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 總圖B1的位子

看板NCCU作者 (Dilemma)時間12年前 (2011/11/03 22:14), 編輯推噓41(41040)
留言81則, 2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一直習於在總圖B1讀書 然而最近每次要讀書的時候,都已經劃完位子了。 走到位子才發現又被別人坐走,而且還不是一兩次。 而我發現其實也有很多人也跟我一樣"必須"走回來換位子 只是基於要求別人換位子也是件麻煩的事情 可是,今日就當我正要走向我劃的座位, 發現又有人了,正準備要走, 就看著他拿著她的包包,留下了兩本書佔位 然後直接刷離開就走了(應該是要刷暫離) 別無他法我又走去換位子 只是讓我很不解的是 "佔位子"這件事情是在B1可以被允許?? 尤其又當這位女士我想超過2h沒回來????? 難道只能悶不吭聲地接受這個狀況?位子被佔走就只好自己去換? 還有,基於很多人還是不知道正確劃位、暫離、離開等使用規則 我還是很支持大一新生要去聽介紹。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63

11/03 22:15, , 1F
也常遇過 後來只好先選位子再去刷...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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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2:16, , 2F
你可以跟工讀生說 他會幫你處理 不要讓自己這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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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位的人也會得到該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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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2:18, , 4F
不是可以刷卡嗎.. 連這也要放東西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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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2:28, , 5F
我都把這種人的東西丟到出入口的推車上 或跟工讀生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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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跟工讀生說,他們會幫你處理的,佔位的直接把他的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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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工讀生說他就會幫你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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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清掉就好,人不用太好。有人沒劃位就坐在位子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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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工讀生去叫他們換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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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2:58, , 10F
不是把東西輕掉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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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3:08, , 11F
不要縱容這種人 扔在地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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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請工讀生清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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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把它的書推到旁邊 或是請工讀生清掉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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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別無他法 方法很多 看你自己怎麼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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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00:31, , 15F
超討厭不劃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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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00:48, , 16F
以前在總圖念書時常遇到,最近這個情況會更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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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00:49, , 17F
請工讀生處理應該是最適當的,不然他在位上直接說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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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跟工讀生講 他會幫你把東西都清掉拿到他的位子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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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遇到這種事情 這方法可能是最不容易起衝突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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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2:08, , 20F
真的很常遇到這種情況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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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2:51, , 21F
曾遇到連3個位子都有東西 最後只好請管理員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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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3:16, , 22F
有時候工讀生很懶也是令人深感無奈,還有有的人真的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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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我素從不刷位子,回來發現被趕還會去嗆有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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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請有點自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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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丟地上蠻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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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可否認佔位子行為不好,直接請工讀書清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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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須說我覺得政大刷位子系統真的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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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4:39, , 28F
台大的方式是刷條碼,系統速度也較快,門口也管比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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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東西叫做比例原則 直接動人家東西有毀損+侵占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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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他欠你錢你對他也只有請求權 沒有直接資格動人家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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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是佔位....如果是貴重物品你亂動人家可以直接對你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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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打錯了 應該是"沒有資格直接動人家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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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9:02, , 33F
沒那麼容易 毀損需要有故意行為 侵佔需要為不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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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不屬於自己座位上的物品 以遺失物處理是符合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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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1:34, , 35F
O0OO的法律知識還有補充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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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神來一筆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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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2:50, , 37F
把別人的東西丟地上 絕對是故意行為 一旦物品受損絕對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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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3:11, , 38F
至於侵占 如果物主把東西放在你劃位的座位上 你可以把東西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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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邊放 但是如果你把它拿到別人不知道的地方 也沒告知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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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符合侵占要件 易持有為所有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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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說比例原則 是指物主放東西在你桌上 侵犯到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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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請求排除 但是把人家的東西丟在地上造成損壞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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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排除的和平手段? 呵呵 去問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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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可以當遺失物放到推車上給人認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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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自己劃好的位上面有東西 當成有人忘了帶走還算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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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方法是拿到櫃檯失物招領 至於拿到其他地方或丟地上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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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保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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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其他地方會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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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丟地上毀損 不會很難舉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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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主張它是無主物 要不然未告知物主就移動 當然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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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路邊停機車 如果移動別人的車不告知 會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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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如果你把它移到物主不知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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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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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物品遺失或毀損 也欠缺犯罪故意 應該是適用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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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那如果移動到櫃台會不一樣嗎 有請O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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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到櫃檯當然就能主張你沒有所謂的不法取得 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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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 "不知道的地方"如何去定義 又 此行構成毀損or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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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毀損或侵占之意 根本欠缺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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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無需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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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可能大家沒感覺 假如人家的鉛筆盒裡有放金條呢?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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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在座位下 人家怎麼知道你等一下是不是想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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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人會預見鉛筆盒裡有金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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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只要移開他人所有物 就是有犯罪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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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把鉛筆盒換成筆電包 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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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我好像聽過"微罪不舉"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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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一時不爽 不只是亂扔 還把東西藏起來事後裝不知道 那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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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罪肯定是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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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有判決說損毀一張白紙不成罪的 好像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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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O大可能想治亂世用重典吧 才把刑法的判斷標準如此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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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你沒有把東西拿出圖書館 侵占罪不容易成立 但把東西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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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造成損害 刑法毀損成立的機會可就大了 除非你能主張它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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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移動下無可避免的人為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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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0:18, , 73F
感覺好可怕 連弄髒別人東西都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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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1:11, , 74F
太可怕啦太可怕啦太可怕啦太可怕啦太可怕啦太可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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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2:13, , 75F
我怎麼覺得後來討論就跳針了 阿就請工讀生丟在推車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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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2:14, , 76F
而且他自己的物品被擺在集體保管的地方 遺失恕不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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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03, , 77F
除有移置行為+毀損結果 告訴人還需要舉證這兩者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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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03, , 78F
否則要告當然還是可以告 只是可能被檢察官唸了一頓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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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05, , 79F
過一陣子收到的是不起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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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07, , 80F
還有關於未清償的債權 可以查閱民法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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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22:32, , 81F
O大的見解有問題 刑案沒那麼好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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