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小事] 偷車賊!!!!(學生會長回應)
我是學生會長 歷史三 林家興
在此說明一下目前我掌握到的狀況與看法,及對原PO的一點回應:
文章當天PO出來時我有請權益部長林威呈去處理,與校警隊溝通
表達"請給同學積極的處理"的意見 並觀察後續結果
但第二篇文出來後我們發現校警隊與原PO的互動及接觸似乎蠻不愉快的
處理的校警同理心不夠(我指吼北京參訪那位,讓我非常生氣,另一位負責幫忙調
監視器的校警辛苦了)
原PO的訴求可能礙於法律與校內規定無法被第一時間滿足,又受到態度不佳的對待
所以非常生氣將自己的感受與經過po上。
這件事除了學生會權益部之外 也有一些卸任與新當選議員關注
包括發起連署粉絲團的同學。
今天權益部長林威呈已和發起連署的其中一位同學共同拜訪了校警隊蕭隊長
瞭解來龍去脈。
我也已和蕭隊長通過電話表達我的想法,也和幾位學代與發起連署的同學
交換過意見,討論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詳細在文末會提,這邊先開始進入回應
※ 引述《jenniferyang (POI POI)》之銘言:
: 後續發展就是呢
: 我朋友幫我把文章轉到學生會
: 希望他們能夠有所行動,
: 至少關切一下學校對這件事情的反應,
文章出現在NCCU時就已請權益部處理了,
後來該同學轉到NCCUSA板時我們也有回應在處理當中。
: 然後我就接到校警的電話,
: 一天四通,還不包括打電話到我系辦要求我們助教打給我的在內,
這邊據校警隊說打了十幾通,不過原PO可能都沒接到
: 我原本想說大概是掌握到可疑人士的線索之類的好消息
: 不然至少也是他們有再進一步了解,加強巡邏,
: 或是已經提供警方錄影帶之類的客套話
: 非常驚訝地
: 校警打來是想警告我,
: 我所po的照片已經嚴重違反規定,
: 要求我立刻刪除!
我想這邊學校也許有很多理由 但其中一點很重要:是為了要保護同學
監視錄影這個東西是有公權力的人員才能調閱
擅自挪用做他途會害原PO陷入被告的危險
: 至於是什麼規定呢,
: 他模模糊糊說了是「我們的規定」
這一點我認為是校警隊的錯
沒有跟同學解釋清楚,
讓同學感受到被威脅。
: 他提供的理由是
: 如果我po上網的人出面向我提告,
: 說他其實只是嫌我停在那裡擋路,
: 想要移開我的車子,
: 根本沒有偷我的車,
: 那我就觸法了,拍下照片的學校也會有連帶關係
以上這段是沒錯的。
: 除此之外,
: 他還厲聲指責我說,
: 監視錄影機畫面是學校的智慧財產,
: 我這樣的行為和偷車賊有什麼兩樣?
申請錄影是OK的
事實上校警隊已經為同學們簡化了申請程序
原本這個是還要系主任簽的 校警隊現在都讓同學直接自己簽就可
我以前東西掉了去調畫面 也是當場簽就可以看
原PO第一次去只是看畫面還沒有申請 這樣擅自趁校警離開時
截圖 以現行法規來說的確有觸法可能
: 最後,他威脅我說,
: 如果我不立刻刪除,
: 他會向上陳報到校長室、學務處、教務處吧啦吧啦吧喇
: 對我提出懲處。
這邊我認為也是校警隊的問題居大
學校的確是有很多規定 我想校警在說明的時候也許都是要勸導同學
但同學丟了車急都急死了 校警不積極幫忙還說可能懲處
我想語氣和內容都讓同學非常生氣吧
這個狀況很容易產生誤解
我之前處理過類似和行政人員糾紛也是如此
雙方價值觀差異和同理心不夠 很容易使同學與行政人員產生衝突
: 話語之間,還不小心說溜嘴,
: 說警方到目前為止,
: 我報案後一週
: 並已將六台監視錄影機拍到嫌犯偷車過程畫面所有time code
: 洋洋灑灑做了一個完整的表格一併呈上後的一週過後,
: 還沒有來學校調閱監視錄影帶。
據我今天的溝通以及閱讀校警隊的報告書(權益部長有PO)得知
校警隊表示其實隔天下午警察就來拿走畫面了
目前在比對警方的監視系統有沒有拍到同一個人
: 而照學校的規定,
: 監視錄影帶資料再一週後就會銷燬。
: 掛掉電話後,
: 我想了很久,
: 首先,我以為監視錄影機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學生安全,
: 我報了案,花了一整晚時間看到眼睛都要爛掉,終於查出竊賊整個犯案經過,
: 被拍攝下來的所有影片內容和逃亡路線,
: 我申請使用監視錄影帶
: (帶著三聯單)校警隊長不核准
這邊不核准的理由可否麻煩請同學說詳細一點
校警隊似乎沒有很清楚跟我談到這個
: 我請警察調閱,並附上我都幫他看好的幾分幾秒竊賊從畫面哪裡出現,
: 他們也不去調閱,
: 眼看著資料畫面都要到刪除期限了,
前面有提過權益部長PO出的文有提到
隔天警察就帶畫面回去調查了
: 我拍下了其中一張,
: 只要求有印象的同學、板友們幫我留意一下
: 然後我就接到了原來我跟竊賊沒什麼兩樣應該被校規懲處的電話,
: 一天四通,
: 為什麼這麼有時間打給我催逼我刪照片,沒時間幫我找找車子?
我瞭解同學很心急 但不對的事(擅自拍並PO影像)並不會因此變成對的
據報告書指出 校警陪同學看了三個多小時 也幫忙想疑犯可能的路線
與找死角 我想應該不是完全沒有幫同學找車的`
: 再來,如果所謂的「我們的規定」
: 是有問題的規定,
: 我們是不是可以一起想辦法來調整規定,
這點同學說的沒錯
目前已經有學生議員與權益部在討論之後如何修改這個小內規
它不需通過總務會議審 所以應該很快
之後也歡迎同學向學生會提出如何修改給我們做參考:)
: 而不是真正有需要的學生,都不能得到監視畫面,
: 試問我一個人知道竊賊長怎樣到底是有什麼用?
: 學生會在這其中到底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 學生會到底是為學生發聲的團體,
: 還是為學校行政官僚體系查辦學生網路言論的紅衛兵?
這一點,身為十一屆政大學生會會長,雖然已快卸任了
我還是想藉此機會表達我對學生會到底扮演怎麼樣的角色的看法
為同學發聲是我們應該做的 但這並不代表說是一味地幫學生說話或是去敵視學校
我可以瞭解現在政大的氣氛普遍同學都不信任校方或行政人員
認為他們官僚、河蟹、不重視學生etc
對,沒錯!
但那畢竟是少部份人。
這就像銀魂說的 就算技安做了一件好事也不會受到稱讚 一樣的道理
學生會處理的是學生自治 學生權益要爭取
但很多時候如果學生會或學生自己自己有不理解的地方或帶有情緒
導致出現在公開場域的一些敘述與言論跟事實可能不太相符時
我認為 學生會也應該要勇敢的講出自己的看法與檢討自己 不要害怕被砲
我們花時間去調查 去追問 去監督 去抗爭
要還給政大同學的事情是真相與對的事
學生會可能不是當事人 但卻是最能在旁觀觀點瞭解全面情況的人
不是說這樣似乎學生會很專業傲慢 而是我認為學生會應該根據調查之後
再來跟學生報告最完整的情況
敢問各位政大人:大家希望學生會給你們的是正確,還是政治正確?
要喊學生會一定會奮不顧身衝在最前面帶頭與學校抗爭這種話學生也許很愛聽
我剛開始也是這個路線的,但經歷一年的歷練與和歷屆擔任會長的學長姐請益後
其實我瞭解到的是抗爭的手段與時代已經比較是過去式了
現在體制內有很多管道與機制可以處理這種事情。學校其實也都願意聽。
就像發起連署的同學說的,如果有更多同學關心,更多學代關心
其實我們是可以給學校很大壓力去解決這些事情。而不是直接就好吧我們上街頭。
我知道這樣比較不痛快,但這樣對政大學生與政大我相信是最好的方式。
另外我也不鼓勵許多同學認為體制內都沒用反正都會被河蟹直接找記者比較快。
其實這是很衝動很不妥當的作法,洪老師那件事讓大家都知道媒體會怎麼亂寫。
找記者真的可以伸張正義嗎?還是引出更多糾紛與衝突?
我是持保留的態度。再說如果體制內有管道,學校也願意跟你談,為什麼不做?
找媒體應該是忍無可忍學校無法無天違法亂紀人狗共憤時的最後手段
動不動就說要找媒體,其實久了學校也就習慣了、不怕了。找媒體還能有用嗎?
學生會一定會為學生發聲,但請不要把它想像成"麻吉!一定乎你挺到底!!麻吉!!"
進學生會是希望能夠幫同學爭取權益,學生會要看清楚今天事情到底是怎麼發展,
不是盲目的挺學生或是為學校政策辨護,什麼事是對政大學生有益的我們就會去表達給
政大學生、做給政大學生,但可能不一定是各位政大人想要的形式。
被說紅衛兵真的讓我蠻難過的。
: 最後,有一件事我本來不想說,
: 但所有事情加在一起更讓我覺得心寒。
: 在事發當天,
: 我停車兩小時回來後發現車子不見,
: 我立刻去向校警隊說明並要求看監視錄影帶,
: 那天適逢北京大學參訪,
: 我在警衛室等了又等,
: 忍不住問到底何時可以看錄影帶,
: 卻換來了一聲不耐的怒吼
: 「今天北京大學來參訪,我們很忙,你那個事情又不急!晚點再來好不好?」
這點我可以瞭解你的感覺
之前對岸校長來參訪封掉四維堂洗手間我一樣是寫了篇罵學校為共匪犧牲學生權益的
東西在門口。先不提
其實偷車賊這整件事裡是這一點最讓我生氣。
代表校警隊做事的優先順序是把學生放在比較後面的
再來就是校警隊的該位同仁可能EQ與臨變處理很糟糕
就算真的很忙也應該委婉表達不便,而不是對學生說出這種話
之前文章裡提過政大有許多行政人員還是官僚心態,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為同學
服務的人,這一點在各處室都看得到,所以學生普遍不信任學校要怪誰?
其實還是學校自己。之後學生會會定期舉行行政人員評鑑,讓學校徹底
認清個事實,也讓同學有發聲並改變的管道,不是G完就算了。
: 我摸摸鼻子等到北京大學參訪團離開後才又回來看。
: 事後我才知道,其實我去警衛室的那個時候,竊賊還正在校園的角落,
: 和他的同夥一起想辦法剪掉我腳踏車上的大鎖。
: 還記得那通電話中,
: 校警隊長揶揄我說,你已經是大學生了,怎麼還會犯這樣的錯。
我知道校警隊長是比較豪爽一點,但這樣沒有顧慮到同學的感受仍非常不妥
今天電話裡有和隊長提醒這一點。
之後的解決方法主要兩件事
一是現在:
希望能請當事人、校警隊、學生會及議會代表、總務長or總務處的人一起開個協調會
首先不排除請校警隊向當事人道歉about語氣跟處理心態,也請當事人詳細瞭解
學校處理的方式與流程,如果有其他想法就當面溝通與表達交流。其實在網路上
文來文去實在不容易將事情弄清楚又易引戰。
二是未來:
當場討論將來如何簡化此類事情之申請影帶流程與處理SOP並修改內規使其能盡快上路。
讓這種事不要再發生。
學生會的確不是協調會,但如果協調是爭取學生權益有用的方式
我很願意先坐下來跟學校好好講,講不聽咱們還有Plan B、Plan C嘛,是不?
第十一屆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長 歷史三 林家興 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5.114
→
05/24 03:21, , 1F
05/24 03:21, 1F
→
05/24 03:22, , 2F
05/24 03:22, 2F
→
05/24 03:22, , 3F
05/24 03:22, 3F
→
05/24 03:22, , 4F
05/24 03:22, 4F
推
05/24 09:07, , 5F
05/24 09:07, 5F
→
05/24 09:40, , 6F
05/24 09:40, 6F
→
05/24 11:00, , 7F
05/24 11:00, 7F
推
05/24 11:03, , 8F
05/24 11:03, 8F
→
05/24 11:04, , 9F
05/24 11:04, 9F
→
05/24 11:05, , 10F
05/24 11:05, 10F
→
05/24 11:06, , 11F
05/24 11:06, 11F
→
05/24 11:07, , 12F
05/24 11:07, 12F
→
05/24 11:07, , 13F
05/24 11:07, 13F
推
05/24 11:26, , 14F
05/24 11:26, 14F
→
05/24 11:26, , 15F
05/24 11:26, 15F
→
05/24 11:27, , 16F
05/24 11:27, 16F
推
05/24 11:45, , 17F
05/24 11:45, 17F
→
05/24 11:47, , 18F
05/24 11:47, 18F
→
05/24 11:48, , 19F
05/24 11:48, 19F
→
05/24 11:49, , 20F
05/24 11:49, 20F
→
05/24 11:50, , 21F
05/24 11:50, 21F
推
05/24 11:59, , 22F
05/24 11:59, 22F
推
05/24 13:09, , 23F
05/24 13:09, 23F
→
05/24 13:11, , 24F
05/24 13:11, 24F
→
05/24 13:12, , 25F
05/24 13:12, 25F
→
05/24 13:12, , 26F
05/24 13:12, 26F
→
05/24 13:13, , 27F
05/24 13:13, 27F
→
05/24 13:14, , 28F
05/24 13:14, 28F
→
05/24 13:15, , 29F
05/24 13:15, 29F
推
05/24 14:02, , 30F
05/24 14:02, 30F
→
05/24 14:02, , 31F
05/24 14:02, 31F
→
05/24 14:02, , 32F
05/24 14:02, 32F
推
05/24 14:11, , 33F
05/24 14:11, 33F
推
05/24 14:50, , 34F
05/24 14:50, 34F
→
05/24 14:51, , 35F
05/24 14:51, 35F
推
05/24 15:43, , 36F
05/24 15:43, 36F
推
05/24 16:19, , 37F
05/24 16:19, 37F
→
05/24 16:19, , 38F
05/24 16:19, 38F
推
05/24 16:57, , 39F
05/24 16:57, 39F
→
05/24 17:11, , 40F
05/24 17:11, 40F
→
05/24 17:11, , 41F
05/24 17:11, 41F
→
05/24 17:12, , 42F
05/24 17:12, 42F
→
05/24 17:12, , 43F
05/24 17:12, 43F
推
05/24 17:37, , 44F
05/24 17:37, 44F
→
05/24 17:38, , 45F
05/24 17:38, 45F
→
05/24 17:38, , 46F
05/24 17:38, 46F
→
05/24 17:39, , 47F
05/24 17:39, 47F
推
05/24 17:39, , 48F
05/24 17:39, 48F
→
05/24 17:40, , 49F
05/24 17:40, 49F
→
05/24 17:40, , 50F
05/24 17:40, 50F
推
05/24 17:45, , 51F
05/24 17:45, 51F
→
05/24 17:45, , 52F
05/24 17:45, 52F
推
05/24 17:48, , 53F
05/24 17:48, 53F
→
05/24 17:48, , 54F
05/24 17:48, 54F
推
05/24 18:05, , 55F
05/24 18:05, 55F
推
05/24 23:19, , 56F
05/24 23:19, 56F
推
05/25 08:34, , 57F
05/25 08:34, 57F
推
05/25 09:01, , 58F
05/25 09:01, 58F
→
05/25 09:06, , 59F
05/25 09:06, 59F
推
05/25 11:12, , 60F
05/25 11:12, 60F
推
05/26 01:42, , 61F
05/26 01:42, 6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