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通被輕放 聯發科轟不公平
以下是去年11月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裁罰處分後發的新聞稿,裡頭明明是說得很明白因為
和行政和解的要件不合所以不能接受高通提出行政和解的請求,怎麼今天突然又符合行
政和解的要件了呢?這點公平交易委員應該先說明清楚,而不是以拿罰金增加GDP這類
空泛的理由來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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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美商高通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
,於本(106)年10月11日經公平會第135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處分乙案,公平會表示,
公平會為獨立行使職權之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由現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案係依法通過決議處分。另個別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
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公平會又表示,本案調查過程均依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充分調查並徵詢手機通訊產
業上、中、下游等國內外業者,並廣徵數個主管機關及專業機構之意見,且經綜合考量美
商高通公司對於我國相關產業之影響,公平會乃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對該公司予以處分
並附有改正措施,以導正失衡之競爭秩序。美商高通公司倘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達到之次
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公平會最後表示,美商高通公司雖尋求中止調查或行政和解,惟因美商高通公司所為違法
行為業已嚴重影響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並無調查之顯著困難,且所提改正
措施亦無法彌補渠因前開限制競爭行為已生危害,另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
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和
解之前提,必須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本案與前揭行政程序法所定行
政和解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均經本會委員會議審酌在案,故無行政和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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