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82 陳志輝 刑法(二) 期中考(申論題댠…

看板NCCU_Exam作者 (理想)時間14年前 (2010/04/23 13:4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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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陳志輝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98.4.21 考試時限(Mins):120 試題本文: 二、簡答題(每題10%) 1.請繪出判斷『實質正犯概念』的體系圖。 2.請說明何謂幻覺犯? 3.甲欲教唆乙殺害丙,丙之仇人丁得知後,自願為甲送親筆信函給乙, 乙收信後不久,果真殺害丙。丁之刑責為何? 三、實例題(每題25%) 1.醫生甲為乙女進行多處外科美容整型手術,乙後爆發與知名立委緋聞,甲妻丙 為圖診所生意興隆,儘管有違醫德,卻慫恿甲應該趁此機會大肆宣傳,以增加求診 病患。甲雖覺有所不妥,但仍應丙所請,在診所單獨接受媒體訪問,透露乙曾在 甲處進行多處美容。試問,甲、丙刑責為何? 隨題附法條: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2.甲欲毒死好友乙,但忙中有錯,錯將杏仁粉當成固態氫化物,而摻入奶茶中攪拌。 並告知不知情之丙,因為當天是乙生日,為祝福乙生日快樂,委託丙代轉送奶茶, 並請丙不要向乙透露任何訊息。丙應甲所請,將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碰巧乙在 會議中,乙之好友丁好貪小便宜,見乙桌上有奶茶,便未在乙同意下,擅自取用, 未久食盡。甲抵乙公司,正欲一覽乙之痛苦模樣,以消心頭之恨,不料正好看到丁 飲用後腹痛難忍,躺倒在地哀嚎,甲以為毒性發作,不忍波及無辜,急忙將丁送醫 急救。然而,丁其實是胃疾發作,在醫院休息數小時後即出院。 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附註:1.本次考試採選擇與申論混合制,在此僅列出申論題。 2.本次考試不得參考小六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143 ※ 編輯: Saholia 來自: 140.119.135.143 (04/23 13:44)

05/07 21:07, , 1F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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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5:42, , 2F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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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qJCUhf (NCCU_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