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 [本文轉錄自 896012XX 看板]
作者: ub (恥班真男人零參伍) 看板: 896012XX
標題: 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27:05 2002
幹,重點好像就是仲裁實務吧幹,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媽的那是要幹嘛,
不過我先PO一下去年考古題在課本上的解答,
課本上考古題之解答
一、何謂仲裁?何謂仲裁的替代方案(ADR)?後者有哪些種類?
答:(一)所謂仲裁係指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問題,當事人間可以
書面方式訂立協議,委由選定的仲裁人來加以判斷,並拘
束雙方當事人必須服從該仲裁人所為判斷的一種制度。又
得為判斷之「爭議」限於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基於該法律關
係所生之爭議始可,例如契約中有些技術性質之用語、貨
物交付時間的認定、建築設計的規格等等。換言之,仲裁
應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1.當事人書面合意。
2.放棄由法院判決之權利。
3.服從仲裁人所為之判斷。
(P.81-82)
(二)所謂仲裁替代方案ADR 即是Alternative Disputies Re-
solution之縮寫,亦即國際間為了彌補仲裁制度在程序上
迅速的不足而發展出來的制度。其強調同時兼具迅速及專
業之機能。ADR 是提供一個程序群,由當事人就案件之特
殊性質,任擇一種程序以進行調解、仲裁。
(P.10)
(三)其種類如下:
1.和解
2.調解與調停
3.迷你法庭
4.法定強制仲裁
5.非拘束性之美國公共援助中心程序(CPR)
6.爭議審查委員會(DRB)
7.顧問(協調人)制度
8.技術性專家鑑定制度(TEAM)
9.情事變更之契約改定程序(ACP)
10.急迫性之仲裁人預審程序(PRP)
(P.13-21)
二、何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得提起撤銷判斷之訴?有無時間限制?
答:(一)此參照仲裁法§40規定如下:
1.仲裁判斷有仲裁法§38條所規定,法院依職權駁回執行
裁定之原因。
2.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
效或已失效者。
3.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
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4.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5.仲裁人違反§15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
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
回者,不在此限。
6.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職務之違背,犯刑事上之
罪者。
7.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8.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
偽情事者。
9.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二)關於時間上的限制參照仲裁法§41第二項,謂: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
原因,並經釋明,並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
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P.107)
三、試述仲裁之法源。
答:1.國際公約
公約一詞依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係指依據國際法規範之國際
性書面合意;而包攝在單一或多數之法定文件之中者謂之。
國際公約一般區分為多邊及雙邊兩大類,對某一法域而言,若
多邊公約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則雙邊公約僅具有補充或遞補
的作用。
國際多邊公約規範契約關係者:
A.1923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主要係規範仲裁協議與仲裁條
款所生之爭議。
B.1961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規範因契約衍生之國際貿易爭
端。
C.1965華盛頓公約:規範因契約所生之投資爭端。
例外:
A.1958紐約公約: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
B.聯合國仲裁模範法: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特定法律關係所
生之爭議
2.內國立法
3.判例解釋
A.仲裁判例
實務上仲裁判例受仲裁人謹慎地奉行而生實質之拘束力,在
同一仲裁機構中,仲裁人多願加以參考,以避免作出相互矛
盾之判斷。同時,透過一連串的仲裁判例往往會形成一些仲
裁原則。而仲裁判例之刊行亦有助於判例之趨於一致,補救
仲裁制度無安全性、可預測性之缺點。
B.法院判例
法院判例係由長時間法院判決及其理由所組成,對各國不同
法制之比較及研究上,有不可磨滅之功效。
4.當事人之意思
做為國際仲裁最主要之法源而言,當事人之意思包含兩重意義:
A.契約性
必須由當事人間合致之意思決定。
B.程序性
其決定具有推動程序開始及進行之效。當事人之意思必須明
示於仲裁條款獲仲裁協議中。
5.仲裁機構規則
當事人間之仲裁,適用仲裁機構所制訂之規則來解決之情形有
二:一為當事人間明示採擇,另一為當事人選定該仲裁機構時
便含默示之意思,由該機構之仲裁規則決斷。
6.仲裁人之約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仲裁所準據之程序法語實體法未決定,則可
依明示或默示之授權,委由仲裁人決定。一般而言,仲裁人多
傾向以國內法或標準之仲裁規則為準據。但有時為平衡當事人
雙方之利益,而自創出一套依循之規定,是為衡平仲裁。
(P.55-65)
四、甲、乙於民國87年12月24日訂立工程契約,內附仲裁條款,旋即
發生工程糾紛,提付仲裁,於88年01月30日組成仲裁庭,開始審
理,88年07月30日雙方同意延長三個月,88年11月01日乙以存證
信函通知甲終止仲裁協議,仲裁庭於88年11月02日做出仲裁判斷
書,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主張仲裁程序逾
時九個月未作出仲裁判斷,原仲裁協議失效。
請依據我國仲裁法討論此案例。
答:依照我國仲裁法§21觀之,該條第三項謂除強制仲裁之事件外,
當事人在仲裁庭未於仲裁程序期限作成仲裁判斷,得逕行起訴或
聲請續行訴訟。其經當事人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程序視
為終結。就此觀之,仲裁庭如逾六個月或九個月未能做成仲裁判
斷,如無當事人將其爭議另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除仲裁
程序並不當然視為終結外,仲裁契約不因之失效,任一方當事人
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終止仲裁契約;換言之,仲裁程序仍得繼續
進行,仲裁庭仍負有做成判斷書之責任與義務,而其所作成之判
斷書,亦為有效之仲裁判斷。且觀81年台上字第2578號,亦採此
說,並謂當事人之一方雖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仲裁契約,然其
並無終止仲裁契約之原因,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故仲裁進行程序
如未於一定之期限內作成判斷,僅生當事人得逕行起訴,他造不
得主張防訴抗辯而已,並非原仲裁契約因此失效。
(參照書P.234-235)
該偉大法碩乙醫師的筆記的網址為http://http://www.drkao.com/mdhome/doctor/dcmain.htm
點選左框格中的政大法碩乙班,就會看到陳喚文仲裁法筆記全文。
然後關於仲裁保險的話請到http://home.pchome.com.tw/education/jhc21/new_page_11.htm
是老師的網頁。有很詳細的資料。
仲裁法的重點大致上如下:
仲裁的優點
仲裁的法源(要舉例)
仲裁實務須知
仲裁協議之書面方式--兼論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之有效性
仲裁程序
仲裁人有無訴訟豁免權
仲裁保險
請大家將就看看。
多個跟屎一樣。
--
◢█◣▏◤█◣ ◆未來最舊小棧 Oldest Future Object
█●▇█▁˙█ ◆通訊頻率 OfO.twbbs.org
◥█◢▉◥█◤ ◆來源座標 a4115.ts.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From : X.dorm9.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標題: [轉錄]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39:44 2002
※ [本文轉錄自 896012XX 看板]
作者: ub (恥班真男人零參伍) 看板: 896012XX
標題: 請將就看一下關於仲裁法..
時間: Mon Jan 14 17:27:05 2002
幹,重點好像就是仲裁實務吧幹,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媽的那是要幹嘛,
不過我先PO一下去年考古題在課本上的解答,
課本上考古題之解答
一、何謂仲裁?何謂仲裁的替代方案(ADR)?後者有哪些種類?
答:(一)所謂仲裁係指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問題,當事人間可以
書面方式訂立協議,委由選定的仲裁人來加以判斷,並拘
束雙方當事人必須服從該仲裁人所為判斷的一種制度。又
得為判斷之「爭議」限於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基於該法律關
係所生之爭議始可,例如契約中有些技術性質之用語、貨
物交付時間的認定、建築設計的規格等等。換言之,仲裁
應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1.當事人書面合意。
2.放棄由法院判決之權利。
3.服從仲裁人所為之判斷。
(P.81-82)
(二)所謂仲裁替代方案ADR 即是Alternative Disputies Re-
solution之縮寫,亦即國際間為了彌補仲裁制度在程序上
迅速的不足而發展出來的制度。其強調同時兼具迅速及專
業之機能。ADR 是提供一個程序群,由當事人就案件之特
殊性質,任擇一種程序以進行調解、仲裁。
(P.10)
(三)其種類如下:
1.和解
2.調解與調停
3.迷你法庭
4.法定強制仲裁
5.非拘束性之美國公共援助中心程序(CPR)
6.爭議審查委員會(DRB)
7.顧問(協調人)制度
8.技術性專家鑑定制度(TEAM)
9.情事變更之契約改定程序(ACP)
10.急迫性之仲裁人預審程序(PRP)
(P.13-21)
二、何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得提起撤銷判斷之訴?有無時間限制?
答:(一)此參照仲裁法§40規定如下:
1.仲裁判斷有仲裁法§38條所規定,法院依職權駁回執行
裁定之原因。
2.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
效或已失效者。
3.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
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4.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
5.仲裁人違反§15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顯有偏頗或被
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
回者,不在此限。
6.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職務之違背,犯刑事上之
罪者。
7.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8.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
偽情事者。
9.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二)關於時間上的限制參照仲裁法§41第二項,謂: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
原因,並經釋明,並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
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但自仲裁判斷書作成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P.107)
三、試述仲裁之法源。
答:1.國際公約
公約一詞依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係指依據國際法規範之國際
性書面合意;而包攝在單一或多數之法定文件之中者謂之。
國際公約一般區分為多邊及雙邊兩大類,對某一法域而言,若
多邊公約扮演一個主要的角色,則雙邊公約僅具有補充或遞補
的作用。
國際多邊公約規範契約關係者:
A.1923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主要係規範仲裁協議與仲裁條
款所生之爭議。
B.1961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規範因契約衍生之國際貿易爭
端。
C.1965華盛頓公約:規範因契約所生之投資爭端。
例外:
A.1958紐約公約: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
B.聯合國仲裁模範法:適用於契約或非契約之特定法律關係所
生之爭議
2.內國立法
3.判例解釋
A.仲裁判例
實務上仲裁判例受仲裁人謹慎地奉行而生實質之拘束力,在
同一仲裁機構中,仲裁人多願加以參考,以避免作出相互矛
盾之判斷。同時,透過一連串的仲裁判例往往會形成一些仲
裁原則。而仲裁判例之刊行亦有助於判例之趨於一致,補救
仲裁制度無安全性、可預測性之缺點。
B.法院判例
法院判例係由長時間法院判決及其理由所組成,對各國不同
法制之比較及研究上,有不可磨滅之功效。
4.當事人之意思
做為國際仲裁最主要之法源而言,當事人之意思包含兩重意義:
A.契約性
必須由當事人間合致之意思決定。
B.程序性
其決定具有推動程序開始及進行之效。當事人之意思必須明
示於仲裁條款獲仲裁協議中。
5.仲裁機構規則
當事人間之仲裁,適用仲裁機構所制訂之規則來解決之情形有
二:一為當事人間明示採擇,另一為當事人選定該仲裁機構時
便含默示之意思,由該機構之仲裁規則決斷。
6.仲裁人之約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仲裁所準據之程序法語實體法未決定,則可
依明示或默示之授權,委由仲裁人決定。一般而言,仲裁人多
傾向以國內法或標準之仲裁規則為準據。但有時為平衡當事人
雙方之利益,而自創出一套依循之規定,是為衡平仲裁。
(P.55-65)
四、甲、乙於民國87年12月24日訂立工程契約,內附仲裁條款,旋即
發生工程糾紛,提付仲裁,於88年01月30日組成仲裁庭,開始審
理,88年07月30日雙方同意延長三個月,88年11月01日乙以存證
信函通知甲終止仲裁協議,仲裁庭於88年11月02日做出仲裁判斷
書,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主張仲裁程序逾
時九個月未作出仲裁判斷,原仲裁協議失效。
請依據我國仲裁法討論此案例。
答:依照我國仲裁法§21觀之,該條第三項謂除強制仲裁之事件外,
當事人在仲裁庭未於仲裁程序期限作成仲裁判斷,得逕行起訴或
聲請續行訴訟。其經當事人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程序視
為終結。就此觀之,仲裁庭如逾六個月或九個月未能做成仲裁判
斷,如無當事人將其爭議另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除仲裁
程序並不當然視為終結外,仲裁契約不因之失效,任一方當事人
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終止仲裁契約;換言之,仲裁程序仍得繼續
進行,仲裁庭仍負有做成判斷書之責任與義務,而其所作成之判
斷書,亦為有效之仲裁判斷。且觀81年台上字第2578號,亦採此
說,並謂當事人之一方雖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仲裁契約,然其
並無終止仲裁契約之原因,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故仲裁進行程序
如未於一定之期限內作成判斷,僅生當事人得逕行起訴,他造不
得主張防訴抗辯而已,並非原仲裁契約因此失效。
(參照書P.234-235)
該偉大法碩乙醫師的筆記的網址為http://http://www.drkao.com/mdhome/doctor/dcmain.htm
點選左框格中的政大法碩乙班,就會看到陳喚文仲裁法筆記全文。
然後關於仲裁保險的話請到http://home.pchome.com.tw/education/jhc21/new_page_11.htm
是老師的網頁。有很詳細的資料。
仲裁法的重點大致上如下:
仲裁的優點
仲裁的法源(要舉例)
仲裁實務須知
仲裁協議之書面方式--兼論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之有效性
仲裁程序
仲裁人有無訴訟豁免權
仲裁保險
請大家將就看看。
多個跟屎一樣。
--
◢█◣▏◤█◣ ◆未來最舊小棧 Oldest Future Object
█●▇█▁˙█ ◆通訊頻率 OfO.twbbs.org
◥█◢▉◥█◤ ◆來源座標 a4115.ts.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From : X.dorm9.nccu.edu.tw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info
因文章內容過長,因此無法取得中間部份內容。您可以登入 https://term.ptt.cc/ 查看完整內容。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