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消保法》修法... (APP不適用鑑賞期)

看板MobileComm作者 (吃狗肉)時間10年前 (2015/06/03 18:24), 編輯推噓3(3012)
留言1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oulin (joulin)》之銘言: : 《消保法》修法 生鮮、易腐敗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026/ :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 : 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如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此外,因消費者與 : 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後往往難以以舉證,新法也規定,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 : 約,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需負舉證責任。 :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蛋糕、DVD電影等易腐敗或 : 立即可使用的產品,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且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朝 : 野立委認為,為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法案初審時增訂 : 排除條款,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 : 現行《消保法》明訂,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新法也明定, : 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 : 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處罰鍰3至30萬元;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 : 處5至50萬元罰鍰。 : 新法也明訂,若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 : 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 : 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郭建伸/台北報導) : 心得: : 幫Google解套了? : 因為不是使用Andriod : 所以不是很了解 : 想問一下之前Google不願配合APP有七天鑑賞期 : 好像被罰 而且被強制不能上架? Google還一度嗆說Google play要退出台灣市場 : 後來的發展是? : 我只記得好像有一陣子台灣不能購買APP 只能下載免費的 : 先不談APP 跟甚麼生鮮項目 : 因為玩爛的不只這個 還包括其他確實應該要可以退的商品 : 但鑑賞期不該等於無條件試用期 你就算去店面消費 也只是讓你當場試一下 : 而不是手機相機拿出門拍照 免費試用七天 : 中間有段話 "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 回應了昨天版上的一篇文章 : 鑑賞期這條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真的被某些人濫用 被玩爛了 : 不過 不管怎樣 修法通過了 APP不適用7天鑑賞期 : 但其中有一個我有點疑問的地方 : 就是授權給行政院訂定清單 : 也就是行政院有權決定哪些項目被排除 因此那些列出來的例子 大概只是範例 : 是否真的會被排除 要看行政院的意思? (挖 那行政院的權力就大了XD) : 不知道會不會把APP排除 看來還是要看之後的行政院公告 : BTW 不知道Apple的佛心15天鑑賞期 無條件可退APP的方案 會被拿掉嗎.... : 至於其他心得 : APP該不該有鑑賞期 修這法案是好是壞 這問題 就留給大家各自評斷 我稍微就這個案子的法律關係部分簡述一下歷程, 當時台北市政府的主張有兩點, 一、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以及中央行政院消保會的函釋, 透過網路購買軟體適用郵購買賣規定,必須賦予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 如果有認app性質不同一般網路購物,那麼請先修法,否則七日鑑賞期是法律強制規定。 二、Google透過定型化契約規避消保法規定義務,且事實上超過15分鐘即不退款, 損害消費者請求解約退款的財產權,依消保法規定機關可命其改善,否則開罰。 --- 法院一審判決的見解: 不提供七日鑑賞期違背消保法規定,契約無效, 但地方行政機關無權要求業者改善或裁罰,消費者應透過訴訟程序主張解除契約並退款。 白話版:Google不對,但不應由台北市政府介入,消費者應該自己去打官司。 --- 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見解: 再次確認透過網路購買app屬於郵購買賣,強調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對於郵購買賣之規定, 目的在於定義該交易類型,即「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為交易之類型, 並不拘限於實體物之買賣,即便是下載電腦程式及授權之交易,亦應包括在內。 然而,因為一、消保法雖規定消費者可在七日內請求解約,但沒有要求設置退款機制; 二、Google服務條款屬定型化契約,而規範定型化契約得否記載之事項是中央權限, 地方只能依消保自治條例命業者改正,不得逕行介入要求變更契約條款或設置退款機制, 所以台北市政府之裁罰違法。 白話版:Google真的是不對,但不關你台北市政府的事, 消費糾紛應由當事人自行上法院尋求個案處理。 --- 總結:法院較為嚴謹地依照消保法文義,限縮了地方行政機關介入的空間, 依本判決意旨,除非此次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迅速明確排除app適用七天鑑賞期, 否則未來此類糾紛,消費者也不用找消保官,直接自己去打官司吧。 這整件事台北市政府其實比較無辜,稍微積極一點依法行政被罵到臭頭, 也許軟體產業有自己一套遊戲規則,但當時的法條就是白紙黑字寫在那, 也輪不到台北市政府不去遵守或甚至去修法, 若保守一點按法院的意思,讓消保官接到投訴後回消費者一句請你自己打官司, 大概也只會被罵得更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33.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33327095.A.0AA.html

06/03 18:30, , 1F
有白話版讓我覺得很貼心 <3
06/03 18:30, 1F

06/03 18:33, , 2F
很多人當時看到新聞標題是Google勝訴就再把市政府痛
06/03 18:33, 2F

06/03 18:34, , 3F
罵一次,實際上兩次判決法院都認為Google服務條款違
06/03 18:34, 3F

06/03 18:35, , 4F
法,只是不認為應由地方政府開罰而已。
06/03 18:35, 4F

06/03 18:41, , 5F
實務上 這判決差多了 原本是消保官無償幫你打
06/03 18:41, 5F

06/03 18:41, , 6F
現在要請律師.....Google輸了面子贏了裡子....
06/03 18:41, 6F

06/03 18:42, , 7F
因為常人才不會為了那100以內的應用程式請律師....
06/03 18:42, 7F

06/03 19:03, , 8F
所以純就保障市民利益角度來看,台北市政府是不是有
06/03 19:03, 8F

06/03 19:03, , 9F
夠冤XD
06/03 19:03, 9F

06/03 19:05, , 10F
之後就陸續有一些業者就依這個案例,主張消保官不得
06/03 19:05, 10F

06/03 19:05, , 11F
要求變更定型化契約條款和開罰。
06/03 19:05, 11F

06/03 19:59, , 12F
這篇見解正確
06/03 19:59, 12F

06/03 20:37, , 13F
只能說對判決解讀正確啊,至於app該不該給七天試用
06/03 20:37, 13F

06/03 20:37, , 14F
,這我覺得有爭議,另外,市民利益又不止購買者,開
06/03 20:37, 14F

06/03 20:37, , 15F
發者也是市民
06/03 20:37, 15F
文章代碼(AID): #1LRjNt2g (MobileComm)
文章代碼(AID): #1LRjNt2g (MobileComm)