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工作心得分享(協調會結果)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作者: chihtakimo (.....)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工作心得分享(協調會結果)
時間: Tue Sep 29 03:44:45 2009
首先我要對那些回應的人回答一些問題
我是已經工作了幾年才去念一般生碩士的
所以那個講我是草莓的鄉民
你認為在這種公司要繼續做下去才是對的吧
請你了解狀況再來批評我
我只能說在過去工作過的公司還沒有公司敢這樣凹人的
如果大家都把被凹當作常態,難怪有人會去接受22k
公司給多少錢就做多少事,難道不是應該的嗎
我從以前就不相信上面說要跟公司一起成長的鬼話
甚麼為了公司的未來,我只會為自己的未來打拼
有本事給我跟外商一樣的薪水,我就拿出應盡的本分
還有為什麼要去呢?
我只是在等待其他公司的通知前
看看會不會挖到寶,結果是外面鋪金箔的大便
而且我是在離職後才拿到offer
並不是在去迅嘉前或這段期間拿到的
另外為什麼不乾脆做滿七天
這個我只是想讓迅嘉知道勞工不是好欺負的
這我承認是故意的
想讓那些不懂勞基法的迅嘉主管學習法律的機會
不過,至少迅嘉這種公司在去年不景氣還能賺錢
雖然不知它的錢是不是都靠凹員工賺來的
但是如果能忍受這種公司的
也是可以去看看的人家怎麼賺錢的
接下來就說一下9/28下午的協調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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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AM 我從南部出發到桃園
3:00 PM 到達桃園市博愛路170號5F的勞資和諧促進會,
到的時候承辦人員給我主張書和簽到表寫,
本來3點要開始的,結果迅嘉的人到3:30才到
3:30 PM 迅嘉的人到達,業務兼人事經理,主任,還有一位律師,
來的時候迅嘉經理就假笑問我的近況(馬的,想套我的話
去捅我是吧,果然在會議中就印證了),還跟我說他是第一次
來參加這種會議,迅嘉以前都這樣做也沒有人怎麼樣阿
(廢話!要不是我上班的日子還沒到,鬼才有空來,人家只是
不想跟你們計較,不要以為你們做的對,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對
迅嘉提出調解的人)
3:40 PM 協調會開始,調解委員先請勞方陳述,我述說了我的主張
請求資方付積欠的工資(基本薪資5300,以及加班費2600),
並明確地讓迅嘉的人知道我已經詢問過桃園縣政府的處長,
接下來迅嘉的人開始說話了
經理:[既然官方單位的長官認為不給付薪資是違法的,那麼
該給的我們還是會給(廢話,我都已經搬出處長替我背
書了,還想怎麼樣),我們不會為了一點錢刁難勞方(幹!
你好像忘了今天為什麼被call來這裡開協調會的吧)
但是chihtakimo先生的作為本公司不太認同,新進人員
來我們必須花費教育訓練的成本(教育訓練?我只記得在
那裏是做粗工的工作),而且在面試當時我們就已經告知
需配合公司加班制度,chihtakimo先生當時也說ok阿(幹!
你爸是說在勞基法規定下,你怎麼不叫我睡在公司算了),
這樣沒有誠信,以後要是有公司打電話問我們,我們的評價
不會太好喔,雖然不會加油添醋(不會才有鬼,一開始就放大
絕嚇唬人是吧)]
迅嘉律師:[我想請教調解委員,這樣它在未提前告知的狀況下離職
造成公司損害不知是否有法則?]
調解委員:[貴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必須有相關損害的證據,
另外,就是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本來就不需預告期(各位
鄉民,要離職前看一下自己待多久了,預告期需遵守勞基法
,免得被人家告;不過,我還真佩服這不知是哪家大學訓練
出來的律師,勞基法也不懂翻一下);另外,薪資部分,任何契約
再與法律牴觸下,自開始本就無效,貴公司還是要給付薪資]
迅嘉律師:[那這樣這個應付薪資是否可以可扣除損害金額,若為負數再對
chihtakimo先生求償(幹!你們經理說我在那邊沒有產值,
還要找人訓練我,那我對貴公司的產值是負數,怎麼現在又說
我的離職影響公司產能,這個律師的邏輯怎麼比工程師還差)]
Me:[根據勞基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薪資做為賠償;另外,你的意見好像跟
貴公司經理剛好相反,到底你們誰的意見是對的]
迅嘉律師:[...]
調解委員:[我們今天是針對薪資未給付事項,貴公司要求損害賠償,需
由民事官司進行]
迅嘉經理:[那我們會對chihtakimo先生保留法律訴訟權,另外就是根據
chihtakimo所說的32000是包含每天固定加班2.5小時的薪資
而非底薪(馬的!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而且工作這麼久,
還沒有聽說過薪資是先含加班費的);而且,工作未滿一個月
,我們薪資是用最低薪資17280計算(haha鬼扯,何時跟我說過
這件事了)]
Me:[不好意思,調解委員我不同意這種算法]
調解委員:[chihtakimo先生,請你到隔壁會議室來]
以下為我跟調解委員的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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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委員,不好意思針對薪資計算我無法認同,也不會簽和解書]
調解委員:[他們這樣的確是違反了程序原則(也就是說,先前跟我說32000,
後面又改為17280計算)]
Me:[而且,該公司經理和律師欲用恐嚇的行為威迫我簽和解書;另外,他們律師提出
以17280計算是包含每日2.5小時加班費,這樣迅嘉又違反了勞動基準法21條,
工資由勞資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另外,該公司在加班時數已遠超過
勞基法所規定]
調解委員:[該公司的作為實在不能令人苟同,沒關係我會去跟他們說,並在和解書
上替你加上迅嘉同意放棄有關本協調案件的相關訴訟權利,另外,工時
的部分就算了,這部分會造成你的麻煩,而且你從南部上來一次,也要
花時間和金錢吧]
調解委員與迅嘉人員談話,過了五分鐘...
調解委員:[我已經跟迅嘉人員說過了,它們同意給付5300的薪資,加班費的部分是否
算了,這樣萬一協調不成,變成你要跑民事法庭,這樣對你也不太方便,
以後就慎選公司就好了,這一兩千塊就算了]
Me:[ok,我只是想讓對方知道不要以為勞方是好欺負的]
4:40 PM 雙方簽訂和解書10/5迅嘉電子將匯款進我的帳戶,迅嘉的經理還想發表
謬論說:[這樣以後我們公司將更改規定,免得這種情事再次發生](恩,還想
鑽漏洞阿)
幹!坐和欣到家已經晚上11~12點了,雖然5:00 PM在桃園火車站的7-11看到正妹店員
,不過還是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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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1:如果各位鄉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話,不用怕對方請甚麼律師,也不用理會
對方的恐嚇;不過,對方會派到3個人(一個從頭到尾不講話,一個只會依他
自己的觀點來說話,真不懂他是住台灣還是哪裡,講的完全跟台灣法令違背,
還有一個好像沒有看勞基法就跑過來的律師),雖然被他們少付加班費;不過,
還是讓他們吐出5000多,也算小勝利吧!至少,它們董事長交付的任務失敗了,
只不過回公司它們應該不會說出來協調會被人家拿勞基法定的事吧!免得裡面
的人也一起來告他們
結論2:平常就要收集一些資料起來,免得公司想婊你時,拿不出證據;另外,今天即使
我在迅嘉做了幾個月走,其他公司打電話來問,迅嘉一樣會講壞話;而且我有認識
一些人資和在其他公司的朋友,他們的看法是不給付薪資本來就是迅嘉的錯
其實,景氣差就算了,景氣好的時候,搶人都來不及了,又不是之前放火燒公司,
誰理前公司會講甚麼,當作參考而已,怕的是你沒能力,像迅嘉這種規模的公司,
台灣好歹有幾萬間,會認同迅嘉這種做法的,自己大概也是這樣做,這種不錄用
我就算了,我不想再來第二次了;基本上,我去面試都會講,不過我想AUO不用我
應該跟這件事沒有關係吧!至於,迅嘉的人講甚麼我也懶得管了, 我在ptt上揭發
他們的惡行,讓他們講一些壞話就當作是我的報應吧!
結論3:牴觸法律的契約本屬無效,別再相信沒有事實根據的謠言了,要不然那天就有
人會去拔獅子的鬃毛;而且,從中我也學到一些,特別是為什麼以前的公司
加班時數上限只能到46小時,原來這是勞基法所規定的!雖然我部分認同調解委員
所說的有時候大月需要超過46小時的加班,我也知道台灣9成9的公司都超過,但是
我只是要回擊迅嘉的小貓3人組想要以提起民事訴訟告我造成迅嘉的損失,如果
這樣都可以,那我是不是也要告迅嘉因為強迫加班可能造成女友跟人跑,家庭不
溫暖,我家養的小黑太久沒看到我而不認識我...這些損失呢?那這些情感損失是
無價,請迅嘉賠償我3億算是小CAS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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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能記多少就記下來的,因為協調會議不准錄音
還有歡迎轉寄或轉貼,不用再寫信問我了
反正我跟迅嘉簽的和解書沒有包含這項不准揭發他們的惡行
我也沒有以不實造成迅嘉名譽損害,這些都是事實
歡迎那位律師想個罪名來告我
不過這次請把刑事訴訟法看清楚再來
免得又被非法律系畢業的定
這樣就很難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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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義與馬克斯主義的目標是同一個,但後者把人吸收在理念中
,前者則在他所在的所有地方,即在他工作的地方、在他家裡、在
街上尋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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