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昨天金老師課提到的非審計公費
※ 引述《pipip (老大徒傷悲)》之銘言:
: 其實我們這組的審計報告(禮拜四班)有喔<--我們是報SOX啦
: 第21頁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那邊有規定 不是15%就是了
: 就降
第 22 條
會計師資訊 發行人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 公費資訊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佔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審計公費達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格
式二十三)
(二)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 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發行人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
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確實不是15%,但確實有15%這個數字!
就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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