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之意見
看板NCCU_Herself作者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時間17年前 (2006/12/30 19:55)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親愛的 立法委員: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約有四十種以上。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聯絡處: chi3561@gmail.com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謹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98.229
→
12/30 19:57, , 1F
12/30 19:57, 1F
推
12/30 21:07, , 2F
12/30 21:07,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