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陳洸岳老師物權期末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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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lacwing (蒸果子) 看板: NCCU09_LawA
標題: [物權] 陳洸岳老師物權期末作業公告
時間: Thu May 26 08:57:15 2011
各位學弟妹好:
原定下下週(6/8)上第三次課輔
但學姐臨時有要事無法上課,不得已必須將課輔時間提前一週
也就是下週三(6/1)晚上上課,檢討期末作業。
事出突然,造成大家時間安排上的不便,非常抱歉!
還是麻煩大家利用這個週末把作業完成,下週三課輔時交上來。
至於課輔教室,我確認之後會再PO版公告~
如有任何問題,請用學校信箱寄信給我。
以下是作業題目:(請用電腦打字並用釘書機釘起來,系級姓名學號記得寫上)
一、甲以其所有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後,復得乙之同意於該空地上建造甲所有之建物,並
以該建物供乙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乙僅聲請拍賣土地時,是否有成立法定地上權之
可能?
二、甲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B屋營業。
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押權存續中,
丙為擴大營業而在B屋上增建一層C屋。試問:
(一)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B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二)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C屋及A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三、甲將自有時值1000萬元之土地一宗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日後向乙陸續
借款之債務,約定本金最高限額為500萬元,擔保範圍為借款及其利息(約定利率未逾週
年百分之20)、違約金,並均經登記完畢。嗣甲先後向乙借款480萬元、20萬元,其清償
期均為90年9月30日。繼乙將該後筆20萬元債權讓與丙,是時480萬元之借款已有利息10萬
元未清償。其後甲因欠丁債務30萬元未還,經丁取得執行名義,遂聲請對甲之上述土地強
制執行,執行法院乃於90年10月2日將該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5日向乙借得15萬元,
其清償期為91年4月4日。請附具理由說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及其擔保總
金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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