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轉錄]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

看板NCCU_CriLaw作者 (阿卡利快長大)時間15年前 (2009/05/09 00:05), 編輯推噓4(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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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對貪瀆好像深惡痛絕呢... 之前他也有為文討論賄賂罪中構成要件「對價關係」的地方 不過畢竟是社論 不是非常嚴謹的學術文章 簡單來說 如果我沒理解錯誤的話(好像很久以前有個料理節目有類似的話) 他關於對價關係的認定原則上也是相當先驗的認定方式 某一筆金錢是禮儀上或是習俗上應當的往來 某一筆金錢是否為賄賂官員違背職務的代價 這些都是依照一般社會觀念就可以判斷的 沒有必要在對價關係上繞圈圈 舉個例子而已 沒要戰 吳淑珍真的收了兩千萬 這是否跟之後某金控公司可以插旗其他金控公司 是不是賄賂(或說是對價關係)這是顯而易見的 總之多加上一個對價關係的要件還是避免不了上面的判斷 那這個構成要件要素老實說用處似乎也就不太大了 當然 這樣子勢必會跑出「那豈不是法官說了算」的疑慮 不過這個疑慮從以前到現在都有 我也懶得講了 不過話說回來 回到這一篇社論 當然很符合我自己的想法啦...犯法就該死阿....保護個雕... 另一方面推文也是說的沒有錯 (雖然我一向討厭某些說話的態度...沒必要嘴巴這麼壞阿orz) 這樣子罪刑法定原則怎麼辦 不過如果依照這一篇的立場去推論(前提是他的立場無誤) 溯及既往原則既然是罪刑法定主義之下跑出來的東西 我自己的角度解釋方向至少有兩個 第一個就是推文比較的多數說 違反了溯及既往等於就是打了罪刑法定主義一巴掌 當然是不可以的 但是第二個或許是作者比較想要表達的意思 罪刑法定主義並不是因此被廢棄 而是他的其他下位概念能不能被緩和 在我國當然可能是要用「緩和」兩個字 因為過去不能溯及這是不容被挑戰的 (許大法官某意見書也有寫到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吧@@) 但是在作者的角度 人民的每一個犯罪形態 都是要被法律明文規定出來的 這一點我想並沒有被質疑 在文章中也看不出作者有排斥這一點的意思 這也是罪刑法定主義依照文意最核心所在 那剩下的問題似乎是在「不能溯及既往能不能被挑戰?」 某個程度而言這篇社論就是直接來踢館了 不只是單純提出質疑 而是更進一步的認為某些犯罪「應該溯及既往的」 簡單的說或許可以把「不能溯及既往」當成並非罪刑法定的最核心而不可動搖的領域 也因此在這樣子的一貫立場下 推文打的點也就未必真的命中紅心 因為在這時候作者的立場已經跟我們知道的第一條內涵有所差異 反而應該質疑的是這時候是如果依照作者的概念 第一條的「行為時」要怎麼辦 作者不可能不知道「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段話 只是他說完了可以溯及既往當然就必須為這段話擦屁股 我剛想了老半天想不出什麼解套的方式... 當然如果想出來了 更麻煩的問題在於有什麼必要或是利益可以來推翻第一條以及過去一貫見解 這難度大概比台灣又出現一個跟楊建華老師一樣小學學歷就當大法官的難度差不多了 或者甚至這問題的答案簡單到翻--「立法形成空間」(這已經是放大絕了) 當然扯到這裡又會跑出憲法的東西了...大家就去問寧台大吧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 簡言之 一言以蔽之 in conclusion 這也算是一種好玩的思考方向 伽利略(第一個字念嘎)當初也沒人說他是對的 說的可能還被捅死 楊振寧跟李政道之前大家也都說宇稱守恆 後來也證實是錯的 法律也沒什麼都是對的啦 大家爽就好丟姆丟阿~~~ -- 啊啊推文的都是學長...而且我都不認識 萬一我被罵怎麼辦阿~~~ 有人要看北斗神拳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33.51 ※ 編輯: akari991 來自: 114.45.233.51 (05/0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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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講的就是這個~你形成了新罪就是確定了新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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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又說:成立新類型的罪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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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他本來不是~被你弄成是的~然後再說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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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12, , 4F
當然他可能會認為舊類型可以判斷~所以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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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舊類型~有必要去搞一個新類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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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這個就跟拉肚子一樣,屁股要擦很久的...只是擦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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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真的就太囂張了~~~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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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本身就是矛盾:成立該罪不值得保護所以可以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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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行為時根本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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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1, , 10F
所以能夠解釋的就是要先忘記我們有第一條,而是先承認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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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犯罪理應被回溯。當然這邊就會連結到必須另外解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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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這就是開始抽衛生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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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3, , 13F
作者的立場應該是之後你成立該罪,即使行為時你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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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4, , 14F
我一樣要罰你。用作者一開始「羅織犯罪」的概念就會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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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4, , 15F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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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者的前提思考應該是:該犯罪本來就該罰,只是我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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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具體化,所以才會拿納粹做例子(把他當成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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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6, , 18F
亦即:縱使沒有殺人罪,也不代表殺人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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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6, , 19F
但是同樣的邏輯,如同你所說的,能不能用在貪污可能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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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27, , 20F
丟阿,作者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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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1, , 21F
沒有殺人罪殺人一樣不對這點比較沒爭議,但是沒有貪污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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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1, , 22F
一樣不對這點大概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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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2, , 23F
不過掉頭過來說:罪刑法定主義就是要限縮這種情形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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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3, , 24F
要限制國家權力的吧~這裡反而是逆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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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4, , 25F
回到有刑法之前的想法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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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5, , 26F
不過算了~我還是回去寫論文卡實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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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9, , 27F
譬如在家天下的時代,國家本來就是國王家,哪有什麼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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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40, , 28F
的問題,(關於國家形式可以參考笹倉秀夫的法思想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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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8:16, , 29F
學長 你這篇有支持自己的想法的推論過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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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8:17, , 30F
「爽就好」似乎沒什麼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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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8:17, , 31F
問問而已 套一句學長說的 「沒要戰」
05/09 18:17,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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