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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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8→)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en0110 (走在午後的台北)時間20年前 (2005/08/18 00: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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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只是被聲押. 但是法官駁回阿. 表示阿水並沒有羈押的原因. 不過他會被聲押. 表示檢察官認為阿水有羈押的原因跟羈押的必要. 可是我們的法律規定只有法官有決定是否羈押的權利. 這表示檢察官提供的證據還不夠讓法官相信阿水有羈押的原因. 檢察官聲押=>法官=>認同檢察官=>有羈押原因跟必要=>羈押.

推噓5(5推 0噓 0→)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en0110 (走在午後的台北)時間20年前 (2005/08/18 00: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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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有兩種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交保」. 意思是"有羈押的原因". 包括:有逃亡之虞、有串供使案情晦暗之虞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五. 年以上的罪. 但是法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 意思是不必羈押依然可以擔保將來刑事訴訟的追訴、審判及執行很順利. 2.刑事訴訟法第9
(還有7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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