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費
提醒一下大家,記得要去繳交學分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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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繳費:95 年11 月2 日(星期四)前繳納
1.下列學生於加退選後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1)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及學程特別開班科目者。
(※教學單位已開設擴大輔系專班,而學生因其他因素,無法至專班上課,
而須隨一般班級附讀者,仍須繳學分費。)
(2) 學士班延修生修讀九學分以下者。
(3) 碩、博士班學生之修讀碩、博士班科目及學士班科目者。
(4) 學士班學生必修科目重修二次(含)以上者,應加收學分費。
2.凡修習英聽或其他課程須長期使用語言視聽教室上課之學生,
應依規定繳交語言設備使用費。
3.學士班延修生修讀超過十學分以上者,應補繳交全額學雜費。
4.本階段繳費單請於95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上網查詢核對,
並於10月23日至系所辦公室領取。
5.繳款方式同第一階段繳費之第三項。
6.本階段逾期未繳費者,未繳費之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士班學生因故未能畢業而留校補修學分者,
應於第一階段先繳交平安保險費及資訊設備使用費
(未按時繳交者依延誤註冊之規定處分),並於第二階段再繳納學分費或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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