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心得] 對HTC徹底失望,M9螢幕邊框四角自裂消失



: 以上是網路照片
: 接著底下則是本人所攝
: http://i.imgur.com/um5zOhF.jpg







: 網路已有多起案例與討論
: 台版M9邊框自裂
: http://goo.gl/KvdJcl
: 有多少人M9邊角有裂紋???
: http://goo.gl/upKyXq
: 火腿腸真心爛啊!!!!
: http://goo.gl/sAE9Vs
: 螢幕4個角的邊框果然會開裂
: http://goo.gl/i0YRjR
: 剛上市就買的M9,用到今年八月初
: 期間從未落地或重力撞擊過
: 偶然間發現螢幕邊框四個角竟然有裂痕
: 上網蒐集資訊,發現這裂痕在網路上已有多起案例
: 當下迅速決定送修
: 為何說是自裂?可以看圖
: 這是即使是正常撞擊下也很難產生之裂痕
: 更何況一次是多個角
: 有人會手機這麼無聊還是剛好去撞各個角裂一次嗎?
: 整整拖了半個月以上的送修過程
: 對於HTC的表現,實在令人深感痛心
: 在送修前我備妥一切資料
: 包括文章以及各式照片供維修單位參考
: 用安卓這麼多年來,我其他廠牌手機維修紀錄寥寥可數
: 並且我也從來不是什麼所謂的鯛
: 如果是我的問題,我不會去和HTC凹任何一句
: 送修後期間第一次聯繫時,直接報價維修費3XXX元
: 並直指裂痕乃因本人撞擊所造成
: 還回信傳照指出玻璃保護貼碎裂痕跡就是撞擊的證明
: http://i.imgur.com/ojONOv6.jpg

: 但事實上
: 這玻璃保護貼上的貼裂痕是我要返原廠時原要撕結果撕不掉弄碎的,完全與碰撞無關
: 我並一同附上送修前拍的照片,也歡迎htc自行查詢EXIF是不是送修前所拍
: http://i.imgur.com/xA86kUM.jpg

: 到這裡,我應該已經可以很明確地說
: HTC維修單位所謂的的撞擊判定,除了自由心證以外毫無專業性可言
: 結果被我回信打臉後,客服再度連繫
: 改說原定3000多的維修費,決定打8折
: 還說這叫給予"優惠"...!?,真的不知該唉還是該笑~
: 客服永遠一句SOP: "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問題不是你造成的"
: 就是篤定你使用者問題,我們手機沒有問題
: 這麼多篇文章,這麼多起案例,你們一句SOP就能無視
: 更何況是這是這麼詭異的裂痕痕跡
: 竟然能完全篤定是使用者問題
: 講的好像我是拿著手機四個角各撞一次再來找碴
: 今天我遇到這種態度,這種服務
: 我只能說HTC,今天你們怎麼對待消費者,以後消費者就怎麼看待你們
: 真的不要妄想把消費者都當成白癡
: HTC你們今天失去的可能不只是一名顧客
: 更是一名還會找周遭親朋好友親推薦手機的顧客
: 甚至是一名未來會勸更多朋友別買HTC的顧客
: 對於你們今天所展現出來的態度與服務,實是令人深感痛心...
最近有需要換手機 也是鎖定這隻 不曉得這支M9還有沒有 螢幕破裂的消息傳出 M9+極光版會不會也有問題
因為有這個疑濾 話說M9+極光版現在價格約16300左右 要不要忍一下 牙一咬換現在21200左右的iPhone6 plus 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D8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43.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49989145.A.1FE.html
噓
12/13 14:56, , 1F
12/13 14:56, 1F
推
12/13 14:57, , 2F
12/13 14:57, 2F
推
12/13 14:59, , 3F
12/13 14:59, 3F
→
12/13 15:02, , 4F
12/13 15:02, 4F
推
12/13 15:03, , 5F
12/13 15:03, 5F
噓
12/13 15:41, , 6F
12/13 15:41, 6F
推
12/13 15:45, , 7F
12/13 15:45, 7F
推
12/13 15:50, , 8F
12/13 15:50, 8F
推
12/13 16:24, , 9F
12/13 16:24, 9F
→
12/13 16:26, , 10F
12/13 16:26, 10F
→
12/13 16:27, , 11F
12/13 16:27, 11F
推
12/13 16:29, , 12F
12/13 16:29, 12F
推
12/13 16:37, , 13F
12/13 16:37, 13F
→
12/13 16:37, , 14F
12/13 16:37, 14F
噓
12/13 16:56, , 15F
12/13 16:56, 15F
→
12/13 16:57, , 16F
12/13 16:57, 16F
推
12/13 17:13, , 17F
12/13 17:13, 17F
→
12/13 17:13, , 18F
12/13 17:13, 18F
推
12/13 22:32, , 19F
12/13 22:32, 19F
→
12/13 22:44, , 20F
12/13 22:44, 20F
推
12/13 22:59, , 21F
12/13 22:59, 21F
推
12/13 23:09, , 22F
12/13 23:09, 22F
推
12/14 02:24, , 23F
12/14 02:24, 23F
推
12/14 02:27, , 24F
12/14 02:27, 24F
推
12/14 02:40, , 25F
12/14 02:40, 25F
噓
12/14 09:14, , 26F
12/14 09:14, 26F
推
12/14 10:21, , 27F
12/14 10:21, 27F
推
12/14 10:44, , 28F
12/14 10:44, 28F
推
12/14 17:34, , 29F
12/14 17:34, 29F
推
12/14 22:44, , 30F
12/14 22:44, 30F
推
12/15 00:16, , 31F
12/15 00:16, 31F
→
12/23 17:01, , 32F
12/23 17:01, 32F
→
12/23 17:01, , 33F
12/23 17:01,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