉該系列比賽或決賽,由對隊直接晉級。 但冠軍賽及季軍賽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4)比賽場地在體育館或六期。 5)冠軍頒發冠軍獎盃,亞季殿軍則頒發獎盃一座。 3.使用FIBA 2010籃球規則。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1.比賽時間為星期一10:00-12:00、星期一至五12:00-14:00、星期五18:00-19:00。 (一34CD、二CD、三CD、四CD、五CDE,共13個時段) 2.每場比賽由聯盟記錄員負責填寫記錄紙及計時工作。 3.比賽進行中犯規、違例不停錶;前三節最後30秒犯規、違例停錶,第四節最後2分鐘犯 規、違例、進球停錶。季後賽採行進攻時間24秒。 4.賽後,勝者將發給紅色記錄單,敗者將發給黃色記錄單。 5.賽後請裁判員和記錄員簽本名,以示負責。 6.記錄長將在比賽結束後將比賽記錄PO板,賽務長每週整理戰績表,若發現問題請隨時 詢問記錄長或賽務長。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1.各系隊需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可出賽時間以及球員名單,一星期至少要排出3天5個 可出賽時段及不限天數3個勉強可出賽時段。 2.若未在期限內繳交完整出賽時間&勉強出賽時間,將視對戰隊伍可出賽時間安排賽程,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3.因任何重要事由,使系隊原繳交的可出賽時間不能出賽,在賽務長排出賽程前以站內信 告知,則不會安排該系隊在該時段比賽,但若兩次告知同一原可出賽時段不能比賽,即 要求該系隊強制更換可出賽時間。 4.若兩系隊可出賽時段&勉強可出賽時段沒有交集,賽務長將寄站內信通知雙方隊長,要 求兩系自行協調,兩系需在96小時內回覆(4天),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 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5.各系隊隊長資料需在開學日前繳交,包含系級、姓名、手機、PTT ID。 6.各系隊球員名單需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之後有兩次增刪球員名單機會,第一學期 球員名單補增刪截止日為100/10/31,第二學期原則上在開學日前辦理增刪。 7.若未在開學第一週結束前繳交球員名單,視為放棄繳交並算入增刪球員名單使用次數; 若最遲於該隊第一場例行賽賽程公布前(含熱身賽)仍未繳交,視為放棄該場熱身賽(不 影響球隊積分)或判定該場例行賽棄權(影響球隊積分)。 8.球員名單應包含系級、姓名、背號、身分別備註(如轉系生、雙主修生),前三項資料 不得空白,否則視為未繳交。 9.第一學期自100/11/01起,球員名單之系級、姓名、身分別備註不再更動,背號則可更 動。 10.比賽前應由記錄員或裁判員將球員名單交予雙方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勾選12個登錄 球員以及5個先發球員,雙方隊長發現背號與球員名單不同時應在勾選時一併更正。 若無教練或隊長(副隊長),請指派熟悉球隊運作之人代為勾選。 11.勾選12人登錄名單及先發5人時,務必確認球員姓名與球衣背號相符,倘若背號不符, 請務必清楚標示更改後之背號(建議使用紅筆)。 12.記錄員於開賽後任何時間,發現球衣背號與球員姓名不符,得隨時要求裁判暫停比賽 ,更正錯誤,同時依據2010 FIBA規則,第一次更正錯誤將給予警告,若再發現錯誤, 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將被宣判一支技術犯規。 13.比賽進行中,若發現球員非聯盟球員名單上的球員(冒名頂替)或不符參賽資格,經對 手檢舉並查證屬實,該場比賽以輸球論。賽後檢舉無效。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1.球隊可申請延賽,例行賽可延賽次數為2次;季後賽可延賽次數共2次,八強賽及四強賽 使用額度僅1次,冠軍賽或季軍賽使用額度也僅1次。 2.欲延賽之系隊需於聯盟板PO文,時限為「當週賽程前一週的星期五23:59前」,由賽務 長更新賽程,以站內信告知賽務長但未PO板則不予受理。 3.比賽前,天候條件不佳,無法正常進行比賽,由聯盟在賽事進行前1小時PO板決定是否 如期舉行,不再另行通知系隊。遇雨延賽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安排賽程;倘若為兩系無 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需自遇雨延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 排賽,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延賽。 4.如在比賽中途下雨,由裁判員裁定是否繼續比賽,若無法繼續比賽,則由裁判員宣布 停碼表時間。未完成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安排;倘若為兩系無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 需自因雨中斷比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排賽,若未在時限 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未 完成之賽程視為補賽,不受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之限制。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1.賽務長將調查各系隊球衣顏色,該場比賽球衣應著深色或淺色,依據對戰組合決定,在 前之隊伍著淺色,在後之隊伍著深色;若同為相近淺色,則在後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 深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若同為相近之深色,則在前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淺色系T恤或 無袖背心。且僅球褲有號碼,T恤或無袖背心不得有號碼,以免裁判混淆。 2.遇需著同樣顏色之深/淺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的狀況而未依規定穿著時,該球員得登錄但 不得上場比賽。 3.難以分辨球衣顏色是否相近,或不確定何者為淺色、何者為深色,應事先詢問裁判長, 由裁判長認定。 4.球衣內可穿著有袖上衣,但露出部分須與球衣底色完全相同。 5.對戰隊伍球員席,請距離球場中線五公尺以上;加油團或個人物品(人.球鞋.衣服.冰袋 .背包.球.球袋.瓶裝水等)請勿占據球場兩邊底線,以免妨礙比賽進行及裁判執法。 6.暫停及替補皆需由場下的隊職員向記錄員請求,不得由場上的球員向裁判請求。 但若該球隊場下無適當人員(如隊長、教練等)可在適當時機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 該球隊得在開賽前告知記錄員,方得由場上球員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惟場上球 員仍需利用空檔,至記錄台前一公尺以內的距離,向記錄員明確示意暫停或換人。 7.聯盟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練球場地及時間。非當場比賽之球隊,不得進入球場。 8.比賽結束之球隊,應迅速離開球場,並將自身物品及垃圾帶走,不得丟棄於場內。 9.當天最後一個時段比賽之勝隊應迅速將分數板推回儲藏室。 10.前場次比賽完,聯盟有權要求隨即進行下一場比賽。 七、支援人員: 1.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1名裁判員及1名記錄員支援聯盟運作,或是3名裁判員0名 記錄員、3名記錄員0名裁判員;聯盟當屆幹部不得為支援人員。 2.支援人員名單應於第一次研習會前一天繳交,支援人員身分不限該球隊之成員,亦不 限性別,願意代表該系作為支援人員即可。支援人員資料應包含系級、姓名、PTT2 ID 、支援組別。 3.支援人員有義務參加聯盟舉辦的研習會、在裁判記錄台板推班表、排班表、PO檢討文。 4.繳交支援人員名單但未參加研習會,也未推班表、排班表,視為沒有支援。 5.支援場數之標準為7場以上(有拿薪水的排班),以系隊為單位計算。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1.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隊長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記錄表 "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上簽名。聯盟將召開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成員出席人數超過 三分之二會議決議始有效。 2.若裁判有嚴重錯誤疏失,經裁判長判定或委員會決議,應禁止吹判若干場次再教育之 處分。 3.比賽中所有判決依照裁判的判決為主;若判決有爭議,只有每節最後一擊才可以看影片 ,給予改判。 4.若球員累積被判五支技術犯規或單場兩支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應禁賽一場(下一場比賽) 。 5.如球員鬥毆或被吹判奪權犯規,應禁賽三場(下三場比賽)。 6.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1名裁判員及1名記錄員支援聯盟運作,或是3名裁判員0名 記錄員、3名記錄員0名裁判員,未支援之隊伍扣除700元保證金。除扣保證金外,將視 情節嚴重程度酌扣延賽次數。支援場數不足7場者,少1場扣除100元保證金。 7.例行賽賽程公告前申請退賽者,扣除報名費半額;例行賽賽程公告後申請退賽者, 扣除報名費全額。 8.對於其他違規行為聯盟保留扣除保證金、扣延賽次數的權力。 9.聯盟保留修改規章的權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62.3 ※ 編輯: yggub 來自: 125.224.162.3 (10/09 11:14)

10/10 00:37, , 1F
請問不用經過各系隊表決嗎?
10/10 00:37, 1F

10/10 01:50, , 2F
傳錯球和破解戰術是哪招???理由會不會太牽強
10/10 01:50, 2F

10/10 11:32, , 3F
"傳錯球和破解戰術"真的是經過幹部們通過的理由嗎?
10/10 11:32, 3F

10/10 11:33, , 4F
那我今天去打場猜拳分配,會不會一直傳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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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34, , 5F
戰術部分,就算不用曾經同隊,被打了幾次總看的出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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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35, , 6F
就算破解了,守不守的住才是另一個問題,所以這兩點真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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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35, , 7F
無法接受做為修改規章的理由
10/10 11:35, 7F

10/10 12:04, , 8F
是的 這些都是經過全體幹部討論及表決的內容 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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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5, , 9F
的討論方式也和大家一樣 互相推文或po文發表自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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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5, , 10F
見 等大家都說完並思考過後 才開始投票做出最後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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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6, , 11F
議 關於此次事件 實話說 投票結果幾乎是一面倒
10/10 12:06, 11F

10/10 12:06, , 12F
因此聯盟才做出這樣的決議 但是現在看了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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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7, , 13F
我們發現有考慮不周的地方>"< 所以聯盟正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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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8, , 14F
同時這也是一個值得我們改革的地方 希望大家能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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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2:09, , 15F
幫忙想想 有什麼辦法能夠兼具集思廣益及處理效率
10/10 12:09, 15F

10/10 12:09, , 16F
是未來我們可以努力的 :)
10/10 12:09, 16F

10/10 15:51, , 17F
希望聯盟可以正面回應問題的重點 而不是模糊焦點著重在
10/10 15:51, 17F

10/10 15:51, , 18F
發文者的字句或情緒上,這樣並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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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5:53, , 19F
又,兩隊球衣都分了深淺色了,何來傳錯球之言?
10/10 15:53, 19F

10/10 22:56, , 20F
想請問聯盟,真的是每個幹部都覺得"傳錯球"這件事情會
10/10 22:56, 20F

10/10 22:56, , 21F
發生嗎? 相信大家都會打球,大家也知道誰是敵人誰是同
10/10 22:56, 21F

10/10 22:57, , 22F
隊,"傳錯球"這種事...聯盟竟然給出這種理由?!難道不覺
10/10 22:57, 22F

10/10 22:58, , 23F
得太過牽強?或太過...不專業?
10/10 22:58, 23F

10/13 00:36, , 24F
1.同校同學院不同系在「校外比賽」「校內比賽」相遇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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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0:37, , 25F
率哪個高?可能因系而異,但是如果不了解同院不同系在校
10/13 00:37, 25F

10/13 00:38, , 26F
外比賽相遇之機率或況狀,就以此作為更改規章的理由,實
10/13 00:38, 26F

10/13 00:39, , 27F
在過於薄弱。2.參與該系練球而對戰術略知一二、傳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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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0:39, , 28F
破解戰術這點,並不符合普遍原則,也就是用極特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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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0:40, , 29F
來做整體狀況的評估。比如我跟A高中打三年校隊,現在也
10/13 00:40, 29F

10/13 00:40, , 30F
都會打場打三三、系隊一起練球,我會傳錯球給他嗎?我觀
10/13 00:40, 30F

10/13 00:41, , 31F
看聯盟比賽,可以看到別系調度,看別系練球也可以看到戰
10/13 00:41, 31F

10/13 00:42, , 32F
術或球員打法。這樣子推論下去,不合理之處顯而易見。
10/13 00:42, 32F

10/13 00:44, , 33F
另外,希望可以回到規章討論。
10/13 00:44, 33F

10/13 00:57, , 34F
推回到規章討論 "傳錯球"實在是太過牽強了
10/13 00:57, 34F

10/13 00:59, , 35F
就如我與R大及S大皆在同個球隊練球
10/13 00:59, 35F

10/13 01:00, , 36F
但致聯盟比賽時則分屬不同系隊 雖然平常一起練習
10/13 01:00, 36F

10/13 01:00, , 37F
但也很難發生聯盟所述之狀況 且球衣深淺也有明確辨識
10/13 01:00, 37F

10/13 01:01, , 38F
希望一切都能回到規章討論 辛苦了
10/13 01:01, 38F
文章代碼(AID): #1EaGi-AX (NCCU_WBA)
文章代碼(AID): #1EaGi-AX (NCCU_W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