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今天系際盃的執法問題

看板NCCU_SOCCER作者 (博雅。)時間16年前 (2007/10/31 22:42),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校隊的同學你們好。我是歷史系的守門員。關於今天歷史對公行的比賽,我   有幾點問題想要請教。主要是跟判罰的尺度有關,另外還有一些程序上的問題。     首先是上、下半場的開球。我不知道這應該是屬於規則當中的一部分還是端   視裁判個人的想法,但起碼過去三年裏面每次參加系際盃,開球前主裁應該都會   先確認雙方場上球員是否已經準備好,特別是守門員舉手確認無誤了以後才會吹   哨開球。可是今天的上、下半場,我還在把落進場內的球門網往外整理時,比賽   就開始了。球門網狀況不好是事實,守門員整理球網,避免因為絆到而影響表現,   應該是很合理的。能不能請裁判們確認,開場前詢問守門員是否是比賽進行應有   的程序,還是那是過去幾年的裁判給雙方隊伍的方便而已?     第二個狀況是有關背後鏟球的。足球的規則除了在對球員身體安全有侵犯的   事實發生後進行懲罰以外,應該也有就危險動作(尚未傷害到球員的身體事實)進   行懲罰以控制比賽的適當對抗程度。如果說背後鏟球只要沒有鏟到人就是合理的,   那麼要如何防止對規則並了解的球員作出不適當的危險動作?難道要等到球員已   經受傷才判罰嗎?     今天在上半場的時候,我方後衛成功的擋住對方球員,讓球滾出底線。但對   方球員卻在沒有能力從側邊超越並阻止球出界的情況下,從背後滑鏟。更重要的   是,對方球員不是由側後方意圖將球勾回場內,而是直直的朝向正前方球員的背   後滑鏟。幸運的是,我們的後衛並未因此受傷,但我向主審反應時,得到的回答   就是「他沒有鏟到人」,因此並未判罰。未判罰,是不是代表這種背後鏟球可以   被視為合理的動作,特別是在無法把球搶回來的情況下,由對方球員的正後方滑   鏟,只要沒有鏟到球員,就不算危險動作呢?     第三個狀況跟禁區手球有關。上半場在公行系的禁區內出現手球犯規,裁判   判罰點球,我想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對方的手球不是無法迴避的情況下造成球   運行方向改變,球是在越頭頂的高度,是在對方球員跳起來也無法用頭爭頂的高   度手球的。換句話說,對方球員是像打排球一樣把手舉高碰球,卻逃過了黃牌警   告。無論是不是有意的,這都是嚴重違反規則不是嗎?特別是在球距離人這麼遠   的時候伸出手阻礙球的正常運行。     第四個狀況也是鏟球。一樣出現在上半場,對方球員也是被我方後衛阻擋之   後,我離開球門出擊把球壓在身下。但是對方球員在我已經控制住球的情況下對   我滑鏟,而且也的確鏟在我身上了。裁判同樣沒有判罰。我不能理解的是,今天   進攻方並未成功帶球突破,同樣是在追不到球的情況下滑鏟,對象是已經控制住   球的守門員。     根據國際足總足球規則Law 12 – Fouls and Misconduct第一號決議文,      球員有被警告或被罰出場的侵犯行為,無論在場內或場外,無論是否直接      傷害對手、同隊隊員,裁判、助理裁判或其他任何人,應依據其犯規行為      的本質進行判決。      Decision 1      A player who commits a cautionable or sending-off offence, either      on or off the field of play, whether directed towards an opponent,      a team-mate, the referee, an assistant referee or any other person,      is disciplin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offence committed.     以及第二號決議文,      守門員以手臂及手掌的任何部位觸球,都被視為對球的控制。持球包括守      門員有意地拍球,但不包括──根據裁判的意見──比方說,守門員在完      成撲救後意外脫手。      Decision 2      The goalkeeper is considered to be in control of the ball by touching      it with any part of his hand or arms. Possession of the ball includes      the goalkeeper deliberately parrying the ball, but does not include      the circumstances where, in the opinion of the referee, the ball      rebounds accidentally from the goalkeeper, for example after he      has made a save.     以及第四號決議文,      危害對方球員安全的滑鏟,必須被判決為嚴重違規行為(serious foul play)。      Decision 4      A tackle, which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an opponent, must be      sanctioned as serious foul play.     以及Law 12 – Fouls and Misconduct的Sending-Off Offences部分      如果場上球員,替補球員以及已替換下場的球員如果有以下七種侵犯行為,      必須被判罰出場:       1. 有嚴重違規行為      (A player, substitute or substituted player is sent off and shown the red card if he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seven offences: 1. is guilty of serious foul play)(以下略)     這場比賽上半場出現的兩次滑鏟(一次是背後滑鏟,一次是對已經控制球的守   門員滑鏟),都應該要出示紅牌。除非主審認為這個動作的本質(nature)不會對球   員對球員是無害的。     但是這怎麼可能呢?前面引的第一號決議文已經說明,不管有沒有直接傷害   到球員,裁判都應該根據動作本身是否有可能造成傷害來做出判罰。在第一個例   子裡面,背後鏟球的本質不就對球員有傷害力嗎(即便並未真的傷害到對方球員)?   在第二個例子裡面,對已經控制球的守門員滑鏟,也的確踢到守門員,難道不算   是危害對方球員安全?     當然,在球場上,裁判出於控制比賽的原因,判罰輕重取捨亦不易。但是,   上述的犯規即便不出示紅牌,是不是也該有黃牌警告?     總結一下,對於今天的判罰尺度以及比賽程序,我想提出以下的問題:     (一) 開球程序中,是否有包括裁判向雙方守門員確認?     (二) 背後鏟球是否犯規?     (三) 禁區內非閃避不及的手球行為是否應出示黃牌?     (四) 對禁區內已控制球的守門員滑鏟是否犯規?     提出這些問題,並不希望會造成裁判們的困擾。罰則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   要的是什麼樣的判決才可以真正保護到球員。某些犯規可以口頭警告,有些犯規   應該吹哨,有些犯規則必須出示黃牌以及紅牌,不同程度的判罰可以給予球員以   適當的保護。這才是最重要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98.149 ※ 編輯: neof 來自: 123.193.98.149 (10/31 23:17) ※ andykiki:轉錄至看板 HIS_SOCCER 11/01 12:16

11/03 01:34, , 1F
你有意應徵明年裁判嗎....(just kidding)
11/03 01:34, 1F

01/22 01:58, , 2F
哇...當年我吹裁判時都沒有這樣的認真看待這些事情...
01/22 01:58, 2F

01/22 01:59, , 3F
現在反而被學弟這樣認真的熱情所感動到了..學弟加油,考
01/22 01:59, 3F

01/22 02:00, , 4F
個裁判執照回來吧..
01/22 02:00, 4F
文章代碼(AID): #17A9H7am (NCCU_SOCCER)
文章代碼(AID): #17A9H7am (NCCU_SOC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