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看板NCCU00_LawLt作者 (低路的男性)時間22年前 (2002/01/14 17: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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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896012XX 看板] 作者: ub (恥班真男人零參伍) 看板: 896012XX 標題: 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27:05 2002 幹,重點好像就是仲裁實務吧幹,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媽的那是要幹嘛, 不過我先PO一下去年考古題在課本上的解答, 課本上考古題之解答 一、何謂仲裁?何謂仲裁的替代方案(ADR)?後者有哪些種類? 答:(一)所謂仲裁係指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問題,當事人間可以 書面方式訂立協議,委由選定的仲裁人來加以判斷,並拘 束雙方當事人必須服從該仲裁人所為判斷的一種制度。又 得為判斷之「爭議」限於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基於該法律關 係所生之爭議始可,例如契約中有些技術性質之用語、貨 物交付時間的認定、建築設計的規格等等。換言之,仲裁 應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1.當事人書面合意。 2.放棄由法院判決之權利。 3.服從仲裁人所為之判斷。 (P.81-82) (二)所謂仲裁替代方案ADR 即是Alternative Disputies Re- solution之縮寫,亦即國際間為了彌補仲裁制度在程序上 迅速的不足而發展出來的制度。其強調同時兼具迅速及專 業之機能。ADR 是提供一個程序群,由當事人就案件之特 殊性質,任擇一種程序以進行調解、仲裁。 (P.10) (三)其種類如下: 1.和解 2.調解與調停 3.迷你法庭 4.法定強制仲裁 5.非拘束性之美國公共援助中心程序(CPR) 6.爭議審查委員會(DRB) 7.顧問(協調人)制度 8.技術性專家鑑定制度(TEAM) 9.情事變更之契約改定程序(ACP) 10.急迫性之仲裁人預審程序(PRP) (P.13-21) 二、何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得提起撤銷判斷之訴?有無時間限制? 答:(一)此參照仲裁法§40規定如下: 1.仲裁判斷有仲裁法§38條所規定,法院依職權駁回執行 裁定之原因。 2.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 效或已失效者。 3.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 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4.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5.仲裁人違反§15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 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 回者,不在此限。 6.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職務之違背,犯刑事上之 罪者。 7.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8.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 偽情事者。 9.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二)關於時間上的限制參照仲裁法§41第二項,謂: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 原因,並經釋明,並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 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P.107) 三、試述仲裁之法源。 答:1.國際公約 公約一詞依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係指依據國際法規範之國際 性書面合意;而包攝在單一或多數之法定文件之中者謂之。 國際公約一般區分為多邊及雙邊兩大類,對某一法域而言,若 多邊公約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則雙邊公約僅具有補充或遞補 的作用。 國際多邊公約規範契約關係者: A.1923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主要係規範仲裁協議與仲裁條 款所生之爭議。 B.1961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規範因契約衍生之國際貿易爭 端。 C.1965華盛頓公約:規範因契約所生之投資爭端。 例外: A.1958紐約公約: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 B.聯合國仲裁模範法: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特定法律關係所 生之爭議 2.內國立法 3.判例解釋 A.仲裁判例 實務上仲裁判例受仲裁人謹慎地奉行而生實質之拘束力,在 同一仲裁機構中,仲裁人多願加以參考,以避免作出相互矛 盾之判斷。同時,透過一連串的仲裁判例往往會形成一些仲 裁原則。而仲裁判例之刊行亦有助於判例之趨於一致,補救 仲裁制度無安全性、可預測性之缺點。 B.法院判例 法院判例係由長時間法院判決及其理由所組成,對各國不同 法制之比較及研究上,有不可磨滅之功效。 4.當事人之意思 做為國際仲裁最主要之法源而言,當事人之意思包含兩重意義: A.契約性 必須由當事人間合致之意思決定。 B.程序性 其決定具有推動程序開始及進行之效。當事人之意思必須明 示於仲裁條款獲仲裁協議中。 5.仲裁機構規則 當事人間之仲裁,適用仲裁機構所制訂之規則來解決之情形有 二:一為當事人間明示採擇,另一為當事人選定該仲裁機構時 便含默示之意思,由該機構之仲裁規則決斷。 6.仲裁人之約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仲裁所準據之程序法語實體法未決定,則可 依明示或默示之授權,委由仲裁人決定。一般而言,仲裁人多 傾向以國內法或標準之仲裁規則為準據。但有時為平衡當事人 雙方之利益,而自創出一套依循之規定,是為衡平仲裁。 (P.55-65) 四、甲、乙於民國87年12月24日訂立工程契約,內附仲裁條款,旋即 發生工程糾紛,提付仲裁,於88年01月30日組成仲裁庭,開始審 理,88年07月30日雙方同意延長三個月,88年11月01日乙以存證 信函通知甲終止仲裁協議,仲裁庭於88年11月02日做出仲裁判斷 書,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主張仲裁程序逾 時九個月未作出仲裁判斷,原仲裁協議失效。 請依據我國仲裁法討論此案例。 答:依照我國仲裁法§21觀之,該條第三項謂除強制仲裁之事件外, 當事人在仲裁庭未於仲裁程序期限作成仲裁判斷,得逕行起訴或 聲請續行訴訟。其經當事人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程序視 為終結。就此觀之,仲裁庭如逾六個月或九個月未能做成仲裁判 斷,如無當事人將其爭議另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除仲裁 程序並不當然視為終結外,仲裁契約不因之失效,任一方當事人 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終止仲裁契約;換言之,仲裁程序仍得繼續 進行,仲裁庭仍負有做成判斷書之責任與義務,而其所作成之判 斷書,亦為有效之仲裁判斷。且觀81年台上字第2578號,亦採此 說,並謂當事人之一方雖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仲裁契約,然其 並無終止仲裁契約之原因,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故仲裁進行程序 如未於一定之期限內作成判斷,僅生當事人得逕行起訴,他造不 得主張防訴抗辯而已,並非原仲裁契約因此失效。 (參照書P.234-235) 該偉大法碩乙醫師的筆記的網址為http://http://www.drkao.com/mdhome/doctor/dcmain.htm 點選左框格中的政大法碩乙班,就會看到陳喚文仲裁法筆記全文。 然後關於仲裁保險的話請到http://home.pchome.com.tw/education/jhc21/new_page_11.htm 是老師的網頁。有很詳細的資料。 仲裁法的重點大致上如下: 仲裁的優點 仲裁的法源(要舉例) 仲裁實務須知 仲裁協議之書面方式--兼論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之有效性 仲裁程序 仲裁人有無訴訟豁免權 仲裁保險 請大家將就看看。 多個跟屎一樣。 -- 未來最舊小棧 Oldest Future Object █▇█˙通訊頻率 OfO.twbbs.org ◢▉◤ ◆來源座標 a4115.ts.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From : X.dorm9.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標題: [轉錄]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39:44 2002 ※ [本文轉錄自 896012XX 看板] 作者: ub (恥班真男人零參伍) 看板: 896012XX 標題: 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27:05 2002 幹,重點好像就是仲裁實務吧幹,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媽的那是要幹嘛, 不過我先PO一下去年考古題在課本上的解答, 課本上考古題之解答 一、何謂仲裁?何謂仲裁的替代方案(ADR)?後者有哪些種類? 答:(一)所謂仲裁係指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問題,當事人間可以 書面方式訂立協議,委由選定的仲裁人來加以判斷,並拘 束雙方當事人必須服從該仲裁人所為判斷的一種制度。又 得為判斷之「爭議」限於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基於該法律關 係所生之爭議始可,例如契約中有些技術性質之用語、貨 物交付時間的認定、建築設計的規格等等。換言之,仲裁 應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1.當事人書面合意。 2.放棄由法院判決之權利。 3.服從仲裁人所為之判斷。 (P.81-82) (二)所謂仲裁替代方案ADR 即是Alternative Disputies Re- solution之縮寫,亦即國際間為了彌補仲裁制度在程序上 迅速的不足而發展出來的制度。其強調同時兼具迅速及專 業之機能。ADR 是提供一個程序群,由當事人就案件之特 殊性質,任擇一種程序以進行調解、仲裁。 (P.10) (三)其種類如下: 1.和解 2.調解與調停 3.迷你法庭 4.法定強制仲裁 5.非拘束性之美國公共援助中心程序(CPR) 6.爭議審查委員會(DRB) 7.顧問(協調人)制度 8.技術性專家鑑定制度(TEAM) 9.情事變更之契約改定程序(ACP) 10.急迫性之仲裁人預審程序(PRP) (P.13-21) 二、何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得提起撤銷判斷之訴?有無時間限制? 答:(一)此參照仲裁法§40規定如下: 1.仲裁判斷有仲裁法§38條所規定,法院依職權駁回執行 裁定之原因。 2.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 效或已失效者。 3.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 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4.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5.仲裁人違反§15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 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 回者,不在此限。 6.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職務之違背,犯刑事上之 罪者。 7.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8.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 偽情事者。 9.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二)關於時間上的限制參照仲裁法§41第二項,謂: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 原因,並經釋明,並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 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P.107) 三、試述仲裁之法源。 答:1.國際公約 公約一詞依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係指依據國際法規範之國際 性書面合意;而包攝在單一或多數之法定文件之中者謂之。 國際公約一般區分為多邊及雙邊兩大類,對某一法域而言,若 多邊公約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則雙邊公約僅具有補充或遞補 的作用。 國際多邊公約規範契約關係者: A.1923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主要係規範仲裁協議與仲裁條 款所生之爭議。 B.1961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規範因契約衍生之國際貿易爭 端。 C.1965華盛頓公約:規範因契約所生之投資爭端。 例外: A.1958紐約公約: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 B.聯合國仲裁模範法: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特定法律關係所 生之爭議 2.內國立法 3.判例解釋 A.仲裁判例 實務上仲裁判例受仲裁人謹慎地奉行而生實質之拘束力,在 同一仲裁機構中,仲裁人多願加以參考,以避免作出相互矛 盾之判斷。同時,透過一連串的仲裁判例往往會形成一些仲 裁原則。而仲裁判例之刊行亦有助於判例之趨於一致,補救 仲裁制度無安全性、可預測性之缺點。 B.法院判例 法院判例係由長時間法院判決及其理由所組成,對各國不同 法制之比較及研究上,有不可磨滅之功效。 4.當事人之意思 做為國際仲裁最主要之法源而言,當事人之意思包含兩重意義: A.契約性 必須由當事人間合致之意思決定。 B.程序性 其決定具有推動程序開始及進行之效。當事人之意思必須明 示於仲裁條款獲仲裁協議中。 5.仲裁機構規則 當事人間之仲裁,適用仲裁機構所制訂之規則來解決之情形有 二:一為當事人間明示採擇,另一為當事人選定該仲裁機構時 便含默示之意思,由該機構之仲裁規則決斷。 6.仲裁人之約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仲裁所準據之程序法語實體法未決定,則可 依明示或默示之授權,委由仲裁人決定。一般而言,仲裁人多 傾向以國內法或標準之仲裁規則為準據。但有時為平衡當事人 雙方之利益,而自創出一套依循之規定,是為衡平仲裁。 (P.55-65) 四、甲、乙於民國87年12月24日訂立工程契約,內附仲裁條款,旋即 發生工程糾紛,提付仲裁,於88年01月30日組成仲裁庭,開始審 理,88年07月30日雙方同意延長三個月,88年11月01日乙以存證 信函通知甲終止仲裁協議,仲裁庭於88年11月02日做出仲裁判斷 書,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主張仲裁程序逾 時九個月未作出仲裁判斷,原仲裁協議失效。 請依據我國仲裁法討論此案例。 答:依照我國仲裁法§21觀之,該條第三項謂除強制仲裁之事件外, 當事人在仲裁庭未於仲裁程序期限作成仲裁判斷,得逕行起訴或 聲請續行訴訟。其經當事人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程序視 為終結。就此觀之,仲裁庭如逾六個月或九個月未能做成仲裁判 斷,如無當事人將其爭議另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除仲裁 程序並不當然視為終結外,仲裁契約不因之失效,任一方當事人 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終止仲裁契約;換言之,仲裁程序仍得繼續 進行,仲裁庭仍負有做成判斷書之責任與義務,而其所作成之判 斷書,亦為有效之仲裁判斷。且觀81年台上字第2578號,亦採此 說,並謂當事人之一方雖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仲裁契約,然其 並無終止仲裁契約之原因,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故仲裁進行程序 如未於一定之期限內作成判斷,僅生當事人得逕行起訴,他造不 得主張防訴抗辯而已,並非原仲裁契約因此失效。 (參照書P.234-235) 該偉大法碩乙醫師的筆記的網址為http://http://www.drkao.com/mdhome/doctor/dcmain.htm 點選左框格中的政大法碩乙班,就會看到陳喚文仲裁法筆記全文。 然後關於仲裁保險的話請到http://home.pchome.com.tw/education/jhc21/new_page_11.htm 是老師的網頁。有很詳細的資料。 仲裁法的重點大致上如下: 仲裁的優點 仲裁的法源(要舉例) 仲裁實務須知 仲裁協議之書面方式--兼論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之有效性 仲裁程序 仲裁人有無訴訟豁免權 仲裁保險 請大家將就看看。 多個跟屎一樣。 -- 未來最舊小棧 Oldest Future Object █▇█˙通訊頻率 OfO.twbbs.org ◢▉◤ ◆來源座標 a4115.ts.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From : X.dorm9.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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