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吳瑾瑜老師民總課輔
根據同學提供的消息
期末考的範圍有三:代理、消滅時效與權利行使
提醒各位答題永遠把握一個原則
一定要寫出以下這些內容:
1.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及爭議的要件為何
2.實務見解和通說的想法是什麼(有空才寫不同學說)
3.本題事實在此會得到何種結論
祝大家考試順利
課輔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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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暑假有空想要看民法的教材
有幾個方向可以試試看
第一,複習王老師教科書,「法律行為」(第六章)的內容
第二,閱讀王老師期刊系列文章,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
第三,閱讀王老師「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關於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的內容
最後可以寫寫看台政的轉學考考題
在各大學圖書館都有考古題連結
可以檢驗自己大一的民法到底學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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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考前可以找到我的方式
第一,下星期一(6/14)晚上在綜院203
晚上八點半可以讓大家問問題
但那時段是我的債總課輔時間
請大家要稍待大二問完問題後再行發問
第二,可以寫信問問題,98651022@政大的信箱
但請表明你是吳老師民總的學生
請盡量避免抽象及大範圍的問題
並且先盡量查過王老師教科書與我們的講義
如果相同問題過多
我會統一回在板上就不另外回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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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貳、民八庭提案:
採乙說。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
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
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本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決議
(一))。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
法律障礙。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附加利息,性質上屬不當得利,權
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貼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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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4.201
※ 編輯: licj 來自: 111.240.214.201 (06/08 22:23)
推
06/09 01:01, , 1F
06/09 01: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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