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吳瑾瑜老師民總課輔

看板NCCU09_LawC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6/08 22:1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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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學提供的消息 期末考的範圍有三:代理、消滅時效與權利行使 提醒各位答題永遠把握一個原則 一定要寫出以下這些內容: 1.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及爭議的要件為何 2.實務見解和通說的想法是什麼(有空才寫不同學說) 3.本題事實在此會得到何種結論 祝大家考試順利                   課輔學長  -- 提醒大家暑假有空想要看民法的教材 有幾個方向可以試試看 第一,複習王老師教科書,「法律行為」(第六章)的內容 第二,閱讀王老師期刊系列文章,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 第三,閱讀王老師「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關於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的內容 最後可以寫寫看台政的轉學考考題 在各大學圖書館都有考古題連結 可以檢驗自己大一的民法到底學得如何 -- 最後是考前可以找到我的方式 第一,下星期一(6/14)晚上在綜院203 晚上八點半可以讓大家問問題 但那時段是我的債總課輔時間 請大家要稍待大二問完問題後再行發問 第二,可以寫信問問題,98651022@政大的信箱 但請表明你是吳老師民總的學生 請盡量避免抽象及大範圍的問題 並且先盡量查過王老師教科書與我們的講義 如果相同問題過多 我會統一回在板上就不另外回信了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貳、民八庭提案: 採乙說。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 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 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本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決議 (一))。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 法律障礙。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附加利息,性質上屬不當得利,權 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貼給大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4.201 ※ 編輯: licj 來自: 111.240.214.201 (06/08 22:23)

06/09 01:01, , 1F
學長好棒!推學長!
06/09 01: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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