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剩下的教練課不能退費?

看板MuscleBeach作者 (CHUChuck)時間4年前 (2019/07/15 18:1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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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un9635 (兔子狗)》之銘言: : 請問大家:為什麼我沒上的課不能退費呢? : 主管跟我說因為我當初是用優惠價格購買,過了退費期限,只能上完或者轉讓orz : 今天總算見識到萵苣的厲害了 : 我打算找消保官了 前員工華麗現身 首先我先告訴你一個事實 消保官只是協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後只是看協調破裂還是成功, 看誰要退一步或是直接到民事庭浪費青春歲月 依照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業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但是各個健身房會有灰色地帶 1.課程視同副約,會籍失效副約失效。 2.課程擁有執行有效期限。 我們就2.來討論,課程限期執行這件事情,他並不在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所以他屬於健身房業者可以明文規定的註明於課程合約內。 所以 a.官司打到會員合約結束,副約失效。 b.限定時間內未執行完課程。 以上兩點,是很容易輸給對方。 但是,當初是優惠價格購買無法退費。 除了七天審閱期(至少三天,少於七天需簽立雙方文件),我還真的沒有聽過優惠期間過了不能退費。 你可以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提起 1.會籍合約有效 2.教練課程為有效期限內或無註明期限 來爭取退費。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7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4.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563185698.A.CC3.html

07/15 18:16, 4年前 , 1F
對了消保官兩邊都會調侃一下
07/15 18:16, 1F

07/16 09:14, 4年前 , 2F
找消保官還是有用的,過來人。
07/16 09:14, 2F

07/16 17:53, 4年前 , 3F
好喔~感謝
07/16 17:53, 3F

07/16 18:48, 4年前 , 4F
只是退費可能會用(原價-已上課)-已付總額=退費,其中不得
07/16 18:48, 4F

07/16 18:48, 4年前 , 5F
再扣手續費
07/16 18:48, 5F
文章代碼(AID): #1TB58Yp3 (MuscleB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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