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畢委] 針對畢委會魔術師費用遺失當事人聲明稿

看板NCCU作者 (NTUIB_PTT)時間12年前 (2012/06/20 06:02), 編輯推噓1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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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poun (咖咖馬)》之銘言: : : 首先先對於這麼晚才出來回應和道歉表示抱歉也請大家聽我解釋,由於金錢項目太多(共 : 15項)、經手人太多(財務長、本人、老師、最後由各組組長分別接下各自款項),放 : 置地點經多次變更(帳戶、財務長包包、四維堂、我的包包、我的宿舍(東西沒有取出還 : 是在包包)、職涯中心桌上、老師的櫃子裡、老師的桌子),目前依然很難釐清金錢的去 : 向和細節,所以很難確定責任歸屬問題,所以不能確定到底錢是在哪一個環節丟掉的, ^^^^^^^^^^^^^^^^^^ : 但是錢丟了就是丟了,還是必須有人負責,身為代理人的我難辭其咎。 : 關於接交金錢時各項疏失使項目數量無法確認導致遺失魔術師表演費用一萬元整,我深感 : 抱歉,並願意負責,但是我願意以生命發誓我並沒有竊取畢委會一分一毛,也依然對於一 : 萬元的下落百思不解,但是基於做錯事要負責,我在跟家人溝通後,已準備好一萬元整現 : 金,等候畢委會的決議我是應該要負擔全額或是和財務長對分或是其他分配方式。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9.138.87 : : 先謝謝同學教學,其實向來畢委會議都是畢委有話直說,大家就事論事,並沒有黑臉白臉問題 : ,且經常砲聲隆隆,不過我的意思是,如果大家最後的決議是要我們賠償那當然是我們就會賠償 : ,其實在當初決議前我已有跟總召表示過,如果責任在我那我願意賠錢,但是問題癥結點在於 : 到底錢是不是被我弄丟的如果其實不是我的問題,或是主要不是我的問題,那叫我掏出一萬 : 塊也是不甚合理,畢竟這一萬塊沒有進了我的口袋,不過結論是如果最後的決議是我要賠錢, ^^^^^^^^^^^^^^^^^^^^^^^^^^^^ : 那不管我有多委屈或是覺得很衰,我都還是會支付這筆款項,就像大家舉小學班費的例子 : 一樣,雖然不是我拿得但是我弄丟了所以我要支付,另外回答lkjhvcxz2002同學的問題, : 我是希望這件事可以被仔細分析和分責,才能決定我要賠償多少,所以恐怕無法使用同學 : 您的方案,不知有否解答同學問題 學妹你好,我同情妳的處境,也佩服你願意承擔的勇氣,甚至我也不反對河蟹 畢竟那是你們畢業生的決定,而我是一個不相干的研究生 但我覺得有些觀念是需要被釐清的 竊盜的人要就竊盜行為負法律責任 保管的人要就保全財物負保管責任,這是兩回事,兩回事阿 這不是錢有沒有進到你口袋的問題 找到偷竊的人你可以要求他返還不當利得 但保管人就有保管義務,財物遺失要負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誰是保管人,要看畢委會職權劃分,不是看誰倒楣經手這筆錢 如果只有財務長負責財物保管,那就是財務長要負全責,給路人甲代理也是他的責任 財務長可以去向代理人求償,但他必須對畢委會負責 不過既然同學你是財務副主委,那恐怕就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再來就是你們做事的方法處處透露出對財委這項工作不夠用心、尊重 點交不曉得金額、連包數都不曉得 事後在FB說明還是不曉得 "大約二十幾到三十萬...項目有點多大約十六項" (事實是十五包) 天阿敢放心讓你們管錢我真不知該說是勇敢還是愚蠢 過程中因為要幫助主持人潤稿、協助場控,所以其他同學去代拿 潤稿、場控都不是財委主要工作,保管財物才是 這裡我只看到本末倒置和便宜行事的工作態度 最後,我想重申 釐清錢是怎麼弄丟、被誰拿/偷走了固然重要 但身為保管人就有保管責任,不是錢沒進口袋就沒有責任 這跟偷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兩回事 當初接下這份工作時就應有這份自覺 而學妹這方面顯然認知不足 至於畢委會要免除其責任或追究責任那是畢委會的事 不甘權利受損/同情財委辛勞的同學就去運作要求畢委改變 反正代議政治就是這麼一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9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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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學長還是學姐?指教,我很清楚我在處理過程中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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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完全沒有要卸責的意思,只是我也想要搞清楚錢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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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活財副主委的身分很弔詭是編列在畢委活動長和財務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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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我是不碰財務狀況只監督,畢舞是特殊狀況才協助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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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為我不夠用心導致事情發生,我絕對不會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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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責任歸屬問題是只賠償要怎麼分成,並不是說把責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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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在某一人身上,是我是絕對會負責的,目前還需等週五會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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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出來,做出更詳細的釐清才能向各位同學報告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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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學長(姐?)說得沒錯我完全沒有盡到保管義務這和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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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的沒關係,因為我是保管人,所以我會負責,很抱歉說明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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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我的觀念的確不夠清楚,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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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分成學長我就要幫學妹說話了 當事人想必已做好全賠的心理準備 但不是全賠才符合公平正義 就像醫療過失刑事責任得否限縮、賠償是否設有上限,這都是一種價值取捨的判斷 如果責任要醫生全扛,導致未來沒有醫生要到急重症執業 這也非國家社會之福 (我好像在置入性行銷某觀點XD) 當然全不賠也不妥有造成道德危機之虞,變相鼓勵同學草率行事 本案考量財委的付出、整體負擔能力和畢委會推舉該同學擔任該職務也有責任 我會建議畢委會跟財務組同學各負擔一半 監督人副財委、保管人財務長再各自負擔一半(5000/2500/2500) 以上是我個人鍵盤主觀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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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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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理性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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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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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分攤比例可再詳細斟酌過失情結輕重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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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uFR-eU (N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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