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舉] 違規事項處理公告
我想稍微闡述一下該文章的產生原因。
而且,該篇文章對於選委會與孫議員參選人間沒有任何拘束力。
本人並非權責機關,因此沒有窮盡調查證據之權利,自然無法完整得知事實,
也就是因為從前面幾篇回文讓我了解似乎選委會「亦無法得知完整事實」,
也就是根據此點,我才會認為,該處分應該是無效的。當然,待選委會查明事實後,
另為處分,亦無不可。
至於壹、與貳、的論述,僅僅是個人在尋求
將一些概念與學生會的價值作去權衡後,如何適用的問題。
這邊著實不易理解,待日後在與各位討論。
以下僅列幾點:
1.不一定要用學生會=政府組織的角度出發去思考整個問題
2.對於學生權利義務關係的說明應該力求「非法律用語化」
3.減少抽象法律概念的闡述,直接將已經具體化經涵攝的事實作說明
-------------------
※ 引述《JHROC (Jason Huang)》之銘言:
: 第十屆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 法學院議員、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召委 黃鈞彥
: 壹、對學生權利之不利益處分時,所應具備之條件
: 本案涉及,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議會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
: 選委會),對文學院參選人孫杰作出剝奪其財產權(三分之一之參選保證金:新台幣
: 壹佰陸拾伍元)之處分。此種處分,是屬於對學生會員所擁有之財產權支配之剝奪,
: 除非在本會組織章程、法律、辦法中,有以一般日常生活語言之方式描述之何種行
: 為構成前述規範之違反外,否則不得處分之。又,除前述所要求之「構成要件明確性
: 」之外,於達成規範目的之處分手段之選擇,在規範目的正當之前提下,其所使用之
: 手段,自然需要是「合理適當」且「合理有效」的,這樣才不會違背比例原則之要
: 求。
: 貳、如何認定事實
: 對學生之權利為不利益之處分,應踐行縝密且充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方足生作成不利
: 益處分之心證。尤其,涉及學生權利之不利益處分,就心證之產生,亦應該充分說明
: 理由並揭露,使當事人得以知悉,以便其進一步提起救濟。
: 此處所提及之證據調查程序,於學生自治團體中,嚴格要求證據調查程序須依法定證
: 據方法,在於本會法規尚無明文之前,應屬不可行。故,就證據調查程序之方法,應
: 以「社會上之經驗法則」為準。所謂,「社會上之經驗法則」,舉例而言之,其一例
: ,即「如果我們要還原真相,必定需要至事實發生之現場以及其可以得之作為證據之
: 物做仔細的調查」,如於本案中,所謂「事實發生之現場」,可能是該版上的發言歷
: 史紀錄,可作為證據之物,可能是版主間平常的職務內容分配表、更換版標的程序表
: 等…;其二例,「如果我們要了解一個人的言詞之真偽,最好之方法即請相關人士至
: 本會會辦進行說明,由其言語表情、身體動靜觀察,自然可得其言詞之可信賴性」。
: 一例、二例所舉,僅是為了就空泛的概念名詞作說明,方法手段之採用,自然不局限
: 於此處所舉之例。只要證據之調查方法,「合理」、「符合經驗法則」、「不違背善
: 良風俗」,即為適當、有效之方法選擇。
: 參、結論
: 本案所涉及之處分,關乎學生權利甚鉅(如壹、述),又其處分之產生,亦應該踐行相
: 當之程序(如貳、述)。若未踐行相當之程序,即對學生施以不利益之處分,實與學生
: 團體自治之精神有違,違背學生團體自治精神之該不利益之處分,應為自始、當然且
: 確定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88.14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